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校长不等于“老板” 现在,许多教师乃至中层干部都把校长称作“老板”,这种“老板式”“校长负责制”严重扭曲了教师管理的“促进、改善、提高”的本质。其实校长是学校的法人,全权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主人”与“法人”是什么关系?校长应是教师权益的“代官人”。换言之,校长应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根据制度的规定办事,并接受教代会负责对自己拟定的条件、计划及重大事项进行质疑、审议和民主评议,使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民主参与管理的过程制度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