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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该如何在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中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首先应客观分析在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其次要提出对顺应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更好开展金融服务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存在问题和原因;工作建议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较快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也给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客观分析在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一是相当多农民小农意识强烈,对农业集约化认知程度不高,抱着小富则安的心态,只顾眼前利益,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参与集约化经营。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高度分散,资源配置低下而导致农村集约经营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在支持服务过程中考虑到此类贷款的风险较大,加之土地确权登记、流转等环节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政府扶持等外部因素,对农业集约化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
(1)农业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于农业贷款普遍存在抵押缺失,风险大难以把控等特点,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二是政府在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投入和政策扶持相对有限,不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形成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2)外部监管政策和财税扶持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调动农业贷款积极性。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承担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但目前不良贷款、资本等监管指标均执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覆盖面较低、激励力度不大,不利于调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3.由于各类经营主体受自身因素制约,难以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从全省来看,农业规模化龙头企业总体规模不大,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弱。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条延伸方面不足,目前多数龙头企业的产品属初级产品,并且占较大比重,精深加工和知名品牌相对较少,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产品普遍存在科技含量低、市场占有率低的现象,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弱,行业带动能力普遍不强。
(2)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较快发展,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规模小。二是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财务制度缺失。三是合作社自身基础薄弱,经营还是停留在对农产品简单地生产和销售上,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因此,导致其经营风险较大,在无有效抵押的情况下,难以从金融机构融资。
(3)家庭农场规模难以扩大。一是由于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二是由于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难成为扩大生产的瓶颈。如一些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使得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4.农业产业自身风险特点不利于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亟待完善。由于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差,农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信用环境建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一些地区农户信用观念淡簿,在地震之后把小额信用贷款与政府扶贫救济款相混淆,偿债意识不强,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2)农业贷款风险制约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大多服务于“三农”,农业产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这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
三、对顺应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更好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建议
1.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政银企座谈交流会,搭建信息平台和定期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效能。
2.健全保障机制,构筑农业贷款风险防范屏障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贷款的“两难”,农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符合法律规定可供抵押的财产,建议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为金融业分担信贷风险;同时,扩大地方财政贷款贴息范围,对贫困农户、成长型涉农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3.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环境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性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化解贷款风险,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4.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财政政策上,建议对县级机构农业贷款全部减免所得税,并扩大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补偿;货币政策上,进一步降低对农村合作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监管政策上,监管部门应该出台针对涉农贷款的监管政策,降低其风险权重,降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提高对农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张时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农村研究,2008(08):75-79.
[2]刘晓英,南灵. 明晰农地产权改革征地补偿[J].农村研究,2005(01):30-32.
[3] 对丹徒区新农村建设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几点思考.江苏省土地学会2007年度土地学术年会会议论文. 2007
[4]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种植探析.安徽农学通报,2009,15(11)
【关键词】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存在问题和原因;工作建议
一、引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较快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也给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客观分析在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一是相当多农民小农意识强烈,对农业集约化认知程度不高,抱着小富则安的心态,只顾眼前利益,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参与集约化经营。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高度分散,资源配置低下而导致农村集约经营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在支持服务过程中考虑到此类贷款的风险较大,加之土地确权登记、流转等环节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政府扶持等外部因素,对农业集约化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
(1)农业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于农业贷款普遍存在抵押缺失,风险大难以把控等特点,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二是政府在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投入和政策扶持相对有限,不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形成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2)外部监管政策和财税扶持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调动农业贷款积极性。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承担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但目前不良贷款、资本等监管指标均执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覆盖面较低、激励力度不大,不利于调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3.由于各类经营主体受自身因素制约,难以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从全省来看,农业规模化龙头企业总体规模不大,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弱。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条延伸方面不足,目前多数龙头企业的产品属初级产品,并且占较大比重,精深加工和知名品牌相对较少,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产品普遍存在科技含量低、市场占有率低的现象,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弱,行业带动能力普遍不强。
(2)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较快发展,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规模小。二是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财务制度缺失。三是合作社自身基础薄弱,经营还是停留在对农产品简单地生产和销售上,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因此,导致其经营风险较大,在无有效抵押的情况下,难以从金融机构融资。
(3)家庭农场规模难以扩大。一是由于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二是由于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难成为扩大生产的瓶颈。如一些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使得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4.农业产业自身风险特点不利于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亟待完善。由于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差,农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信用环境建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一些地区农户信用观念淡簿,在地震之后把小额信用贷款与政府扶贫救济款相混淆,偿债意识不强,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2)农业贷款风险制约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大多服务于“三农”,农业产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这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
三、对顺应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更好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建议
1.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政银企座谈交流会,搭建信息平台和定期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效能。
2.健全保障机制,构筑农业贷款风险防范屏障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贷款的“两难”,农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符合法律规定可供抵押的财产,建议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为金融业分担信贷风险;同时,扩大地方财政贷款贴息范围,对贫困农户、成长型涉农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3.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环境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性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化解贷款风险,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4.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财政政策上,建议对县级机构农业贷款全部减免所得税,并扩大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补偿;货币政策上,进一步降低对农村合作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监管政策上,监管部门应该出台针对涉农贷款的监管政策,降低其风险权重,降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提高对农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张时玲.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农村研究,2008(08):75-79.
[2]刘晓英,南灵. 明晰农地产权改革征地补偿[J].农村研究,2005(01):30-32.
[3] 对丹徒区新农村建设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几点思考.江苏省土地学会2007年度土地学术年会会议论文. 2007
[4]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种植探析.安徽农学通报,2009,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