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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师:
今年春节期间,我乘坐出租车去给长辈拜年。出租车在路上与一违章调头的残疾人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和出租车均被撞坏,三轮车驾驶员被撞伤。我因坐在出租车前排副驾驶座上,在出租车急刹车时,头撞上前窗玻璃,导致昏迷、呕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急救,诊断为脑震荡。住院35天后出院,医疗费花了6900多元。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而出租车驾驶员无责。由于该三轮车驾驶员本身属残疾人,经济贫困,加之自己也被撞伤住院,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我住院期间的所有治疗费用均自己垫付。请问,我的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
× × 中学 丁玉华
丁玉华同学:
你在信中提到的因乘坐出租车受伤赔偿的问题,按道理应由负全责的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承担,因为这次事故就是他造成的,事故的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残疾人不具备赔偿条件,如坚持让其承担,你就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要想得到赔偿,应放弃对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的赔偿要求,转而要求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只能取一。因为在此次撞车事故中,尽管出租车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但他们作为实际承运人,在你坐上他的出租车后,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就应该把你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对于旅客的伤害事故,他们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你能否得到实际而非名义上的赔偿,关键在于你选择谁作为此事件的赔偿主体。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两个道理:其一,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其二,在交通事故中,有时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老师:
我班同学刘某在一次期末考试时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按照学校的规定,当场要求刘某离开考场,并在其考卷上打了个大“×”,写上“作弊”二字,并作零分处理。刘某回到宿舍蒙头大哭,在其后的一天多时间里精神恍惚,不思茶饭,也不参加其余的考试。因当时正处于期末考试期间,大家忙于应试,也没有人把刘某的情况报告给老师。在第二天晚上的12点多钟,刘某从床上爬起,独自一人从教学楼五楼的窗口纵身跳下,被发现后刘某已气绝身亡。事后在刘某的一个本子上我们看到写满了“没脸见人”这四个字。刘某死亡后,学校积极地帮助其家人处理了刘某的后事。但刘某的父母认为监考老师和学校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学校赔偿35万元。请问,监考老师和学校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学 李静秀
李静秀同学:
刘某的自杀是因为羞愧,这从他写满“没脸见人”的本子上可看出他的羞愧之心,而导致刘某产生羞愧之心的原因是考试作弊被发现并被勒令离开考场。因此,从这个关系链条上看,刘某的自杀与监考老师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不是有因果关系,监考老师和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不一定。在这件事情上,老师的行为无不当,因为考试不能作弊,是老师、同学都知道的浅显道理,老师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后,按规定处理,是老师的职责,非如此不能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相反,老师如对学生的作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则是老师的失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刘某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35万元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校不会同意,若其家长诉到法院,法院也不可能支持这一要求。
今年春节期间,我乘坐出租车去给长辈拜年。出租车在路上与一违章调头的残疾人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和出租车均被撞坏,三轮车驾驶员被撞伤。我因坐在出租车前排副驾驶座上,在出租车急刹车时,头撞上前窗玻璃,导致昏迷、呕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急救,诊断为脑震荡。住院35天后出院,医疗费花了6900多元。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而出租车驾驶员无责。由于该三轮车驾驶员本身属残疾人,经济贫困,加之自己也被撞伤住院,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我住院期间的所有治疗费用均自己垫付。请问,我的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
× × 中学 丁玉华
丁玉华同学:
你在信中提到的因乘坐出租车受伤赔偿的问题,按道理应由负全责的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承担,因为这次事故就是他造成的,事故的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残疾人不具备赔偿条件,如坚持让其承担,你就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要想得到赔偿,应放弃对残疾人三轮车驾驶员的赔偿要求,转而要求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只能取一。因为在此次撞车事故中,尽管出租车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但他们作为实际承运人,在你坐上他的出租车后,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就应该把你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对于旅客的伤害事故,他们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你能否得到实际而非名义上的赔偿,关键在于你选择谁作为此事件的赔偿主体。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两个道理:其一,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其二,在交通事故中,有时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老师:
我班同学刘某在一次期末考试时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按照学校的规定,当场要求刘某离开考场,并在其考卷上打了个大“×”,写上“作弊”二字,并作零分处理。刘某回到宿舍蒙头大哭,在其后的一天多时间里精神恍惚,不思茶饭,也不参加其余的考试。因当时正处于期末考试期间,大家忙于应试,也没有人把刘某的情况报告给老师。在第二天晚上的12点多钟,刘某从床上爬起,独自一人从教学楼五楼的窗口纵身跳下,被发现后刘某已气绝身亡。事后在刘某的一个本子上我们看到写满了“没脸见人”这四个字。刘某死亡后,学校积极地帮助其家人处理了刘某的后事。但刘某的父母认为监考老师和学校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学校赔偿35万元。请问,监考老师和学校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学 李静秀
李静秀同学:
刘某的自杀是因为羞愧,这从他写满“没脸见人”的本子上可看出他的羞愧之心,而导致刘某产生羞愧之心的原因是考试作弊被发现并被勒令离开考场。因此,从这个关系链条上看,刘某的自杀与监考老师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不是有因果关系,监考老师和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不一定。在这件事情上,老师的行为无不当,因为考试不能作弊,是老师、同学都知道的浅显道理,老师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后,按规定处理,是老师的职责,非如此不能维持正常的考试秩序。相反,老师如对学生的作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则是老师的失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刘某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35万元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校不会同意,若其家长诉到法院,法院也不可能支持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