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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肇事案;高发特征;原因;应对之策
近5年来,武清院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4622件,其中交通肇事667件,占案件总数1443%。具体数据如下:2008全年受理1067件,交通肇事118件占1105%;2009全年受理965件,交通肇事126件占1305%;2010全年受理1186件,交通肇事188件占1585%;2011全年受理850件,交通肇事153件占18%;2012年全年受理554件,交通肇事82件占148%。连续五年处于高发态势。
一、案件发生规律和主要特征
自2008年至2012年,武清院每年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总数的11%以上,且除2012年略有下降外,呈现逐年递增之态。通过对大量典型性交通肇事个案的现象透视,整理剖析出了其背后的若干主要特征。如下:
(一)案发时段较集中,路段较特定,频率较高
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约60%-80%以上,案发时段集中于“一晨两后”,即凌晨(人流少、车速快)—晌午后(易犯困、反应钝)—晚饭后(惯饮酒、光线暗)。约80%以上,案发路段集中于“两口一路”,即城区十字路口(行人车辆抢道)—乡间公路岔口(村民出入频繁)—高速公路(车速快车流密)。此外,案发频率较高,2008年—2012年度,平均每三天发生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二)车辆以小型私家车为主,货车次之,农用车占一定比例
经分析,肇事车辆以小型私家车辆为主,如小轿车、面包车,约占70%-80%,且以本地车牌居多。其次,货车约占15%左右,且大多数为途径辖区的外地车辆。另外,农民用于生产而购置,或者自行改装的农用车,多酿事故于乡、村间公路,如2010年一案,张某驾驶自行改装的农用车,惊遇行人,因刹车失灵而将对方碾轧。
(三)死者多为行人,以老人、妇女居多,部分属外地人
5年来共受理交通肇事案667件,每案必会造成车辆损坏等不同程度上的财产损失,约95%以上案件均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余为重伤,真可谓车祸猛于虎也!经统计,死于车祸的人员中约85%为行人,且以行动不便的老人、步履较缓的妇女居多。另,伤亡者部分属不熟悉道路环境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肇事司机中80、90后占一半以上比例,且驾龄普遍不长
经分析,肇事司机中约一半以上为城镇家庭80、90后独生子女,其驾龄普遍不长,更有胆大者敢于无证驾驶。如2012年一案,90后王某无证驾驶车辆,在跟对面车辆会车时,因紧张刮倒旁边一骑自行车妇女,致自行车后座婴儿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案发后各类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综合各类肇事逃逸情形,大体有:一是主观上单纯害怕,客观上导致逃逸的法律后果。如2010年一案,刘某夜间驾车发生事故后,因怕被伤者家属赶来殴打,便藏身入路边草丛,至天明回家继续躲藏。二是明知法律责任,故意规避处罚而追求逃逸的法律后果。如2011年一案,李某驾车因接听手机而导致事故后,加速逃跑,后让他人冒名顶替。三是因某种原因不清楚事发经过,而误以为没事而产生的逃逸后果。如2012年一案,李某夜驾大货车在高速公路刮蹭到小型车辆,虽有察觉,但因车内播放音乐而没在意,直至案件侦破,方知后果严重。
二、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唯有从实践素材中抓住事物之矛盾,即问题,方能导出因果联系,并为解决提供切入点。
(一)肇事者多存有不良或违法驾驶行为,以及驾驶技术不过关
通过大多数肇事司机抽查,可将事故主因排序如下:一是酒后、疲劳、超速、抢道等不良驾驶;二是无证、无牌、逆行等违法驾驶;三是驾驶技术不过关,如2012年一年,李某看见行人,本想刹车,却误踩油门导致了悲剧发生;四是车辆性能存在瑕疵,主要为制动性能不合格;五是情绪化驾驶等其他情形。如2011年一案,赵某与妻吵架后,愤然驾车离家,因情绪低落控车不力撞上横穿马路的一名行人。
(二)有关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存有履责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不良现象
通过分析肇事成因中的“非肇事者因素”,发现有关交通行政部门存有个别执法瑕疵,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诱因。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善的滞后,如人流密集的十字路口没有架设天桥;有聘用社会临时人员出勤执法指挥交通,或以安置摄像头等装置替代人员执法;有执法手段的治标不治本,如惯以罚款为主,纠正为辅,甚至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
(三)重特大交通肇事案件,极易滋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
此类案件往往事发突然并且后果惨重,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涉及面广、公共应急性强、维稳敏感性大等特点。如2011年发生的“107”滨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因伤亡人数多,一度增加了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的难度,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上访、缠访等不稳定因素。
(四)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机关调取重要性证据不到位
交通肇事案件涉及较多利益相关者,要及时高效的做到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案结事了,就要求客观、真实、合法、及时地调取关键性证据,如逃逸、自首、死因、酒精检测等。但实践中发现,侦查机关往往存在认识不足、取证不全等状况,并且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意见,多因持分歧而补证不积极、不完善、不到位。如此,既制约了案件的进展与质量,也影响到了侦、诉、审之间关系。
(五)肇事责任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
本院办理的交通1肇事中,发现刑事责任承担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以小学、初高中占居多数。相应,其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般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侥幸过失心理驾车,全然漠视交通法律法规,甚至事后主动或被动地促使后果严重化、扩大化。
三、有效避免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举措及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城镇化加快以及车辆数量递增等客观实情,交通肇事案件依然处于“水涨船高”之势,应努力从中发现新问题,掌握新情况,进而探索新举措。
(一)提高驾驶者技术,严把车辆、证件等检查关
驾校主管部门要以执行最新交规为契机,围绕如何确保驾校培训质量,以追求驾驶技能达标为本,严查驾校培训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如买本、替考,改变“马路杀手摇篮”的形象。验车部门要依法严格检验车辆,确保制动等关键性能合格,必要时可将辖区农用车纳入检验范围。此外,打铁还需自身硬,交警、交通部门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养,人员配置要侧重一线,依法严查证件的有效性,车辆的安全性。
(二)完善基础设施,规范交通行政部门执法行为
由政府组织交通、市政、交警等行政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如增设天桥,排除交通事故“硬件”层面的隐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交通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查以罚款为纲,甚至钓鱼执法等渎职现象,形成标本兼治之策:纪检监察监督—交通执法严格—严查车辆、证件—纠正违法违规—降低事故概率。
(三)立足案件办理高效之的,倒逼取证规范化之矢
公、检、法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围绕案件取证必要性、完善性等认识分歧,制作规范化的会议纪要。要求办案实践中,强化取证意识,统一取证标准,达成取证共识。例如应杜绝侦查机关忽视或不及时调取120随车大夫证言的现象,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及时取证,已证实死因、伤情系肇事所致,有力排除非肇事因素。由此,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推动案件流程又好又快运转。
(四)大力普及交通法律知识,注重扩大化、长期化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以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等载体,多方位、多途径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同时建立辖区驾驶人员数据库,利用手机短信公共平台定期公开发送最新发生的事故简情,如伤亡情况;也可面向社会公开审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另外,也可对路过辖区的外地车辆发放安全驾驶小手册,明示事故高发路段等情况。
(五)以应对重大交通事故为契机,构建应急机制
应急机制应由事故调查、司法取证、善后处理以及危机公关四个运行工作组构成。事故调查组主要配合上级查清事故原因,并形成总结性报告;司法取证组主要负责提前介入、完善证据、刑事追责;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情绪安抚以及民事赔偿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肇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危机公关组主要确保事态信息能够及时、客观、真实的向外发布,避免虚假信息滋生蔓延。
近5年来,武清院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4622件,其中交通肇事667件,占案件总数1443%。具体数据如下:2008全年受理1067件,交通肇事118件占1105%;2009全年受理965件,交通肇事126件占1305%;2010全年受理1186件,交通肇事188件占1585%;2011全年受理850件,交通肇事153件占18%;2012年全年受理554件,交通肇事82件占148%。连续五年处于高发态势。
一、案件发生规律和主要特征
自2008年至2012年,武清院每年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总数的11%以上,且除2012年略有下降外,呈现逐年递增之态。通过对大量典型性交通肇事个案的现象透视,整理剖析出了其背后的若干主要特征。如下:
(一)案发时段较集中,路段较特定,频率较高
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约60%-80%以上,案发时段集中于“一晨两后”,即凌晨(人流少、车速快)—晌午后(易犯困、反应钝)—晚饭后(惯饮酒、光线暗)。约80%以上,案发路段集中于“两口一路”,即城区十字路口(行人车辆抢道)—乡间公路岔口(村民出入频繁)—高速公路(车速快车流密)。此外,案发频率较高,2008年—2012年度,平均每三天发生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二)车辆以小型私家车为主,货车次之,农用车占一定比例
经分析,肇事车辆以小型私家车辆为主,如小轿车、面包车,约占70%-80%,且以本地车牌居多。其次,货车约占15%左右,且大多数为途径辖区的外地车辆。另外,农民用于生产而购置,或者自行改装的农用车,多酿事故于乡、村间公路,如2010年一案,张某驾驶自行改装的农用车,惊遇行人,因刹车失灵而将对方碾轧。
(三)死者多为行人,以老人、妇女居多,部分属外地人
5年来共受理交通肇事案667件,每案必会造成车辆损坏等不同程度上的财产损失,约95%以上案件均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余为重伤,真可谓车祸猛于虎也!经统计,死于车祸的人员中约85%为行人,且以行动不便的老人、步履较缓的妇女居多。另,伤亡者部分属不熟悉道路环境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肇事司机中80、90后占一半以上比例,且驾龄普遍不长
经分析,肇事司机中约一半以上为城镇家庭80、90后独生子女,其驾龄普遍不长,更有胆大者敢于无证驾驶。如2012年一案,90后王某无证驾驶车辆,在跟对面车辆会车时,因紧张刮倒旁边一骑自行车妇女,致自行车后座婴儿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案发后各类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综合各类肇事逃逸情形,大体有:一是主观上单纯害怕,客观上导致逃逸的法律后果。如2010年一案,刘某夜间驾车发生事故后,因怕被伤者家属赶来殴打,便藏身入路边草丛,至天明回家继续躲藏。二是明知法律责任,故意规避处罚而追求逃逸的法律后果。如2011年一案,李某驾车因接听手机而导致事故后,加速逃跑,后让他人冒名顶替。三是因某种原因不清楚事发经过,而误以为没事而产生的逃逸后果。如2012年一案,李某夜驾大货车在高速公路刮蹭到小型车辆,虽有察觉,但因车内播放音乐而没在意,直至案件侦破,方知后果严重。
二、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唯有从实践素材中抓住事物之矛盾,即问题,方能导出因果联系,并为解决提供切入点。
(一)肇事者多存有不良或违法驾驶行为,以及驾驶技术不过关
通过大多数肇事司机抽查,可将事故主因排序如下:一是酒后、疲劳、超速、抢道等不良驾驶;二是无证、无牌、逆行等违法驾驶;三是驾驶技术不过关,如2012年一年,李某看见行人,本想刹车,却误踩油门导致了悲剧发生;四是车辆性能存在瑕疵,主要为制动性能不合格;五是情绪化驾驶等其他情形。如2011年一案,赵某与妻吵架后,愤然驾车离家,因情绪低落控车不力撞上横穿马路的一名行人。
(二)有关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存有履责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不良现象
通过分析肇事成因中的“非肇事者因素”,发现有关交通行政部门存有个别执法瑕疵,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诱因。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修、改善的滞后,如人流密集的十字路口没有架设天桥;有聘用社会临时人员出勤执法指挥交通,或以安置摄像头等装置替代人员执法;有执法手段的治标不治本,如惯以罚款为主,纠正为辅,甚至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
(三)重特大交通肇事案件,极易滋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
此类案件往往事发突然并且后果惨重,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涉及面广、公共应急性强、维稳敏感性大等特点。如2011年发生的“107”滨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因伤亡人数多,一度增加了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的难度,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上访、缠访等不稳定因素。
(四)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机关调取重要性证据不到位
交通肇事案件涉及较多利益相关者,要及时高效的做到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案结事了,就要求客观、真实、合法、及时地调取关键性证据,如逃逸、自首、死因、酒精检测等。但实践中发现,侦查机关往往存在认识不足、取证不全等状况,并且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意见,多因持分歧而补证不积极、不完善、不到位。如此,既制约了案件的进展与质量,也影响到了侦、诉、审之间关系。
(五)肇事责任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
本院办理的交通1肇事中,发现刑事责任承担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以小学、初高中占居多数。相应,其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般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侥幸过失心理驾车,全然漠视交通法律法规,甚至事后主动或被动地促使后果严重化、扩大化。
三、有效避免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举措及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城镇化加快以及车辆数量递增等客观实情,交通肇事案件依然处于“水涨船高”之势,应努力从中发现新问题,掌握新情况,进而探索新举措。
(一)提高驾驶者技术,严把车辆、证件等检查关
驾校主管部门要以执行最新交规为契机,围绕如何确保驾校培训质量,以追求驾驶技能达标为本,严查驾校培训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如买本、替考,改变“马路杀手摇篮”的形象。验车部门要依法严格检验车辆,确保制动等关键性能合格,必要时可将辖区农用车纳入检验范围。此外,打铁还需自身硬,交警、交通部门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养,人员配置要侧重一线,依法严查证件的有效性,车辆的安全性。
(二)完善基础设施,规范交通行政部门执法行为
由政府组织交通、市政、交警等行政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如增设天桥,排除交通事故“硬件”层面的隐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交通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查以罚款为纲,甚至钓鱼执法等渎职现象,形成标本兼治之策:纪检监察监督—交通执法严格—严查车辆、证件—纠正违法违规—降低事故概率。
(三)立足案件办理高效之的,倒逼取证规范化之矢
公、检、法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围绕案件取证必要性、完善性等认识分歧,制作规范化的会议纪要。要求办案实践中,强化取证意识,统一取证标准,达成取证共识。例如应杜绝侦查机关忽视或不及时调取120随车大夫证言的现象,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及时取证,已证实死因、伤情系肇事所致,有力排除非肇事因素。由此,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推动案件流程又好又快运转。
(四)大力普及交通法律知识,注重扩大化、长期化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以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等载体,多方位、多途径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同时建立辖区驾驶人员数据库,利用手机短信公共平台定期公开发送最新发生的事故简情,如伤亡情况;也可面向社会公开审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另外,也可对路过辖区的外地车辆发放安全驾驶小手册,明示事故高发路段等情况。
(五)以应对重大交通事故为契机,构建应急机制
应急机制应由事故调查、司法取证、善后处理以及危机公关四个运行工作组构成。事故调查组主要配合上级查清事故原因,并形成总结性报告;司法取证组主要负责提前介入、完善证据、刑事追责;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情绪安抚以及民事赔偿工作,必要时可设立肇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危机公关组主要确保事态信息能够及时、客观、真实的向外发布,避免虚假信息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