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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现代制药技术萃取植物药中的有效物质成分申请专利已经为各国专利法所普遍接受,但该角度的专利保护无法为基于传统知识披露的传统植物药提供全面合理的保护。对于传统植物药以传统知识形式披露的药物价值用途可以成为医药用途专利,对其实用性的考察应从"产业可利用性"到"有用性"的演化过程入手,以期符合传统植物药医药用途专利的实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