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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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宜,河北广平人,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摘要: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的重要手段,在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对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新时期如何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问题建议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现状梳理
  (一)基層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地方人大的要求和自身工作的需要进行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公开的内容。一是按照《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的要求进行的“检务十公开”。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内容。二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规定,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扩充。主要包括对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进行公开。
  2.按照法律规定向地方人大及其代表进行公开。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机关选举产生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基层检察机关一年一度的人大会上,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将年度执法办案、诉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等检察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作报告并接受评议。除了定期的人代会外,基层检察机关还要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3.基层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公开。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通常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就特定事项向社会进行检务公开,主要包括对开展专题活动、办理重大案件结果、先进典型人物事迹、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非涉密检察情况进行公开。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样,并且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检务公开的形式呈现出多渠道、多种类、多受众等特点。总体来看,目前检务公开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和向特定公众公开的形式。
  1.向不特定公众公开的形式。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以复兴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常年在机关大楼大屏幕上滚动公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等高检院要求公开的内容,供当事人和办事群众浏览观看。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近年来,复兴区检察院着手建设检察机关互联网资讯信息,将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内容和举报电话、举报、申诉须知等信息挂到网上,供公众查询。三是通过“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进行公开。在每年“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由办公室和控申科牵头,由反贪局、反渎局、民行科、公诉科、侦监科等科室干警组成的复兴区检察院法制宣传小组会到复兴区赵苑公园南门和复兴区检察院广场等地分设宣传点,通过对过路群众宣传、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等,使群众认识检察工作,扩大检察机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是通过走进基层、送法下乡等活动公开。近年来,复兴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检企共建、检校共建、城乡共建等活动,通过座谈、赠送法制宣传材料、讲授法制课、送法进校、送法进企业、送法下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宣传检察职能。
  2.向特定受众公开的形式。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以复兴区院检察院为例,该院自侦部门、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实行权利告知制度。二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复兴区检察院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律师接待制度,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积极拓宽法律监督制约渠道。三是对人民监督员公开。近年来,复兴区检察院通过定期通报、列席会议、现场监督和组织培训等形式,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充分接受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四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近年来,复兴区检察院多次邀请复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实现了由被动接受监督转向主动要求监督,对人大代表过问或关注的问题,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与意见,认真检查,及时整改。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干警与群众的接触最多,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检察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因此,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虽然近来来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上下大力气做了很多文章,也取得了诸多时效。但整体来看,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检务公开的内容方面。一是公开内容庞杂、主次不分。高检院规定的检务公开内容全面,既有宪法、法律规定,又有内部规定。我们认为,宪法、法律规定内容,公众可以很方便地通过上网查找到,纳入检务公开意义不大,基层检察机关应将公众通过其它渠道无法获得的信息放在首位,如果让大量的法律法规来占用基层检察机关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势必影响检务公开效能的高效发挥。二是检务公开的“度”把握不准。在检务公开“度”的把握上,目前国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特别是在下级院在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的公开上,较难把握。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对于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哪些可以公开等问题把握不准。三是公开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凸显。由于人员配备力量不足、网站更新迟缓等原因,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中存在公开信息不准确等问题。例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并实施一年多。但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法律条文仍没有更新,这势必会误导了公众,也严重影响到检察院官方网站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2.检务公开的形式方面。一是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多。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外网门户网站的建设均在起步阶段,要么更新缓慢,要么内容单调,要么摸索引擎上摸索不到,利用网站推进检务公开的效果不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新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逐渐被大众接纳,但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不注重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在该领域出现了空挡现象。三是主流宣传阵地占领不多。在基层,县级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均是围绕四套班子和政府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宣传,检察机关的部署和工作在主流媒体上宣传甚少,导致群众从主要媒体渠道了解检察工作不多。
  (二)原因分析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归结来讲,主要有以下方面:
  1.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认识不足。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
  2.主次不分、流于形式。有些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半遮半掩,藏头匿尾,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
  三、应对措施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公众对检务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随着网络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普及,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对检务公开的挑战越来越大。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顺应时代发展,积极应对检务公开出现的新挑战。
  (一)在公开范围和内容上分清主次,做到有的放矢
  在公开的内容上,我们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在把握高检院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宜将宪法、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从检务公开内容中剔除,应将公众通过其它渠道无法获得的检务信息放在首位,从而实现检务公开效能的高效发挥。而在检务公开的“度”的把握上,高检院应明确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中不得公开的内容和不得采取的方式,统一标准,方便执行,从而打消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顾虑。
  (二)在公开的形式上积极拓宽渠道,创新公开形式
  1.充分发挥檢察机关门户网站作用。基层检察机关应固定专人实时更新门户网站,防止检务公开的信息与实际脱钩、与时间脱节。我们认为,由于网站维护工作专业性比较强,所以该项工作应由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负责。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各内设机构应当将需要公开的内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一提交到技术部门公开到门户网站。
  2.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占领检务公开高地。当前,基层院在宣传工作上存在着一种重检察系统内部载体,轻地方党报政刊、广播电视的倾向。地方党报政刊、广播电视在当地覆盖面更广,受众更多。基层院在抓检察宣传工作时,应做到既注重系统内部载体,更重视当地媒体。要通过逐步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加大在当地媒体上的宣传力度,从而进一步扩大检察影响、深化检务公开。
  3.坚持科技助推并良好衔接各种公开平台。在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基层检察机关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加强检务公开。目前,高检院已经在新浪网、腾讯网、正义网三个微博平台上开通官方微博并开通了官方微信及搜狐新闻客户端。这是最高检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的新尝试。高检院“两微一端”开通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层检察机关应以高检院做法为范本,积极跟进,及时开通微信、微博与新闻客户端,以“两微一端”为平台,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微博、微信集群化建设,努力打造检察宣传和检务公开新平台,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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