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视角下开发商代偿后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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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最常见的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而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一旦购房人“断供”,将导致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对于利益第三人代偿后债权法定转移及从权利相应转移做出了新的规定,那么如果开发商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利益第三人向银行代为履行购房人债务,银行将其与购房人的债权转让给开发商,同时开发商取得相应的从权利,这将为开发商作为阶段性担保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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