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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统计是反映检察机关办案业务数据的一项重要依据,实行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衔接后更加规范了检察业务数据,保障了业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本文主要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从统计衔接的概述、实质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几个方面谈谈统计衔接,以期此项工作开展的更为顺利。
关键词:统计衔接;实质意义;问题;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51-02
作者简介:曾闪(1989-),汉族,湖北襄阳人,法律硕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一、统计衔接的概述
统计衔接是指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在系统内新研发的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相衔接的新功能,通过衔接把办案系统内的案件信息由统计员手动操作后生成检察统计报表数据,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是2015年1月正式衔接,因工作尚在初步摸索阶段,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希望通过学习可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计衔接的实质意义
(一)反映案件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统计衔接不同于以往的AJ2013,因笔者以前也负责过旧AJ2013统计,对此项工作深有体会。旧AJ2013案卡的生成是由各业务科室的内勤在每月25号之前将本科室本月所办的案件逐项填入到相对应的案卡中,再通过导出导入功能导入到统计员的AJ2013中,整个过程完全手动完成,内勤可以在报送案卡的前两天集中填写案卡并报送。而进行统计衔接后,导入到新AJ2013中的案卡信息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根据承办人自己填写的案卡及案件进展信息生成的数据库每天晚上9点自动更新到临时库,由统计员把自动生成好的案件信息手动导入到中间库,通过数据衔接后在AJ2013中生成案卡,保证了检察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办理信息。
(二)保证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旧AJ2013中,单独使用统计软件进行案件信息统计,完全手动,缺少相互遏制的手段,为了年底考核或者其他的一些业务数据的检察规避软件漏洞、拆案现象和一些“造假”现象时有发生。但实现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与统计AJ2013相衔接后,整个办案流程完全按照系统所设定的流程开展,无法手动新增也无法手动删减,遏制部分业务部门的“造假”行为,保证了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在旧AJ2013中,如果上月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填了一个案卡或者案卡的某一个时间,在下月中依然可以补上,实行统计衔接后,案件的办理是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同步进行的,所以只要案管认真负责核对,是不会存在漏填漏报的问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每月案件的真实性。
(三)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把检察统计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衔接,导入到AJ2013的案卡信息完全是案件承办人自己填写,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谁办理、谁填录、谁审批、谁填录的原则,一方面明确了案件信息源头的主体责任,不至于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另一方面改变了以往的案卡信息只有内勤填写的局面,工作任务分散,减轻部分干警的工作,以至于有更多的时间完成其他检察事务。此外,对于案管统计员而言,也不用等到每月将近月底的时候追着各业务科室内勤要案卡、要数据,把统计工作集中在月底完成,而是通过数据库的每日更新可以掌握到案卡信息,分散完成检察统计工作。
(四)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进一步完善
一套好的应用系统,除了详尽的业务需强、强大的技术支撑外,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实践不断地改进和完善。①就笔者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案管部门就新增加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和统计衔接工作,在系统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在统计衔接过程中,对于系统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检院也印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常见使用问题解答(三)》以及一些培训学习资料进行了详细解答,通过系统的不断升级,填录规则的不断完善,系统中出现的问题逐渐得到改进,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所部门的案卡还不能形成数据项的搭建等,但通过及时的反馈和不断的修改,可以促进办案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三、统计衔接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部门人手缺乏
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无法分出专人从事统计衔接工作。就笔者所处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部门,控申部门加上案管部门一共6人,有2人是临近退休的老同志,不熟悉电脑操作知识,控申业务复杂繁琐,承担着信访维稳、刑事申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多项工作,一人多职,控申案管工作交叉进行,无法配备专人全力负责此项工作。且检察统计工作是在2014年在案管部门开展,案管部门干警大多都是对案件管理较熟悉,缺乏统计相关知识,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能力较差,虽然经过学习培训,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很好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案管统计员缺乏检察业务知识
检察统计工作需要统计员同时具备三项能力:统计基础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检察技术基础知识。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以及基础的技术操作经过认真学习加之相关实践后可以逐步掌握,但检察业务知识相对复杂且具有专业化,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基础知识学习及业务积累很难掌握。案管部门自身成立较晚,笔者所在的基层院的案管部门是在2012年底成立的,案管干警一部分是新招录的年轻干警,他们专业知识强,但缺乏业务经验,实践操作相对薄弱,在进行统计工作的时候相对比较吃力。
(三)统计衔接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检察统计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客观反映,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不能简单的认为哪项工作分配到哪个科室哪个干警就是哪个干警应该独立完成的工作。部分检察机关多重视业务部门办案工作,不重视检察统计工作,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统计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并没有赋予案卡查询权,仅仅只有统计权限,如此以来,审核检查、数据信息比对、统计监督工作无法发挥到最大效果。因此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赋予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否则,既不便于开展工作,也将可能成为统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统计审核、检查职责的借口和理由。
四、确保统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的机制
(一)配备专业案管人才的机制
目前在基层院案管部门的人员配置较匮乏,专业案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案管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且案管部门设立较晚,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优点在于学历高、素质高、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是法律科班生,不懂检察统计,入职时间不长,缺乏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经验,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无法全面完成统计工作。案管部门应该具备一名熟悉统计知识、业务经验丰富、懂得检察技术的案管人才,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统计衔接培训、到业务科室短期的轮岗学习、向技术科请教等方式培养优秀的统计员,进一步推动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与业务部门协作运行的机制
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密切相关。相对于统计员而言,各业务科室内勤更加熟悉在统一业务系统填录的案卡信息及其后续进展信息,所以案管部门应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开展统计衔接工作,把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临时库的案卡信息导入到中间库的权限相对应的分配的各业务科室,统计员则负责把业务科室内勤导入到中间库的案卡信息与AJ2013衔接,报错的案卡信息告知相关承办人修改补填,再次导入,进行统计上报。就笔者了解,目前部分检察院就是通过此种方式开展统计衔接工作,且效果良好,通过相互协作运行的方式,减少了案卡在衔接过程中错漏的可能性,保证了检察业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高度重视统计衔接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统计衔接工作,在统计衔接的培训学习中,与业务科室相关的内容,比如案卡填录规则等的学习,具有承办案件资格的检察干警都应该集中学习,这一方面保证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减轻了统计衔接过程中因漏填、错填案卡等造成反复修改导入的工作量。统计员在加强自身检察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应赋予其查询案卡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保证检察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更好的全面服务检察业务工作。
[ 注 释 ]
①王拥政.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统计功能[J].人民检察,2014(14).
关键词:统计衔接;实质意义;问题;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51-02
作者简介:曾闪(1989-),汉族,湖北襄阳人,法律硕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一、统计衔接的概述
统计衔接是指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在系统内新研发的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相衔接的新功能,通过衔接把办案系统内的案件信息由统计员手动操作后生成检察统计报表数据,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是2015年1月正式衔接,因工作尚在初步摸索阶段,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希望通过学习可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计衔接的实质意义
(一)反映案件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统计衔接不同于以往的AJ2013,因笔者以前也负责过旧AJ2013统计,对此项工作深有体会。旧AJ2013案卡的生成是由各业务科室的内勤在每月25号之前将本科室本月所办的案件逐项填入到相对应的案卡中,再通过导出导入功能导入到统计员的AJ2013中,整个过程完全手动完成,内勤可以在报送案卡的前两天集中填写案卡并报送。而进行统计衔接后,导入到新AJ2013中的案卡信息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根据承办人自己填写的案卡及案件进展信息生成的数据库每天晚上9点自动更新到临时库,由统计员把自动生成好的案件信息手动导入到中间库,通过数据衔接后在AJ2013中生成案卡,保证了检察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办理信息。
(二)保证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旧AJ2013中,单独使用统计软件进行案件信息统计,完全手动,缺少相互遏制的手段,为了年底考核或者其他的一些业务数据的检察规避软件漏洞、拆案现象和一些“造假”现象时有发生。但实现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与统计AJ2013相衔接后,整个办案流程完全按照系统所设定的流程开展,无法手动新增也无法手动删减,遏制部分业务部门的“造假”行为,保证了案件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在旧AJ2013中,如果上月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填了一个案卡或者案卡的某一个时间,在下月中依然可以补上,实行统计衔接后,案件的办理是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同步进行的,所以只要案管认真负责核对,是不会存在漏填漏报的问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每月案件的真实性。
(三)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把检察统计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衔接,导入到AJ2013的案卡信息完全是案件承办人自己填写,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谁办理、谁填录、谁审批、谁填录的原则,一方面明确了案件信息源头的主体责任,不至于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另一方面改变了以往的案卡信息只有内勤填写的局面,工作任务分散,减轻部分干警的工作,以至于有更多的时间完成其他检察事务。此外,对于案管统计员而言,也不用等到每月将近月底的时候追着各业务科室内勤要案卡、要数据,把统计工作集中在月底完成,而是通过数据库的每日更新可以掌握到案卡信息,分散完成检察统计工作。
(四)促进了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进一步完善
一套好的应用系统,除了详尽的业务需强、强大的技术支撑外,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实践不断地改进和完善。①就笔者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案管部门就新增加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和统计衔接工作,在系统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在统计衔接过程中,对于系统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检院也印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常见使用问题解答(三)》以及一些培训学习资料进行了详细解答,通过系统的不断升级,填录规则的不断完善,系统中出现的问题逐渐得到改进,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所部门的案卡还不能形成数据项的搭建等,但通过及时的反馈和不断的修改,可以促进办案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三、统计衔接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部门人手缺乏
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无法分出专人从事统计衔接工作。就笔者所处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部门,控申部门加上案管部门一共6人,有2人是临近退休的老同志,不熟悉电脑操作知识,控申业务复杂繁琐,承担着信访维稳、刑事申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多项工作,一人多职,控申案管工作交叉进行,无法配备专人全力负责此项工作。且检察统计工作是在2014年在案管部门开展,案管部门干警大多都是对案件管理较熟悉,缺乏统计相关知识,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能力较差,虽然经过学习培训,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很好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案管统计员缺乏检察业务知识
检察统计工作需要统计员同时具备三项能力:统计基础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检察技术基础知识。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以及基础的技术操作经过认真学习加之相关实践后可以逐步掌握,但检察业务知识相对复杂且具有专业化,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基础知识学习及业务积累很难掌握。案管部门自身成立较晚,笔者所在的基层院的案管部门是在2012年底成立的,案管干警一部分是新招录的年轻干警,他们专业知识强,但缺乏业务经验,实践操作相对薄弱,在进行统计工作的时候相对比较吃力。
(三)统计衔接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检察统计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客观反映,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不能简单的认为哪项工作分配到哪个科室哪个干警就是哪个干警应该独立完成的工作。部分检察机关多重视业务部门办案工作,不重视检察统计工作,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统计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并没有赋予案卡查询权,仅仅只有统计权限,如此以来,审核检查、数据信息比对、统计监督工作无法发挥到最大效果。因此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赋予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否则,既不便于开展工作,也将可能成为统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统计审核、检查职责的借口和理由。
四、确保统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的机制
(一)配备专业案管人才的机制
目前在基层院案管部门的人员配置较匮乏,专业案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案管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且案管部门设立较晚,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优点在于学历高、素质高、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是法律科班生,不懂检察统计,入职时间不长,缺乏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经验,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无法全面完成统计工作。案管部门应该具备一名熟悉统计知识、业务经验丰富、懂得检察技术的案管人才,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统计衔接培训、到业务科室短期的轮岗学习、向技术科请教等方式培养优秀的统计员,进一步推动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与业务部门协作运行的机制
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密切相关。相对于统计员而言,各业务科室内勤更加熟悉在统一业务系统填录的案卡信息及其后续进展信息,所以案管部门应与各业务部门协作运行开展统计衔接工作,把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临时库的案卡信息导入到中间库的权限相对应的分配的各业务科室,统计员则负责把业务科室内勤导入到中间库的案卡信息与AJ2013衔接,报错的案卡信息告知相关承办人修改补填,再次导入,进行统计上报。就笔者了解,目前部分检察院就是通过此种方式开展统计衔接工作,且效果良好,通过相互协作运行的方式,减少了案卡在衔接过程中错漏的可能性,保证了检察业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高度重视统计衔接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统计衔接工作,在统计衔接的培训学习中,与业务科室相关的内容,比如案卡填录规则等的学习,具有承办案件资格的检察干警都应该集中学习,这一方面保证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减轻了统计衔接过程中因漏填、错填案卡等造成反复修改导入的工作量。统计员在加强自身检察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应赋予其查询案卡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足够权限,保证检察统计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更好的全面服务检察业务工作。
[ 注 释 ]
①王拥政.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统计功能[J].人民检察,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