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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将《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附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标准仅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