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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涉及中外合作办学中国际税收的现状进行分析,运用SWOT分析方法,从应用型本科院校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战略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高质量、高绩效的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入库,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涉税问题现状及分析
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不是很长,所以其办学经验不足,对于在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更是捉襟见肘,为了更全面的论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引入SWOT分析方法。SWOT分析方法最初是由KJ.安德鲁斯教授于1971年在其《公司战略论》一书中出的。SWOT分析方法是把单位的现状分解为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四个方面,从这四个方面展开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摆问题,从内部和外部找出单位目前所处的位置,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内部优势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强。由于其是从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本的,比起那些没有大学办学经验基础的高校来说,优势明显,一些老牌的高校的财务人员更多的是为经验论,往往只是觉得高校除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几乎不用再缴纳任何税费,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漠,而恰恰是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在纳税方面比较谨慎,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比较年轻,容易接受新的事物,而且还由于他们没有老同志的固有思维,不会墨守成规;另外,这些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普遍都是新成立的,没有之前的规则、惯例束缚,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事物,对于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不会有太多的抵触,也会比较主动的配合税务局和财务处会计人员的工作。
(二)内部劣势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处理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是经验不足,对于是否涉税,具体涉及什么税种,如何操作,比较茫然,另外,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身就是新生事物,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知识需要更新,人员需要匹配,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院校的财务人员本身就少,相对于综合老牌大学财务处有几十人的规模,而这些应用型本科院校只有十几个人在工作,涉税的申报缴纳工作本来就是兼职在做,在时间是和精力上都难以保证,客观上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外部威胁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展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有的院校是刚刚获得教育部的批准招生,招生的规模和影响力有限,客观上造成了涉税的金额不是很大,国家的税收较少,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高校的本身办学层次影响,与国外合作的很多大学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经验不足,签订的合同没有考虑全面,导致其最后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国外合作大学为了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会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故意签订存在涉税漏洞的合同让国内的合作高校代替其缴纳税款,这种看似已经完税的行为其实给国内合作高校的办学收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上,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会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终结;第三,税务局负责国际税收的人员既缺乏相应的政策宣传,又没有做好专门与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部门的对接工作,也会给这些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的纳税带来影响。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专门的国际税务管理司,负责国际税收相关工作,各个省、市也都相应的设置了国际税务管理处,但是笔者发现,到了县、区一级,由于编制的限制,往往没有专门的国际税务科室,只是在税政科设置了一名管理国际税务的人员,当地的国际税收管理效果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国际税收业务相对较少,国际税收知识的不熟悉是这些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存在的现象。第五,税务部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办法做到信息共享,造成纳税申报环节存在漏洞,一些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中外合作办学涉税申报方面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税务部门监控不到位,就可以不去進行缴纳申报,给国家税收造成影响。
(四)外部机会
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管理,比如,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规范,通过制定政策大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201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再次强调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及适用的税率,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强调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通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代扣代缴义务人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而且国家税务总局也有专门的国际税务司进行管理,可以说从外部机会上讲,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具有有利的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处于内部劣势更大一些,外部机会更多一些的第二现象,我们应该采取扭转型战略,充分利用机会来弥补弱点。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发展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相对于综合性大学,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的数量偏少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每名财务人员都身兼数职,很难配备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涉税工作,这就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对于涉税业务处理的不细致,知识储备不足,也很难抽出时间来进行弥补,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应用型本科院校要加大涉税专业财务人员的引进力度,引入税务专业化的人才,逐步提高涉税服务管理水平,努力减少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涉税风险。 (二)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也要转变工作方式,為了减少涉税风险,应该在发生中外合作办学业务的同时,就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税务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不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的备案工作,涉税咨询工作等等,也要积极协调税务部门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交流学院开展合作,特别是财务处工作人员要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办学机构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如果拒不缴纳税款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共同促进非居民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三)组建专业化团队,提升基层税务部门涉外税收业务水平
通过实地走访,我们认为,在国家和省市层面,税务局的国际税收都是有专门的科室来负责的,业务水平也相对较高,但是到了区县的基层税务部门,就没有专门的国际税收科室,而是只有一名国际税收的工作人员挂靠在税政科,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无论从业务水平还是国际税收的专业化角度讲,都是有欠缺的,基层税务局往往碰到了自己无法解决的国际税收问题,就像市局和省局求援,这极大的增加了办理业务单位的时间成本,而且由于市局和省局的国际税收人员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可能给出的处理意见有失偏颇,给单位造成损失,非常不利于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基层税务部门也要组建专门的涉及国际税收业务的团队,以更专业的知识和符合实际的方法来开展业务工作,只有这样,基层业务团队再遇到国际税收的难点问题,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给出合理的解释,更好的促进国际税收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国际涉税服务水平
尽管国地税在2018年就已经合并,但是形式上的合并并没有真正改变业务上的融合,国际税收业务在合并之前是归国税局负责,很多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接触过,在合并之后,很多的业务专管员都来自于地税局,他们对于国税业务没有真正的熟悉,碰到国际税收问题就让单位办税人员咨询原来的国税局工作人员,专管员对于这类业务普遍热情不高,对涉税单位也不去主动了解,这样会使单位的办税人员错误的认为国际税收业务不涉税,无意间的逃避了税款的缴纳,我们认为,税务局的专管员应该加大国际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微信群、QQ群、分发纸质宣传品等多种方式,也可以主动上门进行业务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多与业务单位面对面的沟通,特别是国际交流学院,通过他们向外方合作院校讲明中国税务部门的立场,因为中外合作办学而产生的利润分成或者是学费分成,都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的,这样能够减少缴税阻力,尽快使这部分税款上缴国库。
三、结语
综述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应对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时既存在挑战,也充满机遇,只要我们能够发挥长处,克服不足,充分利用政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我们就一定能够助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作者单位:1.石家庄学院财务处;2.河北大学管理学院;3.黄骅市财政局)
【基金项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 项目编号:205790375。项目名称: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研究。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涉税问题现状及分析
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不是很长,所以其办学经验不足,对于在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更是捉襟见肘,为了更全面的论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引入SWOT分析方法。SWOT分析方法最初是由KJ.安德鲁斯教授于1971年在其《公司战略论》一书中出的。SWOT分析方法是把单位的现状分解为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四个方面,从这四个方面展开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摆问题,从内部和外部找出单位目前所处的位置,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内部优势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强。由于其是从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本的,比起那些没有大学办学经验基础的高校来说,优势明显,一些老牌的高校的财务人员更多的是为经验论,往往只是觉得高校除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几乎不用再缴纳任何税费,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漠,而恰恰是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在纳税方面比较谨慎,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比较年轻,容易接受新的事物,而且还由于他们没有老同志的固有思维,不会墨守成规;另外,这些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普遍都是新成立的,没有之前的规则、惯例束缚,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事物,对于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不会有太多的抵触,也会比较主动的配合税务局和财务处会计人员的工作。
(二)内部劣势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处理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是经验不足,对于是否涉税,具体涉及什么税种,如何操作,比较茫然,另外,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身就是新生事物,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知识需要更新,人员需要匹配,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院校的财务人员本身就少,相对于综合老牌大学财务处有几十人的规模,而这些应用型本科院校只有十几个人在工作,涉税的申报缴纳工作本来就是兼职在做,在时间是和精力上都难以保证,客观上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外部威胁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展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有的院校是刚刚获得教育部的批准招生,招生的规模和影响力有限,客观上造成了涉税的金额不是很大,国家的税收较少,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高校的本身办学层次影响,与国外合作的很多大学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经验不足,签订的合同没有考虑全面,导致其最后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国外合作大学为了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会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故意签订存在涉税漏洞的合同让国内的合作高校代替其缴纳税款,这种看似已经完税的行为其实给国内合作高校的办学收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上,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会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终结;第三,税务局负责国际税收的人员既缺乏相应的政策宣传,又没有做好专门与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部门的对接工作,也会给这些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的纳税带来影响。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专门的国际税务管理司,负责国际税收相关工作,各个省、市也都相应的设置了国际税务管理处,但是笔者发现,到了县、区一级,由于编制的限制,往往没有专门的国际税务科室,只是在税政科设置了一名管理国际税务的人员,当地的国际税收管理效果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国际税收业务相对较少,国际税收知识的不熟悉是这些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存在的现象。第五,税务部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办法做到信息共享,造成纳税申报环节存在漏洞,一些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中外合作办学涉税申报方面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税务部门监控不到位,就可以不去進行缴纳申报,给国家税收造成影响。
(四)外部机会
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管理,比如,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规范,通过制定政策大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201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再次强调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及适用的税率,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强调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通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代扣代缴义务人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而且国家税务总局也有专门的国际税务司进行管理,可以说从外部机会上讲,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具有有利的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处于内部劣势更大一些,外部机会更多一些的第二现象,我们应该采取扭转型战略,充分利用机会来弥补弱点。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发展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相对于综合性大学,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的数量偏少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每名财务人员都身兼数职,很难配备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涉税工作,这就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对于涉税业务处理的不细致,知识储备不足,也很难抽出时间来进行弥补,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应用型本科院校要加大涉税专业财务人员的引进力度,引入税务专业化的人才,逐步提高涉税服务管理水平,努力减少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涉税风险。 (二)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人员也要转变工作方式,為了减少涉税风险,应该在发生中外合作办学业务的同时,就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税务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不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的备案工作,涉税咨询工作等等,也要积极协调税务部门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交流学院开展合作,特别是财务处工作人员要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办学机构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如果拒不缴纳税款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共同促进非居民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三)组建专业化团队,提升基层税务部门涉外税收业务水平
通过实地走访,我们认为,在国家和省市层面,税务局的国际税收都是有专门的科室来负责的,业务水平也相对较高,但是到了区县的基层税务部门,就没有专门的国际税收科室,而是只有一名国际税收的工作人员挂靠在税政科,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无论从业务水平还是国际税收的专业化角度讲,都是有欠缺的,基层税务局往往碰到了自己无法解决的国际税收问题,就像市局和省局求援,这极大的增加了办理业务单位的时间成本,而且由于市局和省局的国际税收人员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可能给出的处理意见有失偏颇,给单位造成损失,非常不利于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基层税务部门也要组建专门的涉及国际税收业务的团队,以更专业的知识和符合实际的方法来开展业务工作,只有这样,基层业务团队再遇到国际税收的难点问题,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给出合理的解释,更好的促进国际税收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国际涉税服务水平
尽管国地税在2018年就已经合并,但是形式上的合并并没有真正改变业务上的融合,国际税收业务在合并之前是归国税局负责,很多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接触过,在合并之后,很多的业务专管员都来自于地税局,他们对于国税业务没有真正的熟悉,碰到国际税收问题就让单位办税人员咨询原来的国税局工作人员,专管员对于这类业务普遍热情不高,对涉税单位也不去主动了解,这样会使单位的办税人员错误的认为国际税收业务不涉税,无意间的逃避了税款的缴纳,我们认为,税务局的专管员应该加大国际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微信群、QQ群、分发纸质宣传品等多种方式,也可以主动上门进行业务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多与业务单位面对面的沟通,特别是国际交流学院,通过他们向外方合作院校讲明中国税务部门的立场,因为中外合作办学而产生的利润分成或者是学费分成,都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的,这样能够减少缴税阻力,尽快使这部分税款上缴国库。
三、结语
综述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人员在应对中外合作办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时既存在挑战,也充满机遇,只要我们能够发挥长处,克服不足,充分利用政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我们就一定能够助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作者单位:1.石家庄学院财务处;2.河北大学管理学院;3.黄骅市财政局)
【基金项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 项目编号:205790375。项目名称: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