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宁夏8月11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即日起,宁夏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政府代为偿还。
根据《办法》,凡是户口属于宁夏,并是宁夏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或宁夏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毕业时在宁夏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或工作现场地处宁夏县级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等,就业、服务连续3年以上,服务期内考核称职的,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
《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2005年、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年至2014年期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 (周一青 张甲杰)
根据《办法》,凡是户口属于宁夏,并是宁夏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或宁夏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毕业时在宁夏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或工作现场地处宁夏县级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等,就业、服务连续3年以上,服务期内考核称职的,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
《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2005年、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年至2014年期间毕业的高校学生,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 (周一青 张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