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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不过就当今的法律和制度现状来看,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也亟待提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予以切入,从而探寻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问题;策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比较原始,初具雏形。196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食品衛生领域综合管理的规章。由于处于食品安全法制的起步阶段,因此监管方式也相对传统,基本采用政府任免、说服教育、质量竞赛等模式。
第二阶段是1978—1992年,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才刚刚起步。1979年发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了“防止食品污染”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才使食品监管制度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第三阶段是1993年到现在,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步入成熟期。199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这项法律的颁布也是对1982年试行法的健全和完善,其中重点强调了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制法规不断完善不断增加,如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一次补充了追责等相关的制度。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则是在2009年颁布的,正在接受实践的检验。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
(一)赔偿规则需要改进
近年来,我国也发生过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其中不难发现,很多事件发生之后,对涉事主体的惩罚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对此也完全有理由推测,正是因为如此轻微的赔偿处罚,才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就以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例,“损一赔十”的赔偿标准太低,对于食品厂商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就以一袋10元的奶粉为例,按照这个标准,即使食品安全出现了问题,也不过赔偿100元,付出的代价远不如收获的利润。因此,关于食品安全的赔偿规则急需改进,还远远达不到公众的需求。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覆盖面积较小,很多内容没有涉及到,比如关于酶制剂、氨基酸和转基因产品等等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缺口仍是相当大的;第二,部分标准重叠和矛盾,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比较分散,往往同一样的食品在不同的地区或者领域,就有不同的安全标准,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分歧,让消费者、商家以及监管部门理解起来很吃力;第三,标准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内容已经有四五十年没有得到更新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三)公民参与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明显缺乏足够的公众参与,主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日常生活,公众是最有权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群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也要充分体现公众的意愿,很多意见和条例需要吸取公众更多意见。然而,就以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例,关于公民参与安全监管的条例甚少,而且整体也是粗浅地进行规制,大众参与也是徒有其表,不见其实。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加大赔偿力度,重典治乱
为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必须要予以重典,这样才能治理行业乱象。首先,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卫健委等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动的监管体系。比如在后疫情的背景之下,很多食品和保健品以防治新冠肺炎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必须要围绕这些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打击。此外,还要加强处罚力度,因为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的“损一赔十”的赔偿制度,还不足以让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可以围绕受害者基数的角度设计赔偿价格。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第一,保证构建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统一性。首先,体系要保证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统一;其次,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保证体系与国际标准的统一;最后,还要保证各地政府以及各个组织部门所设立标准体系的统一性。
第二,对于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矛盾之处予以理清。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很多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制定主体过多,由此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也存在众多的矛盾之处,因此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明确制定主体,这是完善体系的前提下条件;其次,需要成立独立的技术部门,整理国内所有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国家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矛盾,并且通过对比评估,选择最合理的标准。
(三)细化公众参与监管的法律,完善意见反馈制度
首先,要增加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如传统的投诉、具备以及参加听证会等办法,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信息技术也给了公众更多的发声机会,所以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介,比如微博、微信等具有影响力的平台,都可以加以应用。
其次,要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在过往的公众参与监管之中,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才会想到申诉维权,而且维权的范围也仅仅局限于违规企业。可以发现这样的监管范围也是比较狭窄,需要让消费者参与到对官员的监督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环节之中,不仅仅让消费者进行事后参与,还要为消费者提供事前参与的机会。
再次,要对公益诉讼这个环节予以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程序相对繁琐,造成诉讼渠道拥堵,公众很难高效地进行诉讼。因此,需要对诉讼条件和程序进行简化,结合食品安全现状,构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结语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暴露出多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因此, 本文也重点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完善。首先,《食品安全法》中的事故赔偿不够合理,惩罚力度过轻,需要重点治乱;其次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需要重点进行建设;最后,公民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深,法律和制度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需要细化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
参考文献
[1]郭俊杰. 新时代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探讨[J]. 食品安全导刊,2021(03):35+37.
[2]孟庆杰,尧海昌. 大数据环境下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J]. 食品与机械,2021,37(01):104-107.
[3]边红彪.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进程智慧和经验[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21,12(04):1600-1606.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问题;策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比较原始,初具雏形。196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食品衛生领域综合管理的规章。由于处于食品安全法制的起步阶段,因此监管方式也相对传统,基本采用政府任免、说服教育、质量竞赛等模式。
第二阶段是1978—1992年,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才刚刚起步。1979年发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了“防止食品污染”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才使食品监管制度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第三阶段是1993年到现在,这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步入成熟期。199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这项法律的颁布也是对1982年试行法的健全和完善,其中重点强调了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制法规不断完善不断增加,如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一次补充了追责等相关的制度。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则是在2009年颁布的,正在接受实践的检验。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
(一)赔偿规则需要改进
近年来,我国也发生过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其中不难发现,很多事件发生之后,对涉事主体的惩罚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对此也完全有理由推测,正是因为如此轻微的赔偿处罚,才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就以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例,“损一赔十”的赔偿标准太低,对于食品厂商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就以一袋10元的奶粉为例,按照这个标准,即使食品安全出现了问题,也不过赔偿100元,付出的代价远不如收获的利润。因此,关于食品安全的赔偿规则急需改进,还远远达不到公众的需求。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覆盖面积较小,很多内容没有涉及到,比如关于酶制剂、氨基酸和转基因产品等等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缺口仍是相当大的;第二,部分标准重叠和矛盾,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比较分散,往往同一样的食品在不同的地区或者领域,就有不同的安全标准,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分歧,让消费者、商家以及监管部门理解起来很吃力;第三,标准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内容已经有四五十年没有得到更新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三)公民参与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明显缺乏足够的公众参与,主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日常生活,公众是最有权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群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也要充分体现公众的意愿,很多意见和条例需要吸取公众更多意见。然而,就以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例,关于公民参与安全监管的条例甚少,而且整体也是粗浅地进行规制,大众参与也是徒有其表,不见其实。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加大赔偿力度,重典治乱
为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必须要予以重典,这样才能治理行业乱象。首先,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卫健委等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动的监管体系。比如在后疫情的背景之下,很多食品和保健品以防治新冠肺炎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必须要围绕这些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打击。此外,还要加强处罚力度,因为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的“损一赔十”的赔偿制度,还不足以让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可以围绕受害者基数的角度设计赔偿价格。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第一,保证构建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统一性。首先,体系要保证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统一;其次,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保证体系与国际标准的统一;最后,还要保证各地政府以及各个组织部门所设立标准体系的统一性。
第二,对于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矛盾之处予以理清。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很多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制定主体过多,由此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也存在众多的矛盾之处,因此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明确制定主体,这是完善体系的前提下条件;其次,需要成立独立的技术部门,整理国内所有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国家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矛盾,并且通过对比评估,选择最合理的标准。
(三)细化公众参与监管的法律,完善意见反馈制度
首先,要增加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如传统的投诉、具备以及参加听证会等办法,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信息技术也给了公众更多的发声机会,所以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介,比如微博、微信等具有影响力的平台,都可以加以应用。
其次,要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在过往的公众参与监管之中,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才会想到申诉维权,而且维权的范围也仅仅局限于违规企业。可以发现这样的监管范围也是比较狭窄,需要让消费者参与到对官员的监督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环节之中,不仅仅让消费者进行事后参与,还要为消费者提供事前参与的机会。
再次,要对公益诉讼这个环节予以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程序相对繁琐,造成诉讼渠道拥堵,公众很难高效地进行诉讼。因此,需要对诉讼条件和程序进行简化,结合食品安全现状,构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结语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暴露出多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因此, 本文也重点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完善。首先,《食品安全法》中的事故赔偿不够合理,惩罚力度过轻,需要重点治乱;其次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需要重点进行建设;最后,公民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深,法律和制度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需要细化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
参考文献
[1]郭俊杰. 新时代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探讨[J]. 食品安全导刊,2021(03):35+37.
[2]孟庆杰,尧海昌. 大数据环境下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J]. 食品与机械,2021,37(01):104-107.
[3]边红彪.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进程智慧和经验[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21,12(04):160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