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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案件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分流出刑事司法程序,消除了审判、执行程序对其造成的伤害。要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我国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有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将对此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完善救济;设立责任;社区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考察帮教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形成赎罪心理和能力,使其真正出自内心悔悟自新,弥补被害人和社区的损伤,从而更好的回归社会。这项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不久,经验不足,针对构成要件严苛、启动程序的救济不全面、缺乏充分直接的义务、监督考察难落实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要件严苛的原因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在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检察官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但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依靠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严格限制来实现的,而只是把对检察机关的权利限制转移到了是否有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表面上看起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区的负责,但实际上却不尽合理,因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数量少并不等于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约的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中,可以适当放松主体要件和事实要件。但制度的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主体要件方面可以放宽到允许75周岁以上老人、盲聋哑人和精神病人适用;事实要件方面可以加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当的情形,罪行和刑罚方面可以考虑纳入轻罪,虽然可能会存在质疑,认为这将混淆附条件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后作出的不起诉,但是二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区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当事人和解案件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二者本质上还是存在不同的。
二、完善启动程序的救济
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多的重视了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行使的救济权,而没有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没有依职权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主动申请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没有重视检察机关决定前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的作用,这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一,即需要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充分参与和协商相违背。笔者认为可以增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安排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一同“会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表现,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的决定是否应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设置充分直接的责任
附加充分直接的责任即能够可以更好的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白,因为自己之前故意的犯罪行为,所以之后必须真诚地表示痛悔,真诚地道歉,努力地赔偿损失,并参加帮助自己控制行为的治疗方案,才能够受到比不悔悟、不赔偿时轻的多的惩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我国《刑诉规则》第498条规定矫治和教育的六项具体内容引入《刑事诉讼法》中,即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检察院不再是可以选择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这些责任,而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按照比例原则,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过重或过轻的义务都会造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不公。
四、确立社区监督考察地位
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社区缺乏有意义参与的机会,没有明确其监督考察过程中的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此外仅靠检察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力量来进行对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效果很难到位,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很多地方的检察院有未成年刑事检察科,但时刻跟踪考察已经回归社会的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现实,偶尔走访的形式又不足以实现监督考察的目的;另一方面,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是其亲人,极有可能发生包庇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都将导致监督考察环节效果甚微。因此应该有效动员社区成员参与到监督考察中来,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人员。笔者建议可以将《刑诉规则》第496条中的有关主体列入刑诉法中,并确立其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监督考察主体地位,明确其监督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的权利以及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的义务等。
总之,当代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应用越来越重要,通过逐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多方参与、愈合损伤、预防再犯等理念丰富未成年司法,经过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窥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对深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和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区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并将在现代刑事司法建设中不断凸显其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2]郎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年.
[3]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
[4]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
唐祝凯,男,1976年生,汉族,江苏人,就职于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完善救济;设立责任;社区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考察帮教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形成赎罪心理和能力,使其真正出自内心悔悟自新,弥补被害人和社区的损伤,从而更好的回归社会。这项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不久,经验不足,针对构成要件严苛、启动程序的救济不全面、缺乏充分直接的义务、监督考察难落实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要件严苛的原因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在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检察官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但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依靠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严格限制来实现的,而只是把对检察机关的权利限制转移到了是否有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表面上看起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区的负责,但实际上却不尽合理,因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数量少并不等于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约的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中,可以适当放松主体要件和事实要件。但制度的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主体要件方面可以放宽到允许75周岁以上老人、盲聋哑人和精神病人适用;事实要件方面可以加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当的情形,罪行和刑罚方面可以考虑纳入轻罪,虽然可能会存在质疑,认为这将混淆附条件不起诉和当事人和解后作出的不起诉,但是二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区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当事人和解案件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二者本质上还是存在不同的。
二、完善启动程序的救济
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多的重视了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行使的救济权,而没有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没有依职权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主动申请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没有重视检察机关决定前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的作用,这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一,即需要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充分参与和协商相违背。笔者认为可以增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安排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一同“会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表现,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的决定是否应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设置充分直接的责任
附加充分直接的责任即能够可以更好的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白,因为自己之前故意的犯罪行为,所以之后必须真诚地表示痛悔,真诚地道歉,努力地赔偿损失,并参加帮助自己控制行为的治疗方案,才能够受到比不悔悟、不赔偿时轻的多的惩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我国《刑诉规则》第498条规定矫治和教育的六项具体内容引入《刑事诉讼法》中,即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检察院不再是可以选择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这些责任,而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按照比例原则,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过重或过轻的义务都会造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不公。
四、确立社区监督考察地位
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社区缺乏有意义参与的机会,没有明确其监督考察过程中的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此外仅靠检察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力量来进行对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效果很难到位,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很多地方的检察院有未成年刑事检察科,但时刻跟踪考察已经回归社会的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现实,偶尔走访的形式又不足以实现监督考察的目的;另一方面,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是其亲人,极有可能发生包庇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都将导致监督考察环节效果甚微。因此应该有效动员社区成员参与到监督考察中来,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人员。笔者建议可以将《刑诉规则》第496条中的有关主体列入刑诉法中,并确立其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监督考察主体地位,明确其监督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的权利以及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的义务等。
总之,当代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应用越来越重要,通过逐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多方参与、愈合损伤、预防再犯等理念丰富未成年司法,经过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窥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对深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和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区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并将在现代刑事司法建设中不断凸显其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2]郎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年.
[3]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
[4]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
唐祝凯,男,1976年生,汉族,江苏人,就职于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