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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9 年 1 月 1 日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史上的一次大变革,让很多人享受到了减税红利。但任何改革都是一个探索的过程,本文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实践; 问题; 建议
一、导言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为“个税”),是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收入额,扣除一些法定费用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税款计算。我国自1980年第一次征收个税到现在已进行了7次修正,之前的修正大多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新个税改革一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按年计税,按月累计预扣预缴;二是新设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实情,但新个税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个税法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个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缺乏严格核验
由于我国长期使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工作单位的纳税人依靠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对申报缴纳个税过程参与度极低甚至零参与。然而有的个税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流程复杂,操作繁琐,不进行代扣代缴或者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少申报收入少交纳税款;有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为了申报方便,只对每月工资部分进行申报纳税,对不定期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补助不申报扣税;更甚者个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帮助纳税人隐瞒真实收入,虚假申报或者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以达到少交或逃避个税的不良目的。
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税务机关过于依赖个税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数据,缺乏对其申报数据进行严格的核验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没有强硬的约束。
(二)工资、薪金免征额的制定缺乏计划性和灵活性
我国个税免征额自2011年从2000元提升到3500元后,7年后的2018年10月才再次提升到5000元。这7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物价也快速上升,一般工薪阶层的普遍感受是同样的钱现在能买到的东西比以前少了。免征额长期不做调整,设定时未充分考虑未来居民收入、消费支出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容易增加纳税人税负。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北京、上海、深圳等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高于中西部地区。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地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5612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233元。年收入额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后,深圳大多数工薪阶层都要缴纳个税,深圳地区的生活成本远高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这样“一刀切”似的免征额未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缺乏灵活性,使经济发达地区的一般工薪阶层税负过重。
(三)税率结构和税前扣除制定的过于复杂
新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每次取得收入时,以每次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为标准,分别减除800元或收入的20%。年度汇算清缴时,减除费用不再以4000元为标准,而是统一为收入的20%进行税前扣除,再与累计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仅是一个税前扣除就制定的如此复杂,后面要计算应纳税额,还要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年度汇算清缴,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理解和计算的难度。
我国个税法规定工薪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然而工薪所得采用的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太高,会导致高收入者通过转变收入类型利用较低税率计税。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纳税人辛勤劳动获得,计税方式却不同,会让纳税人感到不公平。这种复杂多样的税率结构还加大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实行纳税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数据的双重复验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宣传,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年度终了税务部门对双方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的方式,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互相监督,保障了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我国税务部门首先要加强对代扣代缴申报数据的查验,对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其次要严格落实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建立扣缴义务人考核评价机制,奖励优秀办税人员,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定期对单位办税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办税员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内容,提高办税能力。
(二)免征额的制定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当前居民收入、消费支出和物价上涨等情况,更要考虑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具有度量通货膨胀的功能,可以联合消费价格指数来确定免征额。过于频繁的调整会加大税收成本,长期不调整容易增加纳税人负担,建议参照我国5年规划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成本的差异,可以设定不同的起征点,这样才更能因地制宜的发挥税收平衡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
(三)简化计税
第一要制定合理的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为45%,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财产性所得税率为20%。这容易让纳税人利用税率不同的漏洞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目前把综合所得边际税率设置的最高,会降低中高层工薪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因此调整个税的边际税率,统一各种收入的最高税率到35%。减少收入类型分类,逐渐将经营所得和其他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样会使不同收入的纳税人感到公平,同时也避免了利用不同税率避税的可能性。
第二要简化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减除费用时不要再以4000元作为界限分情况进行,而是统一为收入的20%进行税前扣除,这样做不仅可以和年度汇算标准保持一致,也让税额计算更简洁,不易出错。
结语
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是我国个税史上的一个大突破,新个税法在实施中显示出减税的效果,但是在申报方式、税率结构设置和免征额设定上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以纳税人个人为主、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关的,具有地域性和预见性的免征额调整制度,均衡不同收入类型的税率和进一步简化税前扣除计算方式的建议。希望今后对个税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建群.新个人所得税法探析[J].经济师,2020,(6):127-128
[2]杨婉霞.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9,(30):82-83
[3]何永强. 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果探讨[J].现代商业,2020,(17):173-174
[4]王敏.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J].中国集体经济,2020,(04):80-81
[5]蘇文昱.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困境与思考[J].财会学习,2020,(23):4-5
(山东省临沂实验中学 27600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实践; 问题; 建议
一、导言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为“个税”),是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收入额,扣除一些法定费用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税款计算。我国自1980年第一次征收个税到现在已进行了7次修正,之前的修正大多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新个税改革一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按年计税,按月累计预扣预缴;二是新设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实情,但新个税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个税法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新个税改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个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缺乏严格核验
由于我国长期使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工作单位的纳税人依靠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对申报缴纳个税过程参与度极低甚至零参与。然而有的个税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流程复杂,操作繁琐,不进行代扣代缴或者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少申报收入少交纳税款;有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为了申报方便,只对每月工资部分进行申报纳税,对不定期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补助不申报扣税;更甚者个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帮助纳税人隐瞒真实收入,虚假申报或者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以达到少交或逃避个税的不良目的。
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税务机关过于依赖个税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数据,缺乏对其申报数据进行严格的核验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没有强硬的约束。
(二)工资、薪金免征额的制定缺乏计划性和灵活性
我国个税免征额自2011年从2000元提升到3500元后,7年后的2018年10月才再次提升到5000元。这7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物价也快速上升,一般工薪阶层的普遍感受是同样的钱现在能买到的东西比以前少了。免征额长期不做调整,设定时未充分考虑未来居民收入、消费支出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容易增加纳税人税负。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北京、上海、深圳等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高于中西部地区。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地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5612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233元。年收入额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后,深圳大多数工薪阶层都要缴纳个税,深圳地区的生活成本远高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这样“一刀切”似的免征额未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缺乏灵活性,使经济发达地区的一般工薪阶层税负过重。
(三)税率结构和税前扣除制定的过于复杂
新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每次取得收入时,以每次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为标准,分别减除800元或收入的20%。年度汇算清缴时,减除费用不再以4000元为标准,而是统一为收入的20%进行税前扣除,再与累计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仅是一个税前扣除就制定的如此复杂,后面要计算应纳税额,还要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年度汇算清缴,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理解和计算的难度。
我国个税法规定工薪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然而工薪所得采用的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太高,会导致高收入者通过转变收入类型利用较低税率计税。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纳税人辛勤劳动获得,计税方式却不同,会让纳税人感到不公平。这种复杂多样的税率结构还加大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实行纳税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数据的双重复验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宣传,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年度终了税务部门对双方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的方式,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互相监督,保障了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我国税务部门首先要加强对代扣代缴申报数据的查验,对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其次要严格落实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建立扣缴义务人考核评价机制,奖励优秀办税人员,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定期对单位办税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办税员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内容,提高办税能力。
(二)免征额的制定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
个税免征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当前居民收入、消费支出和物价上涨等情况,更要考虑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具有度量通货膨胀的功能,可以联合消费价格指数来确定免征额。过于频繁的调整会加大税收成本,长期不调整容易增加纳税人负担,建议参照我国5年规划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成本的差异,可以设定不同的起征点,这样才更能因地制宜的发挥税收平衡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
(三)简化计税
第一要制定合理的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为45%,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财产性所得税率为20%。这容易让纳税人利用税率不同的漏洞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目前把综合所得边际税率设置的最高,会降低中高层工薪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因此调整个税的边际税率,统一各种收入的最高税率到35%。减少收入类型分类,逐渐将经营所得和其他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样会使不同收入的纳税人感到公平,同时也避免了利用不同税率避税的可能性。
第二要简化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减除费用时不要再以4000元作为界限分情况进行,而是统一为收入的20%进行税前扣除,这样做不仅可以和年度汇算标准保持一致,也让税额计算更简洁,不易出错。
结语
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是我国个税史上的一个大突破,新个税法在实施中显示出减税的效果,但是在申报方式、税率结构设置和免征额设定上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以纳税人个人为主、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关的,具有地域性和预见性的免征额调整制度,均衡不同收入类型的税率和进一步简化税前扣除计算方式的建议。希望今后对个税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建群.新个人所得税法探析[J].经济师,2020,(6):127-128
[2]杨婉霞.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9,(30):82-83
[3]何永强. 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效果探讨[J].现代商业,2020,(17):173-174
[4]王敏.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J].中国集体经济,2020,(04):80-81
[5]蘇文昱.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困境与思考[J].财会学习,2020,(23):4-5
(山东省临沂实验中学 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