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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捕分诉已在实践中为各检察机关实际执行,分捕分诉制度有其必要性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捕分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捕分诉是指,检查机关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以独立案件分别审查批准逮捕、分别提起公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6日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我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理念,提出了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捕、起诉阶段分诉的想法,从诉讼上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司法保护。从而在案件诉讼的整个环节更有利于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刑事政策的统一标准,更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深入,做好预防工作。
一、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法律规制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相对分案起诉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2条规定:“少年被告于侦查审判时,应与其他被告隔离。但与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显有困难或有对质之必要时,不在此限。”①《日本少年法》第49条规定:“少年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分开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其相互接触。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②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工作的现状
我院实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分捕分诉的具体做法:在批捕案件受理阶段,我院考虑到如果将案卷材料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侦查监督科,再由侦查监督科移送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无疑多出一个移送环节,一旦在初步审查中未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将案卷登记造册分配给侦查监督科的承办人后发现应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查期限,也给侦查监督科的案卷登记造册带来混乱。据此,我院与公安机关就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的问题依据《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进行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提出由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分卷装订、整案移送”的原则,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形成独立的案卷,制作独立的提请逮捕意见书直接移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这样既保证了对案件的及时审查,又避免因移送不同部门造成的混乱。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分别装订预审卷宗,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直接移送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通过五年多的实践,案卷移送、审查流程顺畅,未发现移送错误。
在报表的报送上我院请示了相关领导并与我院办公室,技术科进行沟通,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安装了案件录入和报表报送程序,每月直接将案件审理情况的报表报送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一汇总呈报市院,在运行过程中未出现数字上的差错和重报、漏报的现象。
三、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的合理性
(一)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防止法庭污染。如果合并审理,庭审中成年人的狡辩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难度。
(二)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使办案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的犯罪案件,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因此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光是提讯、复核证人证言、补强证据,就占据了办案人员过多时间,使办案人员无暇顾及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背景、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展开全面的社会调查和综合分析,也没有时间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及其他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施分捕分诉,能够缩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大多数共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属于从属地位,且认罪态度好于成年人。往往由于成年人不如实供述、百般抵赖而导致办案期限的延长。而实行分捕分诉,则可以避免此种状况的出现,也就降低了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被“犯罪污染”的几率。
四、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在实践中的缺陷
(一)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有认定不一致的可能性
分案逮捕、起诉的案件是由不同的检察官审理,而共同犯罪事实是同一的。但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不一致的。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对于一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由公诉科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分别提起公诉,对一个犯罪事实两份起诉书作出了抢劫既遂和抢劫未遂的不同认定。
(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量刑不均衡
高检院未检处来我院调研时曾经提到过北京市某区法院曾经办理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此案中的成年被告人先被抓获归案,经过法院审理以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判处刑罚,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被抓获归案经过法院审理则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刑罚。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人被告人作用相当,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竟然较成年人被告重,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诉讼成本不经济
案件分捕分诉则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就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五、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完善
对于目前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顺利实施,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做了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所以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还是处于摸索阶段。此制度的正常运行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协调与配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司法经验,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刑事立法并和实施细则,协调刑事诉讼法中原有诉讼制度与分捕分诉制度的关系。
(二)对于不宜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例如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系组织者或者主犯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很难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如果规定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既不违背最高院关于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的司法解释也可以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
分案起诉后由不同法庭审理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可以通过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来解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公诉,由少年法庭的同一合议庭分别开庭审理。这种模式能有效解决多次复印和移送案件材料的问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也有效的解决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和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符合“一案一定”的基本原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三)分案起诉案件判决后,只有一案的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只对一案的被告人提起抗诉时,上级法院对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另一案件不应该同时受理。虽然,法律规定了二审法院应该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但是其也应该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两个案件应被视为没有牵连的两个独立案件,分别生效、分别上诉。
综上,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会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归纳总结办案的经验、实施效果,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使之更具有司法操作性,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从而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
②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83.
【关键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捕分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捕分诉是指,检查机关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以独立案件分别审查批准逮捕、分别提起公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6日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我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理念,提出了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捕、起诉阶段分诉的想法,从诉讼上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司法保护。从而在案件诉讼的整个环节更有利于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刑事政策的统一标准,更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深入,做好预防工作。
一、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法律规制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相对分案起诉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2条规定:“少年被告于侦查审判时,应与其他被告隔离。但与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显有困难或有对质之必要时,不在此限。”①《日本少年法》第49条规定:“少年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分开处理,尽可能地避免其相互接触。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②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工作的现状
我院实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分捕分诉的具体做法:在批捕案件受理阶段,我院考虑到如果将案卷材料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侦查监督科,再由侦查监督科移送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无疑多出一个移送环节,一旦在初步审查中未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将案卷登记造册分配给侦查监督科的承办人后发现应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查期限,也给侦查监督科的案卷登记造册带来混乱。据此,我院与公安机关就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的问题依据《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进行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提出由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分卷装订、整案移送”的原则,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形成独立的案卷,制作独立的提请逮捕意见书直接移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这样既保证了对案件的及时审查,又避免因移送不同部门造成的混乱。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分别装订预审卷宗,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直接移送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审查,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通过五年多的实践,案卷移送、审查流程顺畅,未发现移送错误。
在报表的报送上我院请示了相关领导并与我院办公室,技术科进行沟通,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安装了案件录入和报表报送程序,每月直接将案件审理情况的报表报送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一汇总呈报市院,在运行过程中未出现数字上的差错和重报、漏报的现象。
三、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的合理性
(一)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防止法庭污染。如果合并审理,庭审中成年人的狡辩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难度。
(二)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使办案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的犯罪案件,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因此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光是提讯、复核证人证言、补强证据,就占据了办案人员过多时间,使办案人员无暇顾及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背景、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展开全面的社会调查和综合分析,也没有时间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及其他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施分捕分诉,能够缩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大多数共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属于从属地位,且认罪态度好于成年人。往往由于成年人不如实供述、百般抵赖而导致办案期限的延长。而实行分捕分诉,则可以避免此种状况的出现,也就降低了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被“犯罪污染”的几率。
四、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在实践中的缺陷
(一)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有认定不一致的可能性
分案逮捕、起诉的案件是由不同的检察官审理,而共同犯罪事实是同一的。但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不一致的。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对于一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由公诉科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分别提起公诉,对一个犯罪事实两份起诉书作出了抢劫既遂和抢劫未遂的不同认定。
(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量刑不均衡
高检院未检处来我院调研时曾经提到过北京市某区法院曾经办理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此案中的成年被告人先被抓获归案,经过法院审理以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判处刑罚,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被抓获归案经过法院审理则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刑罚。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人被告人作用相当,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竟然较成年人被告重,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诉讼成本不经济
案件分捕分诉则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就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五、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完善
对于目前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的顺利实施,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做了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所以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还是处于摸索阶段。此制度的正常运行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协调与配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司法经验,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分捕分诉制度刑事立法并和实施细则,协调刑事诉讼法中原有诉讼制度与分捕分诉制度的关系。
(二)对于不宜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例如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系组织者或者主犯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很难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如果规定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既不违背最高院关于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的司法解释也可以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
分案起诉后由不同法庭审理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可以通过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来解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公诉,由少年法庭的同一合议庭分别开庭审理。这种模式能有效解决多次复印和移送案件材料的问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也有效的解决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和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符合“一案一定”的基本原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三)分案起诉案件判决后,只有一案的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只对一案的被告人提起抗诉时,上级法院对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另一案件不应该同时受理。虽然,法律规定了二审法院应该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但是其也应该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两个案件应被视为没有牵连的两个独立案件,分别生效、分别上诉。
综上,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会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归纳总结办案的经验、实施效果,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使之更具有司法操作性,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从而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
②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