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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气候条件不断恶化,雾霾天气越来越多,侵蚀着人们的健康。这也是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后果之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伴随环境的恶化,人们又开始把目光转向生态环境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森林的生产凝结着大量的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而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与此同时,森林的经营者还可以营造出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这也反映出森林资源在投入与产出上彼此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是有形产品,可以用货币价值加以衡量,但是生态功能的价值是无形的,无法直接用货币进行衡量,有形产品又是无形产品形成的基础。森林以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向受众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为居民带来经济收益以及社会利效益,因此说森林资源具有外部性特点。所以就需要人为的通过一些方法把这种外部性进行转换,体现出利益平衡性,也保证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参与到生态维护的过程中来,维持森林以及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述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种综合手段,主要目的是对利用及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主体之间利益进行均衡的手段以及激励方式,主要就是政府作为主体,对营林造林工作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过程。这种补偿既有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同时还有对个人营林造林行为的补偿,以及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地域或者有重要意义的对象所进行的保护性资金投入。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生态效益补偿一共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本身;第二,是为生态环境提供补偿费用,也就是采用经济调节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控制;第三,是给予个人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而放弃获取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补偿;第四,是为保护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所进行的经济性投入。其中第一种意义的补偿是从生态学角度给予的补偿,另外三种是从经济学角度给予的补偿,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补偿主体、客体还是补偿机制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等问题。
1.森林生态补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在我国所实行的森林生态补偿范围多是限定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等方面,而在其它领域的补偿项目很少。放眼世界,其他很多国家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方面已经覆盖了较大的范围。比如美国实行的土地定期休耕计划;欧盟一些国家对于水土实行的严格保护措施,而且对耕地周围田埂上的亦是实行多样性的维护;哥斯达黎加建立起可确认贸易补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森林并且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巴西规定,一方面逐步恢复功能消退的林地,并且不断扩大受保护区域的面积,同时还要建立自然遗产私有化制度,征收生态增值税;丹麦、瑞典、荷兰和德国等许多国家把征税税种增多,比如开征环境税等。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很多国家相比,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补偿问题。
2.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在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专项基金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财政转移支付是其中占较大比重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从财政转移支付的的方式来看,占主导地位的是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就是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主管部门的支付方式,而地域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以及森林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一方,都很少实行转移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方式很显然,都是由中央或者高一级的政府来负担费用,与设想的初衷“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维护森林正常生长以及建设林业生态工程都需投资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只是想单纯的依靠国家和政府的投资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因为资金数量不足而影响生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就需要积极寻求资金的来源渠道,多方面筹措需要的资金,保证林业生态工程持续、顺利的开展。
3.森林生态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基本上采用“一刀切”的政策。而现实中由于区域、环境等因素,森林资源的差异性非常明显。无论是退耕还林还是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同的区域森林资源对于生态效益的贡献有所差异。
4.市场化机制欠缺
市场化是指用市场作为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等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意味着政府的放松管制,产权私有化。简单的说,就是利用价格机能达到供需平衡的一种市场状态,其实就是市场扩大,内容开放。现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手段尚没有成熟的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只是偶尔出现些简单的生态效益市场交易案例,并未形成规模化和程序化,而且范围多是水文服务交易和碳汇交易上,对于深入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范围、规模、程序等,都缺少系统的、全面的研究。
5.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对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评价以及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时以何种标准来进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技术制约。
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规制度相对滞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专门的立法,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为应急立法。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各地在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时,难以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张齐.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2]牛海鹏.耕地利用生态社会效益测算方法及其应用[J].农业工程学报,2010(5).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森林的生产凝结着大量的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而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与此同时,森林的经营者还可以营造出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这也反映出森林资源在投入与产出上彼此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是有形产品,可以用货币价值加以衡量,但是生态功能的价值是无形的,无法直接用货币进行衡量,有形产品又是无形产品形成的基础。森林以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向受众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为居民带来经济收益以及社会利效益,因此说森林资源具有外部性特点。所以就需要人为的通过一些方法把这种外部性进行转换,体现出利益平衡性,也保证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参与到生态维护的过程中来,维持森林以及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述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种综合手段,主要目的是对利用及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主体之间利益进行均衡的手段以及激励方式,主要就是政府作为主体,对营林造林工作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过程。这种补偿既有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同时还有对个人营林造林行为的补偿,以及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地域或者有重要意义的对象所进行的保护性资金投入。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生态效益补偿一共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本身;第二,是为生态环境提供补偿费用,也就是采用经济调节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控制;第三,是给予个人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而放弃获取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补偿;第四,是为保护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所进行的经济性投入。其中第一种意义的补偿是从生态学角度给予的补偿,另外三种是从经济学角度给予的补偿,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补偿主体、客体还是补偿机制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等问题。
1.森林生态补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在我国所实行的森林生态补偿范围多是限定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等方面,而在其它领域的补偿项目很少。放眼世界,其他很多国家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方面已经覆盖了较大的范围。比如美国实行的土地定期休耕计划;欧盟一些国家对于水土实行的严格保护措施,而且对耕地周围田埂上的亦是实行多样性的维护;哥斯达黎加建立起可确认贸易补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森林并且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巴西规定,一方面逐步恢复功能消退的林地,并且不断扩大受保护区域的面积,同时还要建立自然遗产私有化制度,征收生态增值税;丹麦、瑞典、荷兰和德国等许多国家把征税税种增多,比如开征环境税等。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很多国家相比,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补偿问题。
2.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在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专项基金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财政转移支付是其中占较大比重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从财政转移支付的的方式来看,占主导地位的是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就是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主管部门的支付方式,而地域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以及森林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一方,都很少实行转移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方式很显然,都是由中央或者高一级的政府来负担费用,与设想的初衷“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维护森林正常生长以及建设林业生态工程都需投资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只是想单纯的依靠国家和政府的投资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因为资金数量不足而影响生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就需要积极寻求资金的来源渠道,多方面筹措需要的资金,保证林业生态工程持续、顺利的开展。
3.森林生态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基本上采用“一刀切”的政策。而现实中由于区域、环境等因素,森林资源的差异性非常明显。无论是退耕还林还是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同的区域森林资源对于生态效益的贡献有所差异。
4.市场化机制欠缺
市场化是指用市场作为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等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意味着政府的放松管制,产权私有化。简单的说,就是利用价格机能达到供需平衡的一种市场状态,其实就是市场扩大,内容开放。现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手段尚没有成熟的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只是偶尔出现些简单的生态效益市场交易案例,并未形成规模化和程序化,而且范围多是水文服务交易和碳汇交易上,对于深入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范围、规模、程序等,都缺少系统的、全面的研究。
5.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对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评价以及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时以何种标准来进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技术制约。
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规制度相对滞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专门的立法,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为应急立法。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各地在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时,难以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张齐.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2]牛海鹏.耕地利用生态社会效益测算方法及其应用[J].农业工程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