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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调查样本,司法实践中法院行使逮捕权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对策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刑事犯罪 法院逮捕权 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移送法院起诉的被告人,常常会因某种原因而在开庭审理前被法院决定逮捕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实际上也构成逮捕权的滥用,影响司法权威。笔者就2010年1-6月某沿海城市郊区法院开庭审理前逮捕被告人的情况进行抽样分析,归纳特点,探寻成因,分析问题,并就加强对法院逮捕权的检察监督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法院开庭前逮捕被告人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
1、逮捕人数多,逮捕比例高。今年上半年,该区共有12名被告人于开庭审理前被法院决定逮捕,分别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前未羁押人数的13.9%。
2、案件类型主要为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和聚众斗殴罪。其中故意伤害罪3人,开设赌场罪3人,聚众斗殴罪2人,盗窃、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和非法占用农用地各1人。
3、主要特点。1、外来人员多。外来人员8人,占66.7%,非外来人员4人,其中本辖区户籍2人。2、曾因犯罪被判过刑1人,占8.3%。3、村长1人。
4、最终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比例较高。法院开庭前逮捕的12名被告人中,已判决6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的4人,判缓刑2人,占33.3%。如陈某某盗窃案,盗窃金额价值仅8700元,有投案自首和退赃情节,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法院立案庭受案后却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逮捕,后又被刑庭审判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难发现,法院在行使逮捕权中存在滥用逮捕权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对逮捕的刑罚条件掌握不当,导致33.3%的被告人不应逮捕而被逮捕。
(二)原因分析
法院在开庭前逮捕被告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基于开庭便利的考虑。一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没有随传随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开庭准备工作。同时,如予以教育、制裁,即会伴生大量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消耗。更有甚者,被告人逃隐或重新犯罪的事例偶有发生。
2、基于司法尺度的调整。鉴于遏制赌博犯罪高发态势的需要,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对3名被告人审前予以逮捕。法院对没有达成和解和履行赔偿义务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实行一概先行逮捕的做法。
3、基于对侦查工作的反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粗泛地适用取保候审,导致一些司法不公现象发生,引发群众关注。如谢某某等人容留卖淫、非法拘禁案件,谢修妃系主犯,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且涉嫌两个罪名,该区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9日予以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5日更改为取保候审,后被法院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再如林某某职务侵占案,认定金额达30万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以退赃为由对其取保候审,后被法院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存在的问题
见一斑而窥全豹,通过抽样分析,可大概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庭前行使逮捕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巨大的审前羁押人数造成司法上的尴尬境地。一是以笔者调查的该沿海城市审前羁押率已达86.4%,跟国际上奉行的尽量减少审前羁押通则剧烈冲突,有损我国的司法形象。二是法院对取保候审被告人的逮捕率达13.9%,而逮捕后超过33.3%的被告人最后被判处了缓刑,这种先放后捕再放现象给人造成司法不统一的感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威信。三是该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押率长期保持在50%以上,法院恣意逮捕被告人无异于雪上加霜。
2、在程序上有损害司法公正之虞。一是法院于开庭审理前作出逮捕决定,有违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必定导致裁判上的"先入为主"。二是审查程序不公开。法院仅凭检察机关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便作出逮捕决定,没有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的保障机制,没有赋予司法救济措施。三是没有充分审查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法律没有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何得到证明、谁来证明、证明标准为何等内容,为法院逮捕权的行使提供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3、不利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说,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随意变更为逮捕显然不妥当。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来看,已得到认可。
4、凸显检察监督的苍白乏力。一是专项监督意识的缺乏,没有把法院逮捕权的行使纳入审判监督的范畴,在办案力量配置和业务制度设计上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例如,在检察院的量刑预测制度中,没有设计、规范对法院逮捕权的监督事宜。二是沟通渠道的缺失,法院事先、同步告知无从谈起,就是事后启动检察监督要求法院配合,由于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健全的工作机制为依托,监督工作无法开展。三是惯常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对拒绝、破坏监督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检察监督手段的刚性显然不足。
二、对规范法院逮捕权的行使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法院开庭前逮捕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多层面的原因造成的,只有从各个层面上使各种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都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和突破口才能最终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从当前检察、法院两家能够做到、可立即实施的层面上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最有效地改进司法实践。
(一)纠正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树立无罪推定和注重人权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改革逮捕审查程序,完善非羁押性措施。必须保障被告人获得审前释放或有条件释放的权利,这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根本要求。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不是越多越好,羁押只能是例外的、非常规的程序性措施,司法实践中要确立、奉行少羁押原则。
(二)推进"阳光司法"。第一,法院要改革办案机制,让审查逮捕的法官和案件的审判法官相分离,实行"审者不捕,捕者不审"。第二,要让审查决定程序更公开、更公正。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机会当面陈述不应羁押的理由,审查者应当充分听取,同时给予被告人救济,以防止不当羁押。第三,突出必要性审查。逮捕的必要性必须有相当有力的证据证明才行,证明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程度。逮捕的必要性只能是具有现实可能性逃避审判、妨害证据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以及重新犯罪等情形。
(三)多管齐下加强检察监督。针对检察监督中的实际问题,可从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1、联合出台办法,提高监督刚性。一方面,应就监督的方式、效力以及不接受监督的处理措施等做出详细尽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增加对审判监督的手段、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强化监督权的效力和权威的规定,如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的答复义务。
2、健全办案机制,突出专项监督。一是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办案小组分类办案制基础上,增设专司诉讼监督职能的办案小组,并强化其他办案小组移送监督线索的责任。二是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增设法院逮捕权专项监督的制度规范。三是把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与法院适用逮捕的专项监督工作纳入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业绩考核内容,鞭策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3、加强后勤保障,加大支援力度。一是加强对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力量的配置,必要时实行辅岗制帮助消化积案,使零积案早日形成良性循环。二是落实法警大队的建制,加强统一管理,增加送押、送达、安全保卫的能力,使之切实担负起配合办案的任务。三是尽快筹建案件管理中心,改革层层审核的陈规,使管理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确,进一步激发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作者简介:冯显清,男,1975年4月出生,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学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刑事犯罪 法院逮捕权 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移送法院起诉的被告人,常常会因某种原因而在开庭审理前被法院决定逮捕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实际上也构成逮捕权的滥用,影响司法权威。笔者就2010年1-6月某沿海城市郊区法院开庭审理前逮捕被告人的情况进行抽样分析,归纳特点,探寻成因,分析问题,并就加强对法院逮捕权的检察监督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法院开庭前逮捕被告人情况的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
1、逮捕人数多,逮捕比例高。今年上半年,该区共有12名被告人于开庭审理前被法院决定逮捕,分别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审前未羁押人数的13.9%。
2、案件类型主要为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和聚众斗殴罪。其中故意伤害罪3人,开设赌场罪3人,聚众斗殴罪2人,盗窃、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和非法占用农用地各1人。
3、主要特点。1、外来人员多。外来人员8人,占66.7%,非外来人员4人,其中本辖区户籍2人。2、曾因犯罪被判过刑1人,占8.3%。3、村长1人。
4、最终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比例较高。法院开庭前逮捕的12名被告人中,已判决6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的4人,判缓刑2人,占33.3%。如陈某某盗窃案,盗窃金额价值仅8700元,有投案自首和退赃情节,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法院立案庭受案后却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逮捕,后又被刑庭审判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难发现,法院在行使逮捕权中存在滥用逮捕权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对逮捕的刑罚条件掌握不当,导致33.3%的被告人不应逮捕而被逮捕。
(二)原因分析
法院在开庭前逮捕被告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基于开庭便利的考虑。一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没有随传随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开庭准备工作。同时,如予以教育、制裁,即会伴生大量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消耗。更有甚者,被告人逃隐或重新犯罪的事例偶有发生。
2、基于司法尺度的调整。鉴于遏制赌博犯罪高发态势的需要,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对3名被告人审前予以逮捕。法院对没有达成和解和履行赔偿义务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实行一概先行逮捕的做法。
3、基于对侦查工作的反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粗泛地适用取保候审,导致一些司法不公现象发生,引发群众关注。如谢某某等人容留卖淫、非法拘禁案件,谢修妃系主犯,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且涉嫌两个罪名,该区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9日予以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5日更改为取保候审,后被法院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再如林某某职务侵占案,认定金额达30万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以退赃为由对其取保候审,后被法院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存在的问题
见一斑而窥全豹,通过抽样分析,可大概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庭前行使逮捕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巨大的审前羁押人数造成司法上的尴尬境地。一是以笔者调查的该沿海城市审前羁押率已达86.4%,跟国际上奉行的尽量减少审前羁押通则剧烈冲突,有损我国的司法形象。二是法院对取保候审被告人的逮捕率达13.9%,而逮捕后超过33.3%的被告人最后被判处了缓刑,这种先放后捕再放现象给人造成司法不统一的感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威信。三是该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押率长期保持在50%以上,法院恣意逮捕被告人无异于雪上加霜。
2、在程序上有损害司法公正之虞。一是法院于开庭审理前作出逮捕决定,有违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必定导致裁判上的"先入为主"。二是审查程序不公开。法院仅凭检察机关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便作出逮捕决定,没有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的保障机制,没有赋予司法救济措施。三是没有充分审查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法律没有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何得到证明、谁来证明、证明标准为何等内容,为法院逮捕权的行使提供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3、不利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说,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随意变更为逮捕显然不妥当。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来看,已得到认可。
4、凸显检察监督的苍白乏力。一是专项监督意识的缺乏,没有把法院逮捕权的行使纳入审判监督的范畴,在办案力量配置和业务制度设计上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例如,在检察院的量刑预测制度中,没有设计、规范对法院逮捕权的监督事宜。二是沟通渠道的缺失,法院事先、同步告知无从谈起,就是事后启动检察监督要求法院配合,由于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健全的工作机制为依托,监督工作无法开展。三是惯常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对拒绝、破坏监督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检察监督手段的刚性显然不足。
二、对规范法院逮捕权的行使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法院开庭前逮捕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多层面的原因造成的,只有从各个层面上使各种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都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和突破口才能最终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从当前检察、法院两家能够做到、可立即实施的层面上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最有效地改进司法实践。
(一)纠正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树立无罪推定和注重人权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改革逮捕审查程序,完善非羁押性措施。必须保障被告人获得审前释放或有条件释放的权利,这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根本要求。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不是越多越好,羁押只能是例外的、非常规的程序性措施,司法实践中要确立、奉行少羁押原则。
(二)推进"阳光司法"。第一,法院要改革办案机制,让审查逮捕的法官和案件的审判法官相分离,实行"审者不捕,捕者不审"。第二,要让审查决定程序更公开、更公正。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机会当面陈述不应羁押的理由,审查者应当充分听取,同时给予被告人救济,以防止不当羁押。第三,突出必要性审查。逮捕的必要性必须有相当有力的证据证明才行,证明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程度。逮捕的必要性只能是具有现实可能性逃避审判、妨害证据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以及重新犯罪等情形。
(三)多管齐下加强检察监督。针对检察监督中的实际问题,可从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1、联合出台办法,提高监督刚性。一方面,应就监督的方式、效力以及不接受监督的处理措施等做出详细尽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增加对审判监督的手段、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强化监督权的效力和权威的规定,如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的答复义务。
2、健全办案机制,突出专项监督。一是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办案小组分类办案制基础上,增设专司诉讼监督职能的办案小组,并强化其他办案小组移送监督线索的责任。二是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增设法院逮捕权专项监督的制度规范。三是把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与法院适用逮捕的专项监督工作纳入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业绩考核内容,鞭策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3、加强后勤保障,加大支援力度。一是加强对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力量的配置,必要时实行辅岗制帮助消化积案,使零积案早日形成良性循环。二是落实法警大队的建制,加强统一管理,增加送押、送达、安全保卫的能力,使之切实担负起配合办案的任务。三是尽快筹建案件管理中心,改革层层审核的陈规,使管理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确,进一步激发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作者简介:冯显清,男,1975年4月出生,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学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