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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法部先后就农林牧渔各领域的损失鉴定进行了规定,并由环保部出台了涵盖生态与环境损害的鉴定推荐方法,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也得以初步确立。但面对较为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已有的农业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仍存在资金匮乏、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尚需从准入及资质等级制度、鉴定程序与方法、鉴定资金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