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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提出了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进一步提出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培育国际商事仲裁市场,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为广西创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造势;积极开拓,探索以联合仲裁中心为方式跨越法律政策障碍;采用市场化手段,在南宁设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加强仲裁培训,强化人才储备建设。
[关键词]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中国东盟商事仲裁;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
广西具有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突出优势,在广西南宁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既能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经贸往来紧密的区位优势,又能加快完成中央赋予的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新使命。
1 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基本原则
1.1 开放原则
开放原则是设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都很注重开放性,采取仲裁规则开放,仲裁员名册开放等措施,来提高自身的国际性,从而赢取更多的客户。
我国著名的仲裁机构也十分重视开放原则,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目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65名,分别来自7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361名,占37.41%。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现有870名仲裁员中,境外仲裁员共计353名,来自49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仲裁员占仲裁员总人数的40.6%。
1.2 专业原则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关系已进入“钻石十年”新阶段,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之相伴的贸易摩擦和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而且在新增的商事纠纷中,不断出现新的类型。新类型商事纠纷具有专门性、复杂性的特点,需要有专业仲裁员来处理。
1.3 中立原则
中立性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生命力所在,缺乏中立性,会严重影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法律界也普遍认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应是中立的、非政府的机构。在仲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往往注册为非营利性企业,如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均是由商界和政府出资设立,商界和法律界资深代表作为公司董事和监事,财政自给自足,具有很强的中立性。
2 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措施
2.1 培育国际商事仲裁市场,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由于广西还没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企业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需要仲裁时,一般不会选择广西的仲裁机构,广西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还几乎是一个空白。没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就不会有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广西虽然没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但可以引进或借用华南国仲等国内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到广西进行仲裁。广西应积极引导本土企业,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时,尤其是在遇到与东盟国家的商事纠纷时,首先选择在广西进行仲裁,实现涉东盟国家的商事仲裁案件在广西落地开庭,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2.2 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为广西创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造势
为推动广西创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广西可以在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框架下,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也可以邀请国内著名有关商事争议的论坛或研讨会到南宁举办,论坛对如何有效便捷地解决中国与东盟商事争议、建立中国与东盟法律合作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一方面,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可以扩大南宁在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论坛集思广益,研讨有效解决中国与东盟商事争议的机制,可以为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借鉴。
2.3 积极开拓,探索以联合仲裁中心为方式跨越法律政策障碍
在前期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实现涉东盟国家商事仲裁案件在广西落地开庭的基础上,积极与华南国仲等仲裁机构合作,争取在南宁设立联合仲裁中心。该中心在现有法律条件未改善的情况下,仅仅负责提供合理化建议、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推荐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等服务,并不作为实体性仲裁机构开展运作。
联合仲裁中心的设立,跨越了现有法律政策障碍,但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可以利用华南国仲等著名仲裁机构的经验及公信力,实现广西借用公信力开辟解决中国与东盟国际商事争议的新途径。联合仲裁中心的设立,也有利于更多的中国与东盟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在南宁落地开庭,增强南宁市在解决我国与东盟商事争议案件中的地位。
2.4 采用市场化手段,在南宁设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決中心
在设立联合仲裁中心的基础上,在南宁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并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仲裁机构及东盟国家的仲裁机构在该中心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使该中心成为我国解决与东盟国家商事纠纷的全国性中心。
为提高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影响力,首先,按照市场化运作设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将该中心建设成和政府没有联系的、中立的机构。其次,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把该网站打造成该中心仲裁机构的交流平台及潜在客户了解中心信息的平台。最后,主动走出去,积极宣传推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扩大中心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在遇到与东盟国家间商事争议纠纷时,选择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解决纠纷。
2.5 加强仲裁培训,强化人才储备建设
在强化人才储备建设方面,广西可采用引进与培养并重,以培养本土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人才为主的策略。在引进方面,可以引进华南国仲等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临时或固定时间到广西办理中国与东盟的商事纠纷案件。在人才培养方面,应以加强培训为主,广西可适当引入“认证仲裁员”“认证调解员”培训课程,制定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的选聘及职业规范,通过培训,训练一批复合型、懂外语且具备商业、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商事仲裁员。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还应建立起与国内以及境外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经常性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支持广西区内以及东盟国家的仲裁员到这些机构考察和学习。
参考文献:
[1]傅成伟.贸仲委派员参加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EB/OL].[2016-09-14].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132/2016/0914/692028/content_692028.htm.
[2]张明.“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作者简介]赵辉(1981—),男,汉族,河南郸城人,广西大学硕士,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关键词]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中国东盟商事仲裁;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
广西具有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突出优势,在广西南宁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既能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经贸往来紧密的区位优势,又能加快完成中央赋予的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新使命。
1 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基本原则
1.1 开放原则
开放原则是设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都很注重开放性,采取仲裁规则开放,仲裁员名册开放等措施,来提高自身的国际性,从而赢取更多的客户。
我国著名的仲裁机构也十分重视开放原则,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目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65名,分别来自7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361名,占37.41%。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现有870名仲裁员中,境外仲裁员共计353名,来自49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仲裁员占仲裁员总人数的40.6%。
1.2 专业原则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关系已进入“钻石十年”新阶段,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之相伴的贸易摩擦和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而且在新增的商事纠纷中,不断出现新的类型。新类型商事纠纷具有专门性、复杂性的特点,需要有专业仲裁员来处理。
1.3 中立原则
中立性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生命力所在,缺乏中立性,会严重影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法律界也普遍认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应是中立的、非政府的机构。在仲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往往注册为非营利性企业,如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均是由商界和政府出资设立,商界和法律界资深代表作为公司董事和监事,财政自给自足,具有很强的中立性。
2 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措施
2.1 培育国际商事仲裁市场,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由于广西还没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企业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需要仲裁时,一般不会选择广西的仲裁机构,广西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还几乎是一个空白。没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就不会有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广西虽然没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但可以引进或借用华南国仲等国内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到广西进行仲裁。广西应积极引导本土企业,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时,尤其是在遇到与东盟国家的商事纠纷时,首先选择在广西进行仲裁,实现涉东盟国家的商事仲裁案件在广西落地开庭,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
2.2 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为广西创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造势
为推动广西创建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广西可以在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框架下,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也可以邀请国内著名有关商事争议的论坛或研讨会到南宁举办,论坛对如何有效便捷地解决中国与东盟商事争议、建立中国与东盟法律合作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一方面,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可以扩大南宁在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论坛集思广益,研讨有效解决中国与东盟商事争议的机制,可以为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借鉴。
2.3 积极开拓,探索以联合仲裁中心为方式跨越法律政策障碍
在前期举办以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为主题的论坛、实现涉东盟国家商事仲裁案件在广西落地开庭的基础上,积极与华南国仲等仲裁机构合作,争取在南宁设立联合仲裁中心。该中心在现有法律条件未改善的情况下,仅仅负责提供合理化建议、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推荐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等服务,并不作为实体性仲裁机构开展运作。
联合仲裁中心的设立,跨越了现有法律政策障碍,但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可以利用华南国仲等著名仲裁机构的经验及公信力,实现广西借用公信力开辟解决中国与东盟国际商事争议的新途径。联合仲裁中心的设立,也有利于更多的中国与东盟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在南宁落地开庭,增强南宁市在解决我国与东盟商事争议案件中的地位。
2.4 采用市场化手段,在南宁设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決中心
在设立联合仲裁中心的基础上,在南宁正式挂牌成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并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仲裁机构及东盟国家的仲裁机构在该中心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使该中心成为我国解决与东盟国家商事纠纷的全国性中心。
为提高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影响力,首先,按照市场化运作设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将该中心建设成和政府没有联系的、中立的机构。其次,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把该网站打造成该中心仲裁机构的交流平台及潜在客户了解中心信息的平台。最后,主动走出去,积极宣传推介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扩大中心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在遇到与东盟国家间商事争议纠纷时,选择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解决纠纷。
2.5 加强仲裁培训,强化人才储备建设
在强化人才储备建设方面,广西可采用引进与培养并重,以培养本土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人才为主的策略。在引进方面,可以引进华南国仲等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临时或固定时间到广西办理中国与东盟的商事纠纷案件。在人才培养方面,应以加强培训为主,广西可适当引入“认证仲裁员”“认证调解员”培训课程,制定中国东盟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的选聘及职业规范,通过培训,训练一批复合型、懂外语且具备商业、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商事仲裁员。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还应建立起与国内以及境外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经常性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支持广西区内以及东盟国家的仲裁员到这些机构考察和学习。
参考文献:
[1]傅成伟.贸仲委派员参加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EB/OL].[2016-09-14].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132/2016/0914/692028/content_692028.htm.
[2]张明.“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作者简介]赵辉(1981—),男,汉族,河南郸城人,广西大学硕士,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