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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师同志:
今年,村上修了一条柏油路,堵住了我们队上的排水沟,致使部分稻田受淹,我家的5亩地颗粒无收。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我拒绝交纳有关的费用,他们就强行搬走了电视机作抵押。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崔建军
崔建军同志:
村上从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修筑柏油路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从局部服从全局的角度讲,一部分人作出牺牲是必要的。但是从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讲,村上修路应当统筹解决你们的排水问题,如果因暂时解决不了给部分村民造成损失,那就应当由受益方给予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谈到的情况如果完全属实的话,那么村上既不解决排水问题,又不考虑合理补偿问题是错误的。但是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你们可以先与村上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乡镇领导反映,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
律师同志:
三年前,经过镇政府批准,我用5分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法
问法同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非法转让。你们经过合法手续批准,互换了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无权再向你收取200元钱。他不让你使用宅基地,就是侵犯了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据此,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聘 谨防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程 成
律师同志:
2008年6月,年已65岁的我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元月8日,我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000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属工伤。这究竟是为什么?
廖颖
廖颖同志:
尽管如此,但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一方面,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且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限制在工人,而是还包括其他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只是一个年龄数据上的参照物。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而你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其列。再~方面,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今年,村上修了一条柏油路,堵住了我们队上的排水沟,致使部分稻田受淹,我家的5亩地颗粒无收。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我拒绝交纳有关的费用,他们就强行搬走了电视机作抵押。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崔建军
崔建军同志:
村上从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修筑柏油路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从局部服从全局的角度讲,一部分人作出牺牲是必要的。但是从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讲,村上修路应当统筹解决你们的排水问题,如果因暂时解决不了给部分村民造成损失,那就应当由受益方给予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谈到的情况如果完全属实的话,那么村上既不解决排水问题,又不考虑合理补偿问题是错误的。但是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你们可以先与村上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乡镇领导反映,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
律师同志:
三年前,经过镇政府批准,我用5分土地与本村农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交纳了有关的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可是到第二年春季时,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给他200元钱。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让我使用宅基地。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法
问法同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非法转让。你们经过合法手续批准,互换了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无权再向你收取200元钱。他不让你使用宅基地,就是侵犯了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据此,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聘 谨防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程 成
律师同志:
2008年6月,年已65岁的我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元月8日,我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000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属工伤。这究竟是为什么?
廖颖
廖颖同志:
尽管如此,但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一方面,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且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限制在工人,而是还包括其他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只是一个年龄数据上的参照物。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而你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其列。再~方面,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