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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使得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环境领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农村环境保护存在诸多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农村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主要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及新环保法中体现的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面认识现阶段农村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和仍须努力的方向,为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新环保法;农村环境;环境保护;城乡正义
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现状
(一)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主要有农业生产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农民生活污染三大方面。农村化肥、农药及农膜的使用,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土地板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养殖产生的废弃物随意堆放、外排产生了恶臭气味和黑臭水,严重影响农村环境。还由于城市发展过速导致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农村的招商引资导致农村工业产生的污染也比较严重。除此之外,农村无组织露天堆放的垃圾规模庞大,不仅占用大量耕地,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也无任何防渗措施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二)政府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农村环境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为粗放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只注重农村当下的经济效益,鼓励发展工业企业,在环境问题产生后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甚至“只污染不治理”的道路。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掀起了工业化的浪潮。通过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驻农村。但是农村工业企业大多是污染型企业,对环境破坏极大,而政府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农村的部分少之又少,加上缺乏正确的管理与引导,造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三)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目前大多用于城市环保建设,而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费用相当匮乏。与此同时,农村缺少垃圾桶、清扫车、洒水车等环卫专用设施,垃圾随意堆放、灰尘满天,是现在农村环境的真实写照。环保机构执法力量有限,乡镇执法力度更薄弱,环保执法人员少、监测能力较低、业务经费短缺,重视事后监管,忽视事前预防,造成农村环境监管乏力。在各级环保部门部门隶属于本级政府体制的制度下,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切实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加之农村地区对于高风险污染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环保风险强制保险制度,农民缺乏风险规避意识,导致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新環保法出台后农村环境保护的策略
我国一直不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形成了现在城市现代化、农村贫穷化二元发展格局,新《环保法》把“农村”“城镇”共同纳入环境保护中,使得环保不仅仅关注城镇环境,也回归到了应有的“城乡正义”。旧环保法中仅有1条对农业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新环保法增加到了4条,不仅仅包括农业环境保护,还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这4条分别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的责任,明确了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也明确了政府统筹城乡环保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归结起来,新《环保法》对农村环境保护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环保多元共治
根据传统执政理念,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中大包大揽,但这导致了政府越位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建设服务型政府,还需依靠市场的力量引导社会参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村民应该是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和享有者,还要突出村民的主体地位,拓宽村民的参与渠道,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环保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多元共治提供了法律支撑。第58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等,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对农村环保采取事后监管的传统方式,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环保中的地位,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参与进行舆论监督,共同推进农村环保多元化共治。
(二)政府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放
近年来,对农村环境治理投入的资金在逐年加大,新环保法第5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各个污染环节中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治理环境污染。鼓励农民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中央资金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缩小城乡资金扶持差距,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新《环保法》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修改着重强调县级政府应该如何做,突出县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理清自己的角色定位,统筹协调好政府与环保部门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涉。第49条还具体规定了农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对农药、化肥、薄膜、养殖场等都做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快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补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缩小城乡差距等具有重要意义。
(四)公共服务提升至法律层面
美丽乡村的建设需要具备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农村基础环保设施是最重要的一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水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随着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不断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治理力度,新《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了政府应利用环保新技术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努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这项对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第51条政府统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共同保障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孙俊学.新环保法的亮点与挑战[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5(2):1-3.
[2]王允华,杨兴东.绿色发展视野下农村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8(12):38-40.
[3]潘丹丹.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8(10):90-91.
[4]徐 鹏.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18(10):94-95.
[5]赵静雅.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及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6):34-37.
关键词:新环保法;农村环境;环境保护;城乡正义
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现状
(一)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主要有农业生产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农民生活污染三大方面。农村化肥、农药及农膜的使用,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土地板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养殖产生的废弃物随意堆放、外排产生了恶臭气味和黑臭水,严重影响农村环境。还由于城市发展过速导致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农村的招商引资导致农村工业产生的污染也比较严重。除此之外,农村无组织露天堆放的垃圾规模庞大,不仅占用大量耕地,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也无任何防渗措施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二)政府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农村环境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为粗放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只注重农村当下的经济效益,鼓励发展工业企业,在环境问题产生后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甚至“只污染不治理”的道路。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掀起了工业化的浪潮。通过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驻农村。但是农村工业企业大多是污染型企业,对环境破坏极大,而政府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农村的部分少之又少,加上缺乏正确的管理与引导,造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三)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目前大多用于城市环保建设,而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费用相当匮乏。与此同时,农村缺少垃圾桶、清扫车、洒水车等环卫专用设施,垃圾随意堆放、灰尘满天,是现在农村环境的真实写照。环保机构执法力量有限,乡镇执法力度更薄弱,环保执法人员少、监测能力较低、业务经费短缺,重视事后监管,忽视事前预防,造成农村环境监管乏力。在各级环保部门部门隶属于本级政府体制的制度下,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切实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加之农村地区对于高风险污染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环保风险强制保险制度,农民缺乏风险规避意识,导致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新環保法出台后农村环境保护的策略
我国一直不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形成了现在城市现代化、农村贫穷化二元发展格局,新《环保法》把“农村”“城镇”共同纳入环境保护中,使得环保不仅仅关注城镇环境,也回归到了应有的“城乡正义”。旧环保法中仅有1条对农业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新环保法增加到了4条,不仅仅包括农业环境保护,还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这4条分别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的责任,明确了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也明确了政府统筹城乡环保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归结起来,新《环保法》对农村环境保护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环保多元共治
根据传统执政理念,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中大包大揽,但这导致了政府越位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建设服务型政府,还需依靠市场的力量引导社会参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村民应该是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和享有者,还要突出村民的主体地位,拓宽村民的参与渠道,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环保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多元共治提供了法律支撑。第58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等,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对农村环保采取事后监管的传统方式,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在环保中的地位,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参与进行舆论监督,共同推进农村环保多元化共治。
(二)政府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放
近年来,对农村环境治理投入的资金在逐年加大,新环保法第5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各个污染环节中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治理环境污染。鼓励农民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中央资金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缩小城乡资金扶持差距,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新《环保法》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修改着重强调县级政府应该如何做,突出县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理清自己的角色定位,统筹协调好政府与环保部门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涉。第49条还具体规定了农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对农药、化肥、薄膜、养殖场等都做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快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补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缩小城乡差距等具有重要意义。
(四)公共服务提升至法律层面
美丽乡村的建设需要具备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农村基础环保设施是最重要的一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水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随着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不断加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治理力度,新《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了政府应利用环保新技术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努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这项对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第51条政府统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共同保障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孙俊学.新环保法的亮点与挑战[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5(2):1-3.
[2]王允华,杨兴东.绿色发展视野下农村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8(12):38-40.
[3]潘丹丹.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8(10):90-91.
[4]徐 鹏.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18(10):94-95.
[5]赵静雅.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及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6):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