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