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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序言里把哲学比作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其实,更像密纳发的猫头鹰的,是中国精英群体的责任意识。它要起飞,则要等到专制与决定论哲学的黄昏时刻到来。它起飞的一抹翅痕,我从近几年来关于精英的堕落与责任的讨论中看到了。
何出此言?
根据康德有关自由和责任的思想,以及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理解,可以断定:没有选择自由,便没有道德责任。这就是说,责任观念只能产生于自由理念,而不能产生于与自由对立的理论,比如历史决定论,或者社会整体论。
假如历史是被决定的,不会有任何个人对历史后果承担责任;假如社会是由不完整的个人构成的整体,也不会有任何个人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在决定论和整体论里,个人是被线牵着行动的木偶,不管这个木偶扮演的是平民还是精英,要他或她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肯定是荒谬的。掏空自由的蛋黄,就很难指望那只鸡蛋还能孵出有责任的雏鸡。在现今讨论责任的文章里,有以自由立论的,这让人欣慰;也能看到隐隐约约的整体论或决定论的背影,虽然还不知道它们是正在离去,还是准备再次转身,这让人担忧。
关于中国精英,主流的看法,一是认为中国精英责任意识在下滑与堕落;二是认为,至少是暗示,近3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和解体,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动因之一。
这似乎发生了一个悖论:30多年改革开放无疑增进了中国的各种社会自由,按照自由与责任的相关性理论,中国人的责任意识应随着自由的增加而增长,为什么反而削弱了呢?如果说自由增加是真,则责任意识下滑为假;如果说责任意识下滑是真,则自由增加为假。
没有人会否认,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已经从一个被称为“全权”或“极权”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可以被称为“后全权”社会或“威权”社会,社会自由的总量肯定是增加了,这包括迁徙自由、择业自由、投资自由、婚姻自由、出国自由、就学自由,等等。
同样也没有人会否认,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中国人的道德状况,以及现在被广泛议论的精英阶层的精神状况,都可以用“萎缩”来形容。
如果这两个现象同时为真,莫非康德关于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的理论不能成立?他以道德立法者的口吻毫不迟疑地宣布过:“如果没有自由,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他对此的论证,我也认为无法反驳。在他看来,自由意志之外的神的意志,是一种非自律的“他律”,它“纵然不使这种选择摆脱一切实践法则,确也使它摆脱一切有限制作用的实践法则,因而摆脱了义务和职责”。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互相反对。”
康德的这个论证,把所有决定论和整体论排除出了道德责任领域,他会同意这样一个论断:决定论和整体论与道德责任是相互排斥的。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这个论点的解释是:“康德说,如果支配着外部世界的现象最终支配着存在的一切,那么道德——在他的意义上——便会被废止。”
哪里有自由与自律,哪里才有责任和义务。废除了自由,也就废除了所有个人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假如社会有自己独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和图式,就不能要求任何个人对社会的发展后果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有人谴责改革先驱,没有人责难革命魁首的缘故。似乎革命遵循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规律,因此有功劳没有责任;改革却是改革者根据社会现实需要作出的个人选择,功劳是社会的,责任就成了自己的。
根据理论,道德只会在历史决定论的废墟上开花;观察现实,社会自由增加了,道德状况,特别是精英阶层的精神状态反而萎缩了。这需要一个解释。
解释涉及概念与语词。
我们在这里谈论的道德概念,它并不等同于“责任”,它的外延更宽。对此作出精确区分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
在韦伯看来,道德行为,或者说一切有伦理倾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事实上,现在许多学者,或评论者所谈论的精英责任,大多更接近“信念伦理”,而非“责任伦理”。比如:在谈到公务人员时,以“为什么要谈精英的责任”时可以说,“公务员阶层正大面积地丧失传统士大夫阶层的天下情怀和公共情怀,也在丧失共产党员应该秉持的信仰和理念。”谈到知识分子时说:“他们关心的事情日益狭窄,情怀日益委琐,能够以天下为己任的公共知识分子比例日益减少。”(2008年第12期《文化纵横》杂志“编者的话”)
不难看出,所有这里谈论的,都不是责任伦理行为,而是信念伦理行为。信念伦理所要求的行为,其实不是“责任”,而是“使命”,责任伦理所要求的行为才是“责任”。
使命与责任至少有两个重要区别,第一,承担使命的人不必承担,而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承担行为的后果。马克斯·韦伯举出工团主义者的例子,来说明信念伦理,也就是使命,是不考虑后果的:“你可以向一个衷心服膺信念伦理的工团主义者证明,他的行为后果,将是使反动的机会增加,使他的阶级受到更多的镇压,从而阻碍它的崛起。但你不可能对他有丝毫触动。如果由纯洁的信念所引起的行为,导致了罪恶的后果,那么,在这个行动者看来,罪责并不在他,而在于这个世界,在于人们的愚蠢,或者,在于上帝的意志让它如此。”
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适合所有信奉信念伦理的使命承担者,比如,基地组织成员、孟买恐怖袭击者、当年的纳粹分子以及民粹主义者,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使命与责任的第二个重要区别:责任是自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使命是他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决定论和整体主义。他律行为是高于或大于自我的客体(历史规律、国族、天下、党、组织、基地、上帝、安拉,等等)所要求的行为,自律行为才是自我意志所指向的行为。 从这里不难明白,自由的增加对道德是一把双刃剑:它消解了决定论和整体论观念,同时也就稀释了信念伦理,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使命感;同时,它对每个被线牵着的社会木偶施了魔法,使其获得生命,并切断牵着他或她的有形无形的线,让他或她独自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开始觉醒。
因此,看到信念伦理衰落的人,会惊呼国将不国;看到责任伦理苏醒的人,会赞叹人已像人。
这就是我给予的第一个解释:理论上说,自由与道德应当正相关变化,实践上看,为何它们在中国当下好像呈反相关变迁?那是因为我们有些人忽视了责任伦理,把道德都归结为信念伦理,并且把使命当成了责任。
我们现在所谈论的道德责任,并不是所有人的,而主要是中国精英阶层的。我的基本看法是:中国经济精英以外的精英阶层的信念伦理已经垂暮,而责任伦理尚未茁壮。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土地承包开始的。这是个体劳动的自由,在人类所有自由里,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初级的自由。改革从农村到城市,也是从承包经营开始,是经营自由和择业自由。随着股份制和公司化改革启动,有了财产自由。这些自由的发展,瓦解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旧信仰伦理,催生的是市场经济的新责任伦理。
但是,无庸讳言,中国的政治自由以及精神自由,远远滞后于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发展。而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正是催生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责任伦理的前提条件。经济放开了,全社会都可以追求财富,而政治责任伦理和精神责任伦理所能起到的防护作用,还不如非典时期的口罩,结果自然是官场腐败和学术腐败。
简言之,迄今为止,我们放开最多的是腰带而不是声带,获得自由的是话儿而不是话题,不受束缚的是肚子而不是脑子,多起来的是钞票而不是选票,总之,肚脐眼以下的自由多了,肚脐眼以上的自由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的精英这样那样,岂可得哉?精神不能上流,必定下流。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数千年的皇权专制时代,数十年的全权统制时代,毕竟结束了。大约十年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参观秦始皇陵时,站在兵马俑坑前对脚下的兵马俑开了句两个字的玩笑:“解散!”150年前,美国海军准将佩里在东京湾用炮口宣布解散日本武士。日本的武士可能是美国人解散的,但秦皇的兵马却只能靠我们自己解散。
自由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全是福音,它对传统社会信念伦理的消解,会削弱社会精神上的整合能力。一个健康伟大的社会,其成员仅有责任伦理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信念伦理使命。让我用马克斯·韦伯的一段话来结束本文: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指意识到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本文作者注)。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
何出此言?
根据康德有关自由和责任的思想,以及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理解,可以断定:没有选择自由,便没有道德责任。这就是说,责任观念只能产生于自由理念,而不能产生于与自由对立的理论,比如历史决定论,或者社会整体论。
假如历史是被决定的,不会有任何个人对历史后果承担责任;假如社会是由不完整的个人构成的整体,也不会有任何个人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在决定论和整体论里,个人是被线牵着行动的木偶,不管这个木偶扮演的是平民还是精英,要他或她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肯定是荒谬的。掏空自由的蛋黄,就很难指望那只鸡蛋还能孵出有责任的雏鸡。在现今讨论责任的文章里,有以自由立论的,这让人欣慰;也能看到隐隐约约的整体论或决定论的背影,虽然还不知道它们是正在离去,还是准备再次转身,这让人担忧。
自由与道德
关于中国精英,主流的看法,一是认为中国精英责任意识在下滑与堕落;二是认为,至少是暗示,近3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和解体,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动因之一。
这似乎发生了一个悖论:30多年改革开放无疑增进了中国的各种社会自由,按照自由与责任的相关性理论,中国人的责任意识应随着自由的增加而增长,为什么反而削弱了呢?如果说自由增加是真,则责任意识下滑为假;如果说责任意识下滑是真,则自由增加为假。
没有人会否认,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中国社会已经从一个被称为“全权”或“极权”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可以被称为“后全权”社会或“威权”社会,社会自由的总量肯定是增加了,这包括迁徙自由、择业自由、投资自由、婚姻自由、出国自由、就学自由,等等。
同样也没有人会否认,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中国人的道德状况,以及现在被广泛议论的精英阶层的精神状况,都可以用“萎缩”来形容。
如果这两个现象同时为真,莫非康德关于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的理论不能成立?他以道德立法者的口吻毫不迟疑地宣布过:“如果没有自由,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他对此的论证,我也认为无法反驳。在他看来,自由意志之外的神的意志,是一种非自律的“他律”,它“纵然不使这种选择摆脱一切实践法则,确也使它摆脱一切有限制作用的实践法则,因而摆脱了义务和职责”。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互相反对。”
康德的这个论证,把所有决定论和整体论排除出了道德责任领域,他会同意这样一个论断:决定论和整体论与道德责任是相互排斥的。以赛亚·柏林对康德的这个论点的解释是:“康德说,如果支配着外部世界的现象最终支配着存在的一切,那么道德——在他的意义上——便会被废止。”
哪里有自由与自律,哪里才有责任和义务。废除了自由,也就废除了所有个人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假如社会有自己独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和图式,就不能要求任何个人对社会的发展后果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有人谴责改革先驱,没有人责难革命魁首的缘故。似乎革命遵循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规律,因此有功劳没有责任;改革却是改革者根据社会现实需要作出的个人选择,功劳是社会的,责任就成了自己的。
使命与责任
根据理论,道德只会在历史决定论的废墟上开花;观察现实,社会自由增加了,道德状况,特别是精英阶层的精神状态反而萎缩了。这需要一个解释。
解释涉及概念与语词。
我们在这里谈论的道德概念,它并不等同于“责任”,它的外延更宽。对此作出精确区分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
在韦伯看来,道德行为,或者说一切有伦理倾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事实上,现在许多学者,或评论者所谈论的精英责任,大多更接近“信念伦理”,而非“责任伦理”。比如:在谈到公务人员时,以“为什么要谈精英的责任”时可以说,“公务员阶层正大面积地丧失传统士大夫阶层的天下情怀和公共情怀,也在丧失共产党员应该秉持的信仰和理念。”谈到知识分子时说:“他们关心的事情日益狭窄,情怀日益委琐,能够以天下为己任的公共知识分子比例日益减少。”(2008年第12期《文化纵横》杂志“编者的话”)
不难看出,所有这里谈论的,都不是责任伦理行为,而是信念伦理行为。信念伦理所要求的行为,其实不是“责任”,而是“使命”,责任伦理所要求的行为才是“责任”。
使命与责任至少有两个重要区别,第一,承担使命的人不必承担,而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承担行为的后果。马克斯·韦伯举出工团主义者的例子,来说明信念伦理,也就是使命,是不考虑后果的:“你可以向一个衷心服膺信念伦理的工团主义者证明,他的行为后果,将是使反动的机会增加,使他的阶级受到更多的镇压,从而阻碍它的崛起。但你不可能对他有丝毫触动。如果由纯洁的信念所引起的行为,导致了罪恶的后果,那么,在这个行动者看来,罪责并不在他,而在于这个世界,在于人们的愚蠢,或者,在于上帝的意志让它如此。”
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适合所有信奉信念伦理的使命承担者,比如,基地组织成员、孟买恐怖袭击者、当年的纳粹分子以及民粹主义者,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使命与责任的第二个重要区别:责任是自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使命是他律行为,它的观念基础是决定论和整体主义。他律行为是高于或大于自我的客体(历史规律、国族、天下、党、组织、基地、上帝、安拉,等等)所要求的行为,自律行为才是自我意志所指向的行为。 从这里不难明白,自由的增加对道德是一把双刃剑:它消解了决定论和整体论观念,同时也就稀释了信念伦理,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使命感;同时,它对每个被线牵着的社会木偶施了魔法,使其获得生命,并切断牵着他或她的有形无形的线,让他或她独自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开始觉醒。
因此,看到信念伦理衰落的人,会惊呼国将不国;看到责任伦理苏醒的人,会赞叹人已像人。
这就是我给予的第一个解释:理论上说,自由与道德应当正相关变化,实践上看,为何它们在中国当下好像呈反相关变迁?那是因为我们有些人忽视了责任伦理,把道德都归结为信念伦理,并且把使命当成了责任。
精英与自由
我们现在所谈论的道德责任,并不是所有人的,而主要是中国精英阶层的。我的基本看法是:中国经济精英以外的精英阶层的信念伦理已经垂暮,而责任伦理尚未茁壮。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土地承包开始的。这是个体劳动的自由,在人类所有自由里,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初级的自由。改革从农村到城市,也是从承包经营开始,是经营自由和择业自由。随着股份制和公司化改革启动,有了财产自由。这些自由的发展,瓦解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旧信仰伦理,催生的是市场经济的新责任伦理。
但是,无庸讳言,中国的政治自由以及精神自由,远远滞后于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发展。而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正是催生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责任伦理的前提条件。经济放开了,全社会都可以追求财富,而政治责任伦理和精神责任伦理所能起到的防护作用,还不如非典时期的口罩,结果自然是官场腐败和学术腐败。
简言之,迄今为止,我们放开最多的是腰带而不是声带,获得自由的是话儿而不是话题,不受束缚的是肚子而不是脑子,多起来的是钞票而不是选票,总之,肚脐眼以下的自由多了,肚脐眼以上的自由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的精英这样那样,岂可得哉?精神不能上流,必定下流。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数千年的皇权专制时代,数十年的全权统制时代,毕竟结束了。大约十年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参观秦始皇陵时,站在兵马俑坑前对脚下的兵马俑开了句两个字的玩笑:“解散!”150年前,美国海军准将佩里在东京湾用炮口宣布解散日本武士。日本的武士可能是美国人解散的,但秦皇的兵马却只能靠我们自己解散。
自由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全是福音,它对传统社会信念伦理的消解,会削弱社会精神上的整合能力。一个健康伟大的社会,其成员仅有责任伦理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信念伦理使命。让我用马克斯·韦伯的一段话来结束本文: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指意识到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本文作者注)。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唯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