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伦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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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夫妻离婚时财产归属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许多的热议和质疑,尤其是遭到女性的强烈反对。该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着手分析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伦理性,第一部分简述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发展历程,第二部分阐述新婚姻法中出台财产分割的背景,第三部分讲述具体内容,最后进行具体方面的伦理性分析。
  关键词 新婚姻法 财产分割 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27
  一、新婚姻法出台新财产分割制度背景
  (一)涉及共同财产问题的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越来越成为重要的问题,再加上房价的不断增长,结婚房车的需求,房子也成了夫妻的重要财富之一,合理分配财产的问题和确定房子归属等等问题都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二)闪婚闪离层出不穷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思想的日益解放,尤其是80、90后,夫妻双方越来越摆脱过去旧俗的影响,开始比较重视彼此的第一感觉,这也因此出现了许多“闪婚”的家庭,毋庸置疑伴随着闪婚而来的就是“闪离”,“闪婚闪离”层出不穷,这也因此使得离婚率显著增加,迫使加快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步伐。
  (三)裁判标准参差不一
  面对种种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法官的审判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这也容易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引发社会纠纷事件。
  为了使这些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我国又出台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针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解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二、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所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 19 个条文,夫妻共同财产有关条文有 12 条,主要有:第5、6、7、10、11、12 条、13 条等,” 这些条款更加清晰解释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问题,其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关于一方父母在婚前给一方买不动产问题的探讨
  有关婚前父母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该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该认定为这只是他们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他人不应参与其分配。这种规定一方面出于对父母权益的保护,父母给自己孩子买房,就是将自己的财产给自己的孩子,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以及未来有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该规定保护拥有财产的夫妻一方,避免拥有财产的一方受到损失。现实生活中,房价只增不减的趋势,使得年轻人对于房子只能望而却步,但是受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有房才有家,有房才安心,因此大多数人都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在像北上广买房不易,这就使得年轻人压力倍大,同时,中国的父母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成为“北漂一族”,他们会倾其所有帮助自己的孩子买一套房,因此卖老房买新房的事情见多不怪,对于这套房子归属问题,为了不破坏亲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碍于面子难开口,再加上父母法律意识的淡薄,归属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协议。如果离婚时将其不动产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这不仅违背了父母当初买房时的意图,而且损害了父母的权益。所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以自己子女名字登记产权,应认定是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这规定不仅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社会,而且有利于解决有关方面的争议和理清彼此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二)关于一方在婚前购买不动产的问题探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尽管婚后是夫妻双方一起归还贷款,但是房子也属于产权登记下的夫妻一方。关于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只属于这一方,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一方面个人的财产得到一定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个人的独立,防止一些由于觊觎别人财产而做出不符合伦理的事情的发生,比如“抱大腿”、“被包养”之类的。
  三、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伦理
  (一)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同时导致价值观向个人主义倾斜
  新婚姻法中更注重保护个人财产,使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新婚姻法对诸如由于动机不纯的婚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但是在维护好个人利益的同时,使得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提升,歪曲了婚姻家庭倡导的整体利益观。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是重视家庭利益,有着“一荣俱荣,一损就损”的思想。当两人相爱结婚共同奋斗时,婚后这些东西不仅仅是体现夫妻双方的物质财富,更多的是情感见证。而人的情感更是无法量化的,用金钱代替的。现在出现“谁投资谁受益”的这种个体经济化,使得向个人主义倾斜,也许不会出现男女双方因为对方的财产而去结婚之类的,双方只顾自己的努力,渐渐两人产生隔阂。“用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也可以得以论证: 共同收入、共同支出、共同结余的同居共财下的经济共同体,决定了意识的共同体。反之,则会起到反作用。 ”
  (二)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实质上忽视了弱者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宗旨,公平和正义。但最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充分践行法律宗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性别关怀?社会上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强调了男女平等,然而在法律上强调平等同时,社会是否也给平等的环境。女性从中国传统社会到现在,一直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之前“夫为妻纲”、“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明显表明女性的地位低,现在似乎是提高了女性地位,倡导男女平等,实质上把女性更推向了一个弱势地位。其一,就妇女在家庭方面劳动的问题,世界GDP指标系统分析是不把家庭劳务算内的,这就说明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是无报酬的,却占用了她们大量的时间。其二,就女性就业问题,在社会中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和性别隔离现象,就如今天社会出现的这种“单身不如‘带娃’”的奇葩现象,在放开二胎的时代,面试公司会问女性这样的问题“还准备要二胎吗?”“结婚了吗”等等奇葩问题,但是男性在工作中绝不会遇到这样的困境。这已经在面临就业上产生了不公平。新婚姻法中维护婚前财产一方的所有权,其已经偏向了男性一方。“没有对女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及保护,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键,给予妇女以特殊照顾、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其进步之处,它保护了个人财产的权利,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意识,减少为了财产而去结婚等事件的发生;然而,它的确有一部分忽视了伦理性。相信继续修补和改进,一定可以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注释:
  苏英.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曹贤信、陈雪云.夫妻财产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4).31-34.
  参考文献:
  [1]胡静.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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