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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实践中如何界定犯罪主体成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结合实践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