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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化后的美国法律
对于很多传统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而言,在西部频繁出现并获得成功的义警组织只是政府提供法律的无奈的替代品,是落后的;有些甚至把义警组织看作暴民群体,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但这很大程度上是偏见在作怪,就像很多历史学家那样,在没有给出任何数据或案例佐证的情况下,就将政府机构未能及时跟进的西部想象成不法之徒的天堂。他们的论断是需要修正的。与任何垄断一样,政府垄断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会制造短缺,产生各种问题。不论从效率的观点还是正义的观点,社区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司法机构都显得比政府更有优势。政府解决方案的弊端,已经在当下的美国显示得非常明显。
从规模上看,联邦、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体系雇员、薪酬和司法开支持续增长,甚至在70年代后加速。 1970年,这三项数据分别是774,551人,604,203,000美元,和8,571,252,000美元。到1979年,它们分别达到了774,551,1,681,974,000和25,871,357,000,增长了52%,178.4%,201.8%。但与此同时,它们的效率却没有提升。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或者震慑),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比率也达到了70%。 根据1973年的一项研究,对于财产犯罪而言,成年罪犯犯罪一次而被关进监狱的几率是0.0024;少年更低,为0.0015。而且,即使被关入监狱,虽然联邦层面,法律要求的关押时间较长,实际当中,成年人平均受到拘禁的时间是26.8个月,少年犯甚至只有9个月。 这一方面反映了执法的疏漏和宽松程度,另一方面也引出了监狱不足,也就是法律资源分配的问题。
由于法律来源于立法机关,法律也就容易受到游说团体的操纵,使许多并没有侵害到任何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成为各级政府动用大量资源打击的对象,例如卖淫、大麻交易等。打击这些“犯罪”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滋生了警察系统的腐败,也导致了法庭拖延,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据估计,刑事司法体系中大约有30%-50%的资源是用于打击和惩治那些没有伤及人身和财产的“犯罪”的。 立法的繁杂,和司法体系的扩张伴随着犯罪案件的快速增加,这甚至发生在人口和经济没有发生剧烈变动的地方。现有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在鼓励美国公民提起诉讼,而这让法院承担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至于一位退休的法官这样评论道:“即便体系里的每个法官,每天都工作14小时,一周工作6天,支持他们工作的预算增加一倍,法院的表现也不会比现在的好多少。” 另一方面,美国也成了确确实实的罪犯国家,根据2008年的一份报告,每100名美国成年人中,就有超过1名呆在监狱。
面对法律体系的无效率,和治安环境的恶化,许多公民采用了体制外的工具。从50年代起,美国的私人安保公司就成长迅速。到了1980-1985年间,这个行业单单在销售侵入者侦测器上的花费就达到了53亿美元。当然,还有其它各种防范措施进入了日常百姓的生活。此外,义警的传统仍在不少地方存在。社区中,人们也通过开会、安排讲座、分发防范犯罪。
二、结论
对于习惯了现代国家语境的人来说,没有国家执法,就似乎代表着无政府、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从美国西部移民潮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一点。同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相反,倒是当国家把自己当作法律服务唯一的担当者时,问题出现了。法律的政治化程度日益加深,与此相伴随的现象,有腐败的滋长、开支的膨胀和使用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政府垄断法律,不仅没有能够达到其预期的消除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成了一项“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的举措。更为深层次的影响是,政府垄断法律,逐渐将法律与人的日常活动的实际分离开来,与人本身的需求分离开来。这进而降低了法律乃至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则在人心中的严肃性。于是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法律上的公共开支越发庞大,但效果似乎没有,甚至可能是负面的。“被统治的悖论”在当代美国显得尤为尖锐。
从长时段的视角看,这一进程是以启蒙时代起主导的意识形态为背景的。但这种意识形态具有一对根本性的矛盾,即它试图用集权的手段保护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具体到法律制度而言,正如戈登?图洛克所说的,也就是由政府来界定和维护财产权所产生的两个问题。第一,政府是改变财产权的工具,这意味着那些有足够影响力的人可以通过政府所强行实施的改变来获取利益。第二,政府生产法律和秩序会产生外部成本。
有一点似乎是一直被广为称道的,即英国和美国保留了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看重习惯和连续性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这使他们避开了启蒙运动中影响欧洲大陆的建构主义传统。但在现代国家的完善过程中,它们的政治传统也开始消逝。美国建国和西进中的那些特殊情况,促使人们依靠自我组织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美利坚的开拓者们以令人崇敬的实用主义首创精神,以及对传统规则的尊重,开创了美国独特的、富有魅力的政治文化。但是,随着共和国的老去,这种文化也丧失了它的活力,美国政府已经深深地侵入了美国人民的私人领域,在很多方面剥夺了他们的首创权利。
不过,过分悲观也是不可取的。如果将政府垄断法律,比作是法律层面的集中计划,那么,就像在國家统制经济体中仍然会存在黑市一样,公民仍然拥有私性的工具解决法律问题——更何况,这些做法大多还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美国要走出困境,出路也许就是缩减政府所干涉的领域,让美国人的精神重新振作起来。
参考文献:
[1]如果考虑到70年代也是美国政府消除了美元与黄金挂钩的镣铐,能够放手进行通货膨胀和扩张的时期,这个部门的扩张也就不足为奇了。
[2]参见Bruce L. Benson, The Enterprise of Law, p. 151.
[3]J. L. Barkas, Protecting Yourself Against Crime, Public Affairs Pamphlet No. 564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Committee, 1978), p. 20.
[4]Robert W. Poole, Jr., Cutting Back City Hall (New York: Universe Books, 1978), p. 53.
[5]Richard Neely, Why Courts Don’t Work (New York: McGraw-Hill, 1982), p.58.转引自Bruce L. Benson, The Enterprise of Law, p. 141.
[6]Adam Liptak,“1 in 100 U.S. Adults Behind Bars, New Study Says”,《纽约时报》,2008年2月28日。
[7]参见James M. Buchanan, The Limits of Liberty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0), 第六章。
[8]Gordon Tullock, Private Wants, Public Means: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Desirable Scop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0).
对于很多传统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而言,在西部频繁出现并获得成功的义警组织只是政府提供法律的无奈的替代品,是落后的;有些甚至把义警组织看作暴民群体,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但这很大程度上是偏见在作怪,就像很多历史学家那样,在没有给出任何数据或案例佐证的情况下,就将政府机构未能及时跟进的西部想象成不法之徒的天堂。他们的论断是需要修正的。与任何垄断一样,政府垄断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会制造短缺,产生各种问题。不论从效率的观点还是正义的观点,社区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司法机构都显得比政府更有优势。政府解决方案的弊端,已经在当下的美国显示得非常明显。
从规模上看,联邦、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体系雇员、薪酬和司法开支持续增长,甚至在70年代后加速。 1970年,这三项数据分别是774,551人,604,203,000美元,和8,571,252,000美元。到1979年,它们分别达到了774,551,1,681,974,000和25,871,357,000,增长了52%,178.4%,201.8%。但与此同时,它们的效率却没有提升。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或者震慑),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比率也达到了70%。 根据1973年的一项研究,对于财产犯罪而言,成年罪犯犯罪一次而被关进监狱的几率是0.0024;少年更低,为0.0015。而且,即使被关入监狱,虽然联邦层面,法律要求的关押时间较长,实际当中,成年人平均受到拘禁的时间是26.8个月,少年犯甚至只有9个月。 这一方面反映了执法的疏漏和宽松程度,另一方面也引出了监狱不足,也就是法律资源分配的问题。
由于法律来源于立法机关,法律也就容易受到游说团体的操纵,使许多并没有侵害到任何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成为各级政府动用大量资源打击的对象,例如卖淫、大麻交易等。打击这些“犯罪”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滋生了警察系统的腐败,也导致了法庭拖延,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据估计,刑事司法体系中大约有30%-50%的资源是用于打击和惩治那些没有伤及人身和财产的“犯罪”的。 立法的繁杂,和司法体系的扩张伴随着犯罪案件的快速增加,这甚至发生在人口和经济没有发生剧烈变动的地方。现有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在鼓励美国公民提起诉讼,而这让法院承担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至于一位退休的法官这样评论道:“即便体系里的每个法官,每天都工作14小时,一周工作6天,支持他们工作的预算增加一倍,法院的表现也不会比现在的好多少。” 另一方面,美国也成了确确实实的罪犯国家,根据2008年的一份报告,每100名美国成年人中,就有超过1名呆在监狱。
面对法律体系的无效率,和治安环境的恶化,许多公民采用了体制外的工具。从50年代起,美国的私人安保公司就成长迅速。到了1980-1985年间,这个行业单单在销售侵入者侦测器上的花费就达到了53亿美元。当然,还有其它各种防范措施进入了日常百姓的生活。此外,义警的传统仍在不少地方存在。社区中,人们也通过开会、安排讲座、分发防范犯罪。
二、结论
对于习惯了现代国家语境的人来说,没有国家执法,就似乎代表着无政府、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从美国西部移民潮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一点。同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相反,倒是当国家把自己当作法律服务唯一的担当者时,问题出现了。法律的政治化程度日益加深,与此相伴随的现象,有腐败的滋长、开支的膨胀和使用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政府垄断法律,不仅没有能够达到其预期的消除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成了一项“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的举措。更为深层次的影响是,政府垄断法律,逐渐将法律与人的日常活动的实际分离开来,与人本身的需求分离开来。这进而降低了法律乃至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则在人心中的严肃性。于是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法律上的公共开支越发庞大,但效果似乎没有,甚至可能是负面的。“被统治的悖论”在当代美国显得尤为尖锐。
从长时段的视角看,这一进程是以启蒙时代起主导的意识形态为背景的。但这种意识形态具有一对根本性的矛盾,即它试图用集权的手段保护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具体到法律制度而言,正如戈登?图洛克所说的,也就是由政府来界定和维护财产权所产生的两个问题。第一,政府是改变财产权的工具,这意味着那些有足够影响力的人可以通过政府所强行实施的改变来获取利益。第二,政府生产法律和秩序会产生外部成本。
有一点似乎是一直被广为称道的,即英国和美国保留了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看重习惯和连续性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这使他们避开了启蒙运动中影响欧洲大陆的建构主义传统。但在现代国家的完善过程中,它们的政治传统也开始消逝。美国建国和西进中的那些特殊情况,促使人们依靠自我组织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美利坚的开拓者们以令人崇敬的实用主义首创精神,以及对传统规则的尊重,开创了美国独特的、富有魅力的政治文化。但是,随着共和国的老去,这种文化也丧失了它的活力,美国政府已经深深地侵入了美国人民的私人领域,在很多方面剥夺了他们的首创权利。
不过,过分悲观也是不可取的。如果将政府垄断法律,比作是法律层面的集中计划,那么,就像在國家统制经济体中仍然会存在黑市一样,公民仍然拥有私性的工具解决法律问题——更何况,这些做法大多还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美国要走出困境,出路也许就是缩减政府所干涉的领域,让美国人的精神重新振作起来。
参考文献:
[1]如果考虑到70年代也是美国政府消除了美元与黄金挂钩的镣铐,能够放手进行通货膨胀和扩张的时期,这个部门的扩张也就不足为奇了。
[2]参见Bruce L. Benson, The Enterprise of Law, p. 151.
[3]J. L. Barkas, Protecting Yourself Against Crime, Public Affairs Pamphlet No. 564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Committee, 1978), p. 20.
[4]Robert W. Poole, Jr., Cutting Back City Hall (New York: Universe Books, 1978), p. 53.
[5]Richard Neely, Why Courts Don’t Work (New York: McGraw-Hill, 1982), p.58.转引自Bruce L. Benson, The Enterprise of Law, p. 141.
[6]Adam Liptak,“1 in 100 U.S. Adults Behind Bars, New Study Says”,《纽约时报》,2008年2月28日。
[7]参见James M. Buchanan, The Limits of Liberty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0), 第六章。
[8]Gordon Tullock, Private Wants, Public Means: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Desirable Scop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