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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的审执分立改革提高了审判和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了相互监督。然而,审执分立也导致了审理只管判案不考虑执行,直接或间接加剧了执行的难度。审判权和执行权具有同质性和异质性特征及辩证统一关系,只有二者配置上体现相对独立性、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新型运行模式,才能有效解决审执断裂问题,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