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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逊把10万美元放到自家冰箱的冷冻层中“保鲜”。据估计,他受贿总额达到数十万美元。尽管这样,他的律师信誓旦旦:诸多指控凭空捏造。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团以16项罪名正式提起公诉,如果众多罪名成立,杰弗逊议员将面临最多235年的监禁(见本刊今年第15期)。杰弗逊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历时数年,犯罪触角伸过了波涛滚滚的大西洋,抵达对岸非洲大陆的阿尔及利亚、爱沙尼亚、赤道几内亚等国家,对他一项重要的指控就是涉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触犯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杰弗逊因此荣登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美国国会议员的宝座。
投胎落地
1974年,第二度当选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吃官司引咎辞职,美国民众才从酣梦中惊醒,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美国公司手持秘密款项不入账,不止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提供非法的政治捐款,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这些公司的行为暴露出了海外行贿现象的冰山一角,受到警示的美国国会随即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发现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触及世界各地,很多在海外的美国公司利用不入账的款项贿赂外国官员以获得商业利益。
400多家美国公司“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总额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用以贿赂高官达到非法目的,或者用来向其通融保证基本办公。117家公司是《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美国国会对此瞠目结舌。法不责众,只好宣布天下大赦,众爱卿无罪平身了事。
但是事件本身给美国民众以强烈震撼,同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专项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旨在制止腐败行为,维护规范的商业体系。直到今天,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都是惩治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厉害的长鞭。
上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海外腐败行为法》双管齐下,一方面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一方面惩治贿赂行为。账目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防止做假账来掩盖贿赂行为。实质上是要求公司的账目保持透明,不能拥有匿名的账户或者去向不明不白的账户输款,这些公司毕竟可以通过审计来自己进行掌控,与针对国内腐败行为的相关法案没有本质的区别,这项法案令的精华部分在于惩治贿赂的内容。它厉害在定罪细致,“连坐”制和惩治严厉,称得上是令诸公司心惊胆战的“严刑酷法”。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海外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看上去简简单单的条款却制定得异常精致,首先是对贿赂行为的限定:不仅仅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贿赂或许诺贿赂行为的也是违法的!允许他人进行贿赂同样违法。尤其是关于许诺违法的规定是对未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的惩治,严厉程度非同一般,对公司的其他人实施贿赂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要你对贿赂行为想都别想。
其次是对贿赂内容的限定,可以构成贿赂物的不只是钱,还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可怕的是没有最小额度的限定,比如说提供低息贷款,提供旅费都可能构成有价值的事物,甚至处于礼节赠送礼品也不能例外。
第三是不仅仅不能贿赂政府官员及其候选人,政治党派,也不能贿赂会向上述人物行贿的第三方,以杜绝间接贿赂。这个法律的严酷之处还在于它的“连坐”制,它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就是任何一个雇员有了行贿行为,整个公司要为其负责;海外的子公司出现行贿行为,母公司也要为其负责;即使合资企业伙伴出现的行贿行为,公司仍然要为此负责。这样公司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只要约束自己的雇员,还要约束自己的投资伙伴,不然自己就会遭到“株连”。而且一旦触犯了此法律,惩罚也是非常严苛的。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会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股东、雇员和代理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判五年有期徒刑。
在法案实际执行后,数家美国公司因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受到刑法与民法制裁,导致巨额罚款,被停止乃至吊销联邦采购合同,而涉案的公司雇员与管理人员因此入狱。此法律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成了悬在海外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头戴紧箍咒
《海外腐败行为法》就其实质来说是美国试图遥控海外市场的一种努力,美国的跨国公司遍布全球,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环境和美国国内差异很大,法制不健全,商业贿赂盛行。跨国公司为了拿到项目,难免向相关官员行贿。这样一方面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由于该公司降低了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对美国国内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这样美国就非常积极地推行《海外腐败行为法》。但是这项法律也使美国公司输给竞争对手,失去了很多海外的商机。在海外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自己严格往往就把机会留给了对手。
数年前,一些美国最显赫公司的执行总裁秘密约见克林顿总统,向他申述,要求改变当前的状况。克林顿立场坚定地表明法律必须捍卫,但他开始积极推进其他国家跟上美国的步伐,改变美国公司在不公平竞争中的劣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美国还在各种国际组织中大力推行类似的国际反腐公约,如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等组织,力图对腐败行为进行全面包抄,改变自己在打击海外腐败行为方面的单打独斗状态。
当然,美国的意图与其说是与腐败作斗争,不如说是为了美国的公司谋求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好的市场秩序。这也客观上促进了东道主国优化本国的市场管理,所以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紧密相连,是第一个忠实的“粉丝”,几乎原封不动地把《海外腐败行为法》搬到了加拿大,《海外腐败行为法》也有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全球市场,无疑是符合各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的。
“出口转内销”
最近几年,美国对《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力度超过了过去几十年的总和。作为美国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资国之一,中国也感受到了它的冲击。
2004年4月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一举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其中三人来自台湾,市场部经理来自中国内地。而戚道协为朗讯开拓中国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中国市场的成绩也是朗讯其他海外公司望尘莫及的。朗讯如此坚定地大义灭亲,美国人维护法律是动了真格的。
但是朗讯很多雇员感到委屈:在中国当时的电讯业,想要发展并且避免出格行为,简直是不可能的。朗讯这次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会感到脸红:首先它暴露我们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其次中国人没有首先发现并且处理受贿者,是美国人处理了自己的行贿人员,受贿问题才反馈到中国得到处理,相比之下,是美国人眼睛比我们亮得多呢,还是美国人处理腐败问题比我们认真得多呢?
2005年发生的德普公司行贿案如出一辙,德普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发现天津子公司的账目问题,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经调查,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德普公司被处罚480万美元的罚款,外加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2005年张恩照辞职。接二连三的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美国执法力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能主动地查处自己的问题?关键在于《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严格。对于海外市场的受贿方,美国是鞭长莫及的,但是美国可以控制行贿方来杜绝贿赂。如果自己公司不能主动的交代,问题一旦暴露,公司将面临更严厉的惩处,面对如此高额的罚金和坚决的查处态度,行贿方是无法承受贿赂的后果的。所以公司自己就会约束子公司与员工,以免给自己的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不是可以借鉴的一条思路呢?如果中国以同样严密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行态度来处理腐败问题,难道会达不到类似的效果吗?
其次是中国的商业投资环境问题,接二连三的事件反映了中国商业远非成熟,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只靠其他国家的反馈才来整治自己国家的问题,会暴露自己法制的软弱,也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的国际声誉。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商业体系,使我们的经济体系和国外的市场接轨中国已经无法回避。不完善的体系只能使自己处在落后地位,养肥了一部分贪官,而阻碍了本国经济更快速的发展,对于民族经济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长鞭波及了中国,这并不一定要当成是外国的法制力量入侵而加以抵触,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要求,必然要求我们优化自己的商业环境和相关法治。促进法制的健全与交流,对中国并不是坏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出台。而完善自己的环境,才不会受制于人,这也许是中国现在不能再回避的问题。■
编辑:陈畅鸣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团以16项罪名正式提起公诉,如果众多罪名成立,杰弗逊议员将面临最多235年的监禁(见本刊今年第15期)。杰弗逊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历时数年,犯罪触角伸过了波涛滚滚的大西洋,抵达对岸非洲大陆的阿尔及利亚、爱沙尼亚、赤道几内亚等国家,对他一项重要的指控就是涉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触犯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杰弗逊因此荣登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美国国会议员的宝座。
投胎落地
1974年,第二度当选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吃官司引咎辞职,美国民众才从酣梦中惊醒,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美国公司手持秘密款项不入账,不止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提供非法的政治捐款,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这些公司的行为暴露出了海外行贿现象的冰山一角,受到警示的美国国会随即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发现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触及世界各地,很多在海外的美国公司利用不入账的款项贿赂外国官员以获得商业利益。
400多家美国公司“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总额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用以贿赂高官达到非法目的,或者用来向其通融保证基本办公。117家公司是《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美国国会对此瞠目结舌。法不责众,只好宣布天下大赦,众爱卿无罪平身了事。
但是事件本身给美国民众以强烈震撼,同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专项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旨在制止腐败行为,维护规范的商业体系。直到今天,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都是惩治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厉害的长鞭。
上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海外腐败行为法》双管齐下,一方面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一方面惩治贿赂行为。账目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防止做假账来掩盖贿赂行为。实质上是要求公司的账目保持透明,不能拥有匿名的账户或者去向不明不白的账户输款,这些公司毕竟可以通过审计来自己进行掌控,与针对国内腐败行为的相关法案没有本质的区别,这项法案令的精华部分在于惩治贿赂的内容。它厉害在定罪细致,“连坐”制和惩治严厉,称得上是令诸公司心惊胆战的“严刑酷法”。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海外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看上去简简单单的条款却制定得异常精致,首先是对贿赂行为的限定:不仅仅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贿赂或许诺贿赂行为的也是违法的!允许他人进行贿赂同样违法。尤其是关于许诺违法的规定是对未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的惩治,严厉程度非同一般,对公司的其他人实施贿赂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要你对贿赂行为想都别想。
其次是对贿赂内容的限定,可以构成贿赂物的不只是钱,还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可怕的是没有最小额度的限定,比如说提供低息贷款,提供旅费都可能构成有价值的事物,甚至处于礼节赠送礼品也不能例外。
第三是不仅仅不能贿赂政府官员及其候选人,政治党派,也不能贿赂会向上述人物行贿的第三方,以杜绝间接贿赂。这个法律的严酷之处还在于它的“连坐”制,它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就是任何一个雇员有了行贿行为,整个公司要为其负责;海外的子公司出现行贿行为,母公司也要为其负责;即使合资企业伙伴出现的行贿行为,公司仍然要为此负责。这样公司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只要约束自己的雇员,还要约束自己的投资伙伴,不然自己就会遭到“株连”。而且一旦触犯了此法律,惩罚也是非常严苛的。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会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股东、雇员和代理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判五年有期徒刑。
在法案实际执行后,数家美国公司因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受到刑法与民法制裁,导致巨额罚款,被停止乃至吊销联邦采购合同,而涉案的公司雇员与管理人员因此入狱。此法律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成了悬在海外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头戴紧箍咒
《海外腐败行为法》就其实质来说是美国试图遥控海外市场的一种努力,美国的跨国公司遍布全球,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环境和美国国内差异很大,法制不健全,商业贿赂盛行。跨国公司为了拿到项目,难免向相关官员行贿。这样一方面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由于该公司降低了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对美国国内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这样美国就非常积极地推行《海外腐败行为法》。但是这项法律也使美国公司输给竞争对手,失去了很多海外的商机。在海外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自己严格往往就把机会留给了对手。
数年前,一些美国最显赫公司的执行总裁秘密约见克林顿总统,向他申述,要求改变当前的状况。克林顿立场坚定地表明法律必须捍卫,但他开始积极推进其他国家跟上美国的步伐,改变美国公司在不公平竞争中的劣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美国还在各种国际组织中大力推行类似的国际反腐公约,如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等组织,力图对腐败行为进行全面包抄,改变自己在打击海外腐败行为方面的单打独斗状态。
当然,美国的意图与其说是与腐败作斗争,不如说是为了美国的公司谋求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好的市场秩序。这也客观上促进了东道主国优化本国的市场管理,所以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紧密相连,是第一个忠实的“粉丝”,几乎原封不动地把《海外腐败行为法》搬到了加拿大,《海外腐败行为法》也有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全球市场,无疑是符合各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的。
“出口转内销”
最近几年,美国对《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力度超过了过去几十年的总和。作为美国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资国之一,中国也感受到了它的冲击。
2004年4月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一举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其中三人来自台湾,市场部经理来自中国内地。而戚道协为朗讯开拓中国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中国市场的成绩也是朗讯其他海外公司望尘莫及的。朗讯如此坚定地大义灭亲,美国人维护法律是动了真格的。
但是朗讯很多雇员感到委屈:在中国当时的电讯业,想要发展并且避免出格行为,简直是不可能的。朗讯这次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会感到脸红:首先它暴露我们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其次中国人没有首先发现并且处理受贿者,是美国人处理了自己的行贿人员,受贿问题才反馈到中国得到处理,相比之下,是美国人眼睛比我们亮得多呢,还是美国人处理腐败问题比我们认真得多呢?
2005年发生的德普公司行贿案如出一辙,德普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发现天津子公司的账目问题,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经调查,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德普公司被处罚480万美元的罚款,外加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2005年张恩照辞职。接二连三的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美国执法力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能主动地查处自己的问题?关键在于《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严格。对于海外市场的受贿方,美国是鞭长莫及的,但是美国可以控制行贿方来杜绝贿赂。如果自己公司不能主动的交代,问题一旦暴露,公司将面临更严厉的惩处,面对如此高额的罚金和坚决的查处态度,行贿方是无法承受贿赂的后果的。所以公司自己就会约束子公司与员工,以免给自己的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不是可以借鉴的一条思路呢?如果中国以同样严密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行态度来处理腐败问题,难道会达不到类似的效果吗?
其次是中国的商业投资环境问题,接二连三的事件反映了中国商业远非成熟,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只靠其他国家的反馈才来整治自己国家的问题,会暴露自己法制的软弱,也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的国际声誉。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商业体系,使我们的经济体系和国外的市场接轨中国已经无法回避。不完善的体系只能使自己处在落后地位,养肥了一部分贪官,而阻碍了本国经济更快速的发展,对于民族经济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长鞭波及了中国,这并不一定要当成是外国的法制力量入侵而加以抵触,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要求,必然要求我们优化自己的商业环境和相关法治。促进法制的健全与交流,对中国并不是坏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出台。而完善自己的环境,才不会受制于人,这也许是中国现在不能再回避的问题。■
编辑:陈畅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