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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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精神赡养是老年人赡养权益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老年人晩年的精神生活,关系到整个化会的和谐安定。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依然存在诸如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尚有不足,精神赡养案件执行困难,子女的休假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可在充分考虑老年人精神赡养实情基础上,借鉴域外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制度及具体措施,逐步化解上述问题,促进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获得有效保障。
  关键词: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之涵义
  1.精神赡养之界定
  学界有关精神赡养之定义存不同观点,主要分歧点在于赡养义务人是否仅限于家庭。有学者认为精神赡养应在家庭内部实现,此家庭概念限定了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仅限家庭内部成员,不包括社会层面的各类。亦有学者认为精神赡养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涵盖家庭与社会两部分。是以,精神赡养主体除包含家庭,还包含社会各类养老机构及全部社会成员对老年人的关心与照顾,精神赡养是全部社会成员通过行动及语言表达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消弭消极情绪,从而达到情感慰藉。
  本文认为,精神赡养即社会和家庭密切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尽可能地给予老年人慰藉和满足的行为。
  2.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之定义
  本文认为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是指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社会、家庭一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保障老年人获得精神层面的安慰和满足的权益。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现状
  1.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十分强烈
  据了解,在各个地区的法院都发生了父母起诉了他们的孩子的情况。他们争论的焦点不是经济利益,而是父母希望经常看到他们的孩子。如今,子女不与父母一同生活早已成为普遍现象。对于那些有基本生活支持的老年人,他们希望从孩子身上得到精神上的安慰。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子女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离开父母去外地工作,还有些子女因为不能适应老年人特有的生活习惯而选择和父母分开居住。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要自己承担所有的家务,无人照料生活起居,有时甚至连子女的陪伴都是奢望。
  2.老年人因孤独导致的自杀案件频发
  老年人自杀的案件时常发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能力将大不如前,有些人对会自己产生质疑。尤其是疾病缠身多年的孤寡老人,他们常常感到寂寞,容易产生厌世情绪。这给子女们敲响了警钟的同时,也表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是十分重要的。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1.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尚有不足
  我国《老年法》规定,子女承担精神赡养的主要义务,儿媳和女婿应当给予协助。《老年法》并未将儿媳和女婿确定为赡养义务人,但在实际中由于婆媳关系或翁婿关系不和导致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案件不在少数。如果不将儿媳和女婿纳入赡养义务主体的范畴,就会不利于赡养义务的履行。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应将儿媳和女婿也规定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2.精神赡养案件执行困难
  虽然《老年法》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用数字精准地进行衡量,达到精神赡养的标准是什么很难确定。法院的执行更多偏向于物质方面,精神方面很难执行。判决生效后,子女如果不按照判决定期去探望老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精神赡养义务,法院很难强制执行,不能出动法警将子女带到老人家中探望老人,也不能对子女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更不能让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阶段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更多的要靠赡养义务人的自觉履行。
  3.子女的休假制度存在缺陷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不能经常回家探望家中老人的子女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存在不足,导致子女难以履行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老年法》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的探亲假,健全了《劳动法》中的职工休假制度,但现实生活中依然很难得到落实。虽然我国从 2008 年开始就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但在现实中很少有单位真正付诸实行,有的用人单位虽然规定职工可以休假但不能享有带薪的福利。
  三、域外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相关举措及启示
  1.美国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相关举措
  美国政府为了激励子女关怀老年人,将精神赡养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相结合,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减缓其经济上的压力,并期望借此使更多的子女能够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如果纳税人对自己和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都进行了精神赡养的话,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借此获得很高的减免额度,这样一来就可以让真正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获得优惠。
  2.韩国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相关举措
  韩国政府为了让子女能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推出了多项举措。韩国政府非常重视榜样的作用,重视模范人物的效应,因此设立了与精神赡养相关的奖项,授予模范人物以荣誉,鼓励普通民众向其学习。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韩国专门设立了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保障各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活动得以展开。
  3.域外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相关举措之启示
  完善我国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以及法律责任变得明确、细致。许多国家都将老年人精神赡养与税收制度相关联,可以借鉴此举措,将老年人精神赡养与相应的福利制度相关联,以此来激励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积极性。韩国根据自身的国家特色设置了表彰制度,可以借鉴学习此举措,将国家特点与制度相融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健全《老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能妥善地进行司法工作。
  四、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面临问题之解决策略
  1.扩大精神赡养义务之主体范围
  应当将儿媳和女婿纳入精神赡养义务主体,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儿媳和女婿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都可以增添规定儿媳、女婿为赡养义务人的条款,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除此之外,杨立新教授还提出一个观点,他认为应当将晚辈亲属也归入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的范畴,不仅仅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之中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等也应纳入其中。这一观点彻底扩大了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精神赡养案件要妥善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注意执行的方式要妥当,执行力度并不是越重越好,重点是要通过执行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得到保障。
  在案件执行中,应当慎重使用严厉的强制执行手段,最好采用让子女自觉履行义务的手段,例如让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子女的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或者在法院官方网站曝光该案件等。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子女进行教育、心理辅导,采用适当的执行方式来督促子女自觉履行判决。
  3.完善子女的休假制度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不能经常回家看望陪伴老年人的子女是由于用人单位欠缺关于休假制度的规定,导致子女难以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虽然我国很早之前就有了带薪年休制度,但在现实中没有几个用人单位可以做到,有些时候虽然职工可以休假但不是带薪的。之前相关法律法规規定职工每 4 年可休20 天的假,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今天这样的休假制度已明显不合时宜。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职工的休假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对未与父母同住的职工,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每一年可享有带薪探亲休假,每次10到15天,可一次休也可分次休,单位做好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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