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摸索经验,进一步予以调适和完善。调适和完善吉林省“新农保”问题应着眼于:逐步实现的强制性;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吸引力;尽快实现全国统筹;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14-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保障性措施,惠及农民和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1993年开始,吉林省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探索性实践,2009年开始,吉林省成为国家确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吉林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调适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是有机组成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具体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有其特质。笔者所议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我国农民在国家机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出资,共同进行储蓄积累,当个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国家和社会按制度规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够以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种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二、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国务院1993年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由此,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积极探索阶段。此后,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吉林省认真贯彻该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性扶持的筹资模式与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保险金的保险模式。
国务院2009年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之,吉林省启动全省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并依据国务院的批复,确定长春市的朝阳区、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铁东区、辽源市的东丰县、通化市的东昌区、白山市的八道江区、白城市的镇赉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延边州的和龙市为试点,拟通过试点地区摸索经验,计划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对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民,缴费标准设定为五个档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对于试点县(市、区)亦有可多缴多得的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与补贴的比例分别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养老金额由基础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两部分组成,终身享受。
从2010年1月初“新农保”启动至同年6月末,“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期间,吉林省为13.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了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3656万元。同年10月份开始,吉林省启动第二批“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目前,“新农保”试点总规模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30%以上,至少32万名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已经从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中分析了“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即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为“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这一问题也是吉林省“新农保”制度之使然。另“新农保”筹资水平低,国家只是补贴很少的基础养老金,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保基本”的根本原则。再者,“新农保”的社会性差,基本上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甚远。虽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中指出,基金的筹集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助和资助,但实际意义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农保”的月养老金才几十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从我省9个试点地区的反馈情况看,45岁以上者参保热情高,但缴费金额多选取低标准。这类人群愿意参保,主要是因为他们很快就能受益。但对于45岁以下的人群来说,则觉得养老保险政策不大合适,他们的缴费时间长,投入相对多,还不如将现钱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补缴,也为时不晚;也有的认为保障标准设置过低,不可能满足未来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参加投保。
(三)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采取的基金管理模式没有变化,仍然由县级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制度调整方面做起来容易。但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可能易发生管理失范问题。且各地的地方标准不尽一致,在补贴标准与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异较大,有可能导致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于统一标准,不利于新农保的全面展开。
(四)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存在问题
一是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如有的把“老农保”个人账户上的基金直接转入“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其中涉及到管理费怎样合理计算、养老金系数怎样变化的问题。二是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将“新农保”转变为城镇养老保险,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样来与包医疗制度包括子女教育问题衔接也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与此同时,关于非户口所在地者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新农保的规定也给农民设置了投保障碍。
四、解决吉林省“新农保”问题的对策
(一)逐步实现的强制性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那么,“新农保”就应该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而不应该具有商业保险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逐步实现其强制性。当然,这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新农保”工作目前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他们不像企业职工那样,要由单位给其发工资,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不意味着“新农保”的强制性不具有可行性。例如是否可以考虑从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除,从根本上讲这毕竟是对他们绝对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农保”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其社会性。这一点可以通过鼓励、动员各地方的大型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这一途径来实现。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过调查发现,农民不积极参加“新农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过低。所以,下一步应该明确工作重点,一方面,根据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以增强“新农保”的保障作用,吸引农民参保;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居民参保不同档次的保险:对于45岁以上人群,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45岁以下人群,应再予以分类。40岁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处于享受高等教育阶段,这部分人群要承担高额教育费用,因此,可鼓励他们缴纳100元标准,在子女毕业后提高缴费标准。对于40岁以下人群,应当鼓励他们缴纳更高标准的。再者,就是加大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使老百姓真正理解这一制度。
(三)尽快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这可以说是新的《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亮点。既然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断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实现“新农保”的国家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社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现与其他保障制度的顺接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对接。可以说,这为“新农保”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最终实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曲兴罡.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西南大学,2008,第13页.
[2]王金宇.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吉林大学,2010,第11页.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14-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保障性措施,惠及农民和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1993年开始,吉林省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探索性实践,2009年开始,吉林省成为国家确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吉林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调适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是有机组成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具体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有其特质。笔者所议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我国农民在国家机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出资,共同进行储蓄积累,当个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国家和社会按制度规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够以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种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二、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国务院1993年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由此,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积极探索阶段。此后,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吉林省认真贯彻该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性扶持的筹资模式与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保险金的保险模式。
国务院2009年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之,吉林省启动全省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并依据国务院的批复,确定长春市的朝阳区、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铁东区、辽源市的东丰县、通化市的东昌区、白山市的八道江区、白城市的镇赉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延边州的和龙市为试点,拟通过试点地区摸索经验,计划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对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民,缴费标准设定为五个档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对于试点县(市、区)亦有可多缴多得的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与补贴的比例分别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养老金额由基础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两部分组成,终身享受。
从2010年1月初“新农保”启动至同年6月末,“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期间,吉林省为13.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了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3656万元。同年10月份开始,吉林省启动第二批“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目前,“新农保”试点总规模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30%以上,至少32万名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已经从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中分析了“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即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为“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这一问题也是吉林省“新农保”制度之使然。另“新农保”筹资水平低,国家只是补贴很少的基础养老金,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保基本”的根本原则。再者,“新农保”的社会性差,基本上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甚远。虽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中指出,基金的筹集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助和资助,但实际意义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农保”的月养老金才几十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从我省9个试点地区的反馈情况看,45岁以上者参保热情高,但缴费金额多选取低标准。这类人群愿意参保,主要是因为他们很快就能受益。但对于45岁以下的人群来说,则觉得养老保险政策不大合适,他们的缴费时间长,投入相对多,还不如将现钱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补缴,也为时不晚;也有的认为保障标准设置过低,不可能满足未来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参加投保。
(三)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采取的基金管理模式没有变化,仍然由县级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制度调整方面做起来容易。但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可能易发生管理失范问题。且各地的地方标准不尽一致,在补贴标准与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异较大,有可能导致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于统一标准,不利于新农保的全面展开。
(四)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存在问题
一是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如有的把“老农保”个人账户上的基金直接转入“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其中涉及到管理费怎样合理计算、养老金系数怎样变化的问题。二是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将“新农保”转变为城镇养老保险,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样来与包医疗制度包括子女教育问题衔接也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与此同时,关于非户口所在地者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新农保的规定也给农民设置了投保障碍。
四、解决吉林省“新农保”问题的对策
(一)逐步实现的强制性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那么,“新农保”就应该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而不应该具有商业保险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逐步实现其强制性。当然,这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新农保”工作目前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他们不像企业职工那样,要由单位给其发工资,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不意味着“新农保”的强制性不具有可行性。例如是否可以考虑从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除,从根本上讲这毕竟是对他们绝对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农保”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其社会性。这一点可以通过鼓励、动员各地方的大型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这一途径来实现。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过调查发现,农民不积极参加“新农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过低。所以,下一步应该明确工作重点,一方面,根据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以增强“新农保”的保障作用,吸引农民参保;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居民参保不同档次的保险:对于45岁以上人群,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45岁以下人群,应再予以分类。40岁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处于享受高等教育阶段,这部分人群要承担高额教育费用,因此,可鼓励他们缴纳100元标准,在子女毕业后提高缴费标准。对于40岁以下人群,应当鼓励他们缴纳更高标准的。再者,就是加大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使老百姓真正理解这一制度。
(三)尽快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这可以说是新的《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亮点。既然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断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实现“新农保”的国家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社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现与其他保障制度的顺接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对接。可以说,这为“新农保”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最终实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曲兴罡.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西南大学,2008,第13页.
[2]王金宇.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吉林大学,2010,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