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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农村合作组织简要发展,并进行了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认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一厢情愿往往难以和农民的需求真正协调,具有良好绩效的农村合作组织制度供给仍处在探索之中。
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创新路径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简要回顾与评价
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村合作化的第一步是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农村合作组织,然后实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农村合作组织,主要采用阶级斗争、政治工作的方式推动。这个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由于农民的反抗,中共一些高级干部主张支持自愿原则,放慢合作化步伐。但是在195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六次全会上这些右倾机会主义被批判,毛泽东提出强制实现合作化的具体进度要求,要求在1957年初70%至80%的农民实现合作化。而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结果是1955年底农村就基本实现合作化。新中国建立后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就是基于毛泽东本人对传统农业社会主义的向往,混淆了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的区别,选择了村集体这种初级形态的合作。这种初级群体的集体合作建立在平均享有财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同质性合作,即合作者无差别地从事同一活动,合作过程中并不生长和发育新的要素,因此只能达到低水平的均等社会。这就是我国1950到1970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78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当前对新农村建设的探讨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林毅夫为代表提出的在农村进行基础建设投资的新农村运动思路。二是以温铁军为代表的侧重于从农民组织化的角度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前一种思路没有什么争议,比较容易做到,而后一种思路分歧非常大,比较难以操作。合作经济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适应自己特点的模式。尽管不同的模式差别非常大,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专业性合作组织,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组织。欧美国家因为人少地多,一般采用专业性合作组织,欧美的农场主八成以上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亚洲国家一般都是人多地少,生产规模比较小,在专业合作方面通常表现为不稳定性,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往往结合在一起,政府倡导、农民参与的综合性合作组织获得了非常好的发展。综合性的合作组织往往承担着农村治理的角色,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有着非常成功的经验。
三、农村合作组织创新路徑选择
中国和外国的农村合作组织比较,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组织和管理机制上。国际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基本上是自主办会、民主管理,而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从开始到现在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要么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导致的制度失效,要么是民间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导致制度供给存在很大缺口。虽然在近百年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能释放出来的制度能量已成强弩之末时,农村合作组织在民间悄然兴起,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目前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对旧体制内部进行修补性的改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都是政府基层组织,这种政府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并不得力。这些组织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组织方式方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和农业主要投入的。资金、化肥、农药、种子以及产出的加工、购销领域等基本上被这些相关部门垄断了,而任何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的部门都会坚持并加强原有制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的修补性改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新形势下农村合作制的发展,无论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都面临许多新课题,不能奢望仅靠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实践表明,供销社和信用社具有强烈的行政化或商业化的倾向,作为合作组织已经名不副实。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必须另辟蹊径。在推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同时,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切实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研究,使之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60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客观谨慎态度。强制性和诱致性路径,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目前经过改制的信用社和供销社基本是以县为独立法人,把强制性因素和诱制性因素合二为一,以县级政府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县﹙市﹚级三位一体农协,可以比较好适应不同区域的农村合作组织环境的差异性。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村已经建立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等多种合作组织,并且已经有了比较强大的资本。温州市瑞安市三位一体农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这种创新设计既尊重了现实,又回归了历史,还适应了未来,是一种成本最低功能最佳的组织创新。
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创新路径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简要回顾与评价
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村合作化的第一步是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农村合作组织,然后实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农村合作组织,主要采用阶级斗争、政治工作的方式推动。这个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由于农民的反抗,中共一些高级干部主张支持自愿原则,放慢合作化步伐。但是在195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六次全会上这些右倾机会主义被批判,毛泽东提出强制实现合作化的具体进度要求,要求在1957年初70%至80%的农民实现合作化。而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结果是1955年底农村就基本实现合作化。新中国建立后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就是基于毛泽东本人对传统农业社会主义的向往,混淆了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的区别,选择了村集体这种初级形态的合作。这种初级群体的集体合作建立在平均享有财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同质性合作,即合作者无差别地从事同一活动,合作过程中并不生长和发育新的要素,因此只能达到低水平的均等社会。这就是我国1950到1970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78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当前对新农村建设的探讨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林毅夫为代表提出的在农村进行基础建设投资的新农村运动思路。二是以温铁军为代表的侧重于从农民组织化的角度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前一种思路没有什么争议,比较容易做到,而后一种思路分歧非常大,比较难以操作。合作经济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适应自己特点的模式。尽管不同的模式差别非常大,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专业性合作组织,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组织。欧美国家因为人少地多,一般采用专业性合作组织,欧美的农场主八成以上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亚洲国家一般都是人多地少,生产规模比较小,在专业合作方面通常表现为不稳定性,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往往结合在一起,政府倡导、农民参与的综合性合作组织获得了非常好的发展。综合性的合作组织往往承担着农村治理的角色,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有着非常成功的经验。
三、农村合作组织创新路徑选择
中国和外国的农村合作组织比较,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组织和管理机制上。国际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基本上是自主办会、民主管理,而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从开始到现在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要么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导致的制度失效,要么是民间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导致制度供给存在很大缺口。虽然在近百年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能释放出来的制度能量已成强弩之末时,农村合作组织在民间悄然兴起,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目前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对旧体制内部进行修补性的改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都是政府基层组织,这种政府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并不得力。这些组织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组织方式方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和农业主要投入的。资金、化肥、农药、种子以及产出的加工、购销领域等基本上被这些相关部门垄断了,而任何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的部门都会坚持并加强原有制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的修补性改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新形势下农村合作制的发展,无论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都面临许多新课题,不能奢望仅靠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实践表明,供销社和信用社具有强烈的行政化或商业化的倾向,作为合作组织已经名不副实。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必须另辟蹊径。在推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同时,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切实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研究,使之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60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客观谨慎态度。强制性和诱致性路径,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目前经过改制的信用社和供销社基本是以县为独立法人,把强制性因素和诱制性因素合二为一,以县级政府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县﹙市﹚级三位一体农协,可以比较好适应不同区域的农村合作组织环境的差异性。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村已经建立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等多种合作组织,并且已经有了比较强大的资本。温州市瑞安市三位一体农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这种创新设计既尊重了现实,又回归了历史,还适应了未来,是一种成本最低功能最佳的组织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