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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近日公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重点对央企内部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央企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这一新规还强调,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