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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提出“营改增”政策,其目的是促进企业结构的稳定发展,健全税收制度。但是从当下的应用情况而言,“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红票操作手续繁琐、采购模式发生变化等。基于此,文章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突围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突围路径
2016年3月4日,我国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个企业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避免在营业税收制度下出现重复性纳税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能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实现企业财会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规避一些潜在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相关人员需要客观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的挑战,寻找有效的解决策略,将财会工作和“营改增”政策进行有效结合,形成统一整体,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对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挑战
1.手续更为繁琐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如若是出现批减批退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含税的保费,必须开出红字发票后,才能减少企业应交的销项税额。如若不开具红字专票,其他税费成本会增加。此外,如若对批减批退的情况没有进行红冲,则会存在虚假开票的隐患。而且红字发票也需要投保人填写相关信息,没有得到准确信息,或者是没有收回原始發票的情况,不能将保费退给投保人。
2.销项税额时点差异明显
增值税为价外税,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应该对产品的保费收入实行价税分离,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降应收保费,并对现有的模式进行重新优化。而在确定销项税额时点的时候,结合相关条例,从收款、发票和确定收入三个方面分析,保险费百分比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应税保费,并对当前系统实行进一步完善。由于保险业务的程序,一般是签订合同,收款,开单等方面,如若在保险单起作用时,确定收入,处理时间上可能存在着差异性。假设结合相关规定对纳税进行严格管理,则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登记和管理手续,这对内部改造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
3.采购模式发生变化
结合“财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从供货商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何选择科学选择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实现成本的最优化是现阶段保险公司财务会计要解决的新问题。
二、“营改增”下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突围路径
1.规范程序,完善发票流程
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应该提前与投保人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及时退回总保费中的增值税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发起红字发票的处理工作,录入发票开具的理由,保证信息准确。
(2)审核发票,认识到发票开具的条件,以及改保要求,等到处理完成后,将正常的发票交给投保人,或者是投保人将原本的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认证期限内填写表格,及时将信息上传系统,返回的电子模板进行附件处理。此外,如若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已经交付给投保人,则是需要将已经上传的信息表格电子版作为附件。
(3)开具发票。在系统内录入发票的编号,结合相关要求录入负数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格相一致。核对红字发票的时候,对金税系统返回的数据和原本正常的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如若失败,则需要对不同的地方进行对比分析,重新记录。
(4)核对发票,打印后的发票与系统内的发票进行对比分析,如若发票信息存在问题,需作废重开。
2.改造系统,确认销项税额
保险公司应该分析不同的工作方案,结合相关政策及时判断企业所营业税务的税率,实现价税分离。而在具体实践的时候,应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改造原有的系统,对应对收入进行分类,结合不同计税方式,对价税和会计模式实行分离计算,这一方案的实施尽量在原有的业务模式上进行改进和优化,将完善后的数据上传数据库,针对简单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处理。这一方案会涉及到多个板块,改造后的工作量增多,对原有的系统维护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数据库中完成价税分离工作,为减少工作量,可以在原本的系统上进行基础改进和完善,结合业务、收入类型等构件数据库,分类处理,结合最终的计税结果进行优化,不需要多次改造原本的系统,只需要在原有的系统上进行。
结语:从营业收入来说,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省级分公司主要构成部分是“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保费收入来源于公司主要经营的保单销售——客户投保生效缴纳的保费,而其他业务收入包含了与其他公司合作销售我司产品而支付的手续费收入、保单处理过程中收取的相关费用等;以上两项,是公司销项税款主要构成部分。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还有一个免税优惠——“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基于这个免税政策,一般我们会在计算销项税款时,保费收入划分为“应税产品收入”、“免税产品收入”,因此在计算当期销项税时,省级分公司多半是以“应税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两项为主,当然还要考虑视同销售及其他偶然发生事项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保险企业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完成,虽然“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各个领域普及,但是其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强化对“营改增”政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行之有效,让纳税工作变得更加合理与高效。
参考文献:
[1]黄斐然."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建议——以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为例[J].经营管理者, 2017(21):26-27.
[2]李增智.浅谈营改增对保险公司采购管理影响及应对建议[J].智富时代,2016,000(02X):P.95.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突围路径
2016年3月4日,我国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个企业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避免在营业税收制度下出现重复性纳税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能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实现企业财会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规避一些潜在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相关人员需要客观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的挑战,寻找有效的解决策略,将财会工作和“营改增”政策进行有效结合,形成统一整体,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对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挑战
1.手续更为繁琐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如若是出现批减批退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含税的保费,必须开出红字发票后,才能减少企业应交的销项税额。如若不开具红字专票,其他税费成本会增加。此外,如若对批减批退的情况没有进行红冲,则会存在虚假开票的隐患。而且红字发票也需要投保人填写相关信息,没有得到准确信息,或者是没有收回原始發票的情况,不能将保费退给投保人。
2.销项税额时点差异明显
增值税为价外税,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应该对产品的保费收入实行价税分离,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降应收保费,并对现有的模式进行重新优化。而在确定销项税额时点的时候,结合相关条例,从收款、发票和确定收入三个方面分析,保险费百分比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应税保费,并对当前系统实行进一步完善。由于保险业务的程序,一般是签订合同,收款,开单等方面,如若在保险单起作用时,确定收入,处理时间上可能存在着差异性。假设结合相关规定对纳税进行严格管理,则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登记和管理手续,这对内部改造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
3.采购模式发生变化
结合“财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从供货商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何选择科学选择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实现成本的最优化是现阶段保险公司财务会计要解决的新问题。
二、“营改增”下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突围路径
1.规范程序,完善发票流程
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应该提前与投保人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及时退回总保费中的增值税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发起红字发票的处理工作,录入发票开具的理由,保证信息准确。
(2)审核发票,认识到发票开具的条件,以及改保要求,等到处理完成后,将正常的发票交给投保人,或者是投保人将原本的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认证期限内填写表格,及时将信息上传系统,返回的电子模板进行附件处理。此外,如若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已经交付给投保人,则是需要将已经上传的信息表格电子版作为附件。
(3)开具发票。在系统内录入发票的编号,结合相关要求录入负数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格相一致。核对红字发票的时候,对金税系统返回的数据和原本正常的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如若失败,则需要对不同的地方进行对比分析,重新记录。
(4)核对发票,打印后的发票与系统内的发票进行对比分析,如若发票信息存在问题,需作废重开。
2.改造系统,确认销项税额
保险公司应该分析不同的工作方案,结合相关政策及时判断企业所营业税务的税率,实现价税分离。而在具体实践的时候,应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改造原有的系统,对应对收入进行分类,结合不同计税方式,对价税和会计模式实行分离计算,这一方案的实施尽量在原有的业务模式上进行改进和优化,将完善后的数据上传数据库,针对简单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处理。这一方案会涉及到多个板块,改造后的工作量增多,对原有的系统维护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数据库中完成价税分离工作,为减少工作量,可以在原本的系统上进行基础改进和完善,结合业务、收入类型等构件数据库,分类处理,结合最终的计税结果进行优化,不需要多次改造原本的系统,只需要在原有的系统上进行。
结语:从营业收入来说,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省级分公司主要构成部分是“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保费收入来源于公司主要经营的保单销售——客户投保生效缴纳的保费,而其他业务收入包含了与其他公司合作销售我司产品而支付的手续费收入、保单处理过程中收取的相关费用等;以上两项,是公司销项税款主要构成部分。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还有一个免税优惠——“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基于这个免税政策,一般我们会在计算销项税款时,保费收入划分为“应税产品收入”、“免税产品收入”,因此在计算当期销项税时,省级分公司多半是以“应税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两项为主,当然还要考虑视同销售及其他偶然发生事项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保险企业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完成,虽然“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各个领域普及,但是其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强化对“营改增”政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行之有效,让纳税工作变得更加合理与高效。
参考文献:
[1]黄斐然."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建议——以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为例[J].经营管理者, 2017(21):26-27.
[2]李增智.浅谈营改增对保险公司采购管理影响及应对建议[J].智富时代,2016,000(02X):P.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