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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是专门的政治机关,是独立的反腐机构。把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分为六类:第一如何修宪来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研究,第二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研究,第三监察委员会组成架构的研究,第四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的研究,第五关于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研究,第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的研究,归纳总结学者的文章以此对我国新设立的机构有初步认识。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监察法
我国实现了从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转变,国内学者围绕着国家监察做了大量的研究,为深入研究国家监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本文通过将国内学者对于国家监察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将国内学者研究的主要方向与成果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关于如何修宪来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研究。学者更多的是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困境。秦前红提出要进行修宪,其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基本定位比如其部门设置、机构人员等。秦前红,李雷认为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例如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国家最高法律所赋予的身份,监察委员会我国根本制度中的地位。李忠提出要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首先要确立新设立机关的法律地位,二要明确新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钟纪言则认为要在宪法修正案中单独增加一节内容,赋予监察委员会是独立反腐机构的身份。濮艳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修改宪法以增设新的机构,二是要制定两部基本法律及其配套性法律文件。马岭也认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应该调整,提出要增设监委会和修改宪法。大多数学者在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之时,都主张首先要进行宪法的修改,得到最高法律的许可,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然而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得到了宪法的许可。
第二,關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研究。李政在硕士论文《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研究》中明确论述监察对象全覆盖的范围,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规定,被列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大致分为六类,其划分依据是在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其中,监察范围更具体,囊括的人员也更加广泛。史小诺在硕士论文《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研究》也指出国家监察客体有六类,并详细论述了监察对象的具体情况,还提出一些特殊人员需要加以特殊监督。朱熠博认同法律明确的监察对象,但他认为其监察人员不够全面,还需要把军事机关人员纳入其中,而且还提出要把我国中小学公立教师也列入其中,要确保我国监察对象没有被遗漏。
第三,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架构的研究。焦洪昌认为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可以设置为三大部门,一为综合监察部,负责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二为预防腐败部,要进行腐败预防的工作;三为审计部,要监督公职人员的全部资产。张东方认为应该要设置六个内部单位,设立监督部门,察看公职人员的工作;设立调查部门,负责对监察对象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设立审查部门,要对违纪人员做出惩罚;另外还应当设立腐败预防部门。王保民认为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目前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们不能只是对腐败分子作出强制性处罚,要减少我国的腐败案件应该要进行预防腐败教育和廉政教育,不仅要治标还应该加强我国反腐倡廉相关的制度建设,可以借鉴我国香港治理腐败的具体处理方法,还可以参看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廉政建设比如新加坡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从根源进行治理,创造整个社会清风廉政的政治生态。
第四,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的研究。通过阅读国内学者的期刊文献学术发现,学者对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秦前红,石泽华依照试点监察委员会的运行则指出应具有刑事侦查。韩旭从调查职能出发对收集证据材料提出进入诉讼程序后怎样运用的问题。周长军对于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模式提出确立为“三角结构”的构想。朱赟先重点论述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应具有侦查权以及如何进行组织架构进行论述,提出来如何制约侦查权的形式。左卫民和安琪强调论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能要依照法定的原则来运行,以免在实际工作出错。施鹏鹏明确了侦查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制约侦查权的体制机制,避免侦查权的滥用。田丰更加具体的指出侦查权的主体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使用某种行为,对于侦查权在使用过程中的运用提出来合理性构建。
第五,关于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研究。吴思奇认为留置措施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留置措施具体的实施意见。吴健雄介绍了我国在三省市试点中如何运用留置措施,针对国家政治中心留置措置的适用进行实例分析,要根据试点中的实际情况,在保护确保人权保障的原则下进行合法的留置。王晓认为要明确留置措施的具体运行情况以及留置对象是否允许律师的介入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论证。沈红卫,高峰对“留置”措施提出了鲜明的观点,要发挥好“留置”措施的最佳效能。郭华认为留置措施要严格的运行程序、要明确留置的地点、以及何时通知留职人员家属、律师何时介入、如何保障留职人员最本人的权益。马怀德则对留置措施的实施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提出在权力规范之内作出留置。
第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的研究。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的研究大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程序的研究。黄绍坤对监委会的职能进行解读,认为监委会是针对反腐败建立的机构,是我国独立的行政机关。陈辉认为监察委员会是不再是以前行政系统内部的机关单位,而是新型的国家监督机关。王柱国指出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何海鲸对监察委员会的人员进行了门栏设置,确保我国监察人员的组织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冉富强,耿鹏飞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具体构建了我国监委会的基本功能,要有保护人权功能、治理腐败功能等。姬亚平,吉亮亮在硕士论文中认为我国最高监委会应该有八个内设机构,对监察委的职能运行情况进行内外部监督。王保民,祁琦媛认为监委会的设立使我国实现了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的转变。陆娟娟在硕士论文《论对国家间委员会权力的监督》重点从四个方面论述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监督。其次,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原则的研究。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运行原则是我国监察工作的理论指引,按照其制定的原则行使监察工作。李睿靓依照监察法细化了我国监委会的运行原则,提出了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循的包括独立监察、实事求是、从严教育等原则。唐杰则认为监委会的运行原应包括包括人权保障、独立行使等原则。监委会的实际运行必须要有一定的运行指引和制约机制,监委会要有独立行使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遵循人权保障和程序整的原则等其他基本原则。
除上代表性观点之外,国内学者还针对监察体制试点工作以及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并且学者也从不同层面对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研讨,还有学者针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大多数学者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研究也逐渐细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运行进行研究或者对于留置措施进行详细论证,其中有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值得去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的,201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最新修正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
[5]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2017(12)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监察法
我国实现了从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转变,国内学者围绕着国家监察做了大量的研究,为深入研究国家监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本文通过将国内学者对于国家监察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将国内学者研究的主要方向与成果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关于如何修宪来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研究。学者更多的是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困境。秦前红提出要进行修宪,其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基本定位比如其部门设置、机构人员等。秦前红,李雷认为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例如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国家最高法律所赋予的身份,监察委员会我国根本制度中的地位。李忠提出要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首先要确立新设立机关的法律地位,二要明确新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钟纪言则认为要在宪法修正案中单独增加一节内容,赋予监察委员会是独立反腐机构的身份。濮艳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修改宪法以增设新的机构,二是要制定两部基本法律及其配套性法律文件。马岭也认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应该调整,提出要增设监委会和修改宪法。大多数学者在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意见之时,都主张首先要进行宪法的修改,得到最高法律的许可,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然而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得到了宪法的许可。
第二,關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研究。李政在硕士论文《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研究》中明确论述监察对象全覆盖的范围,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规定,被列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大致分为六类,其划分依据是在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其中,监察范围更具体,囊括的人员也更加广泛。史小诺在硕士论文《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研究》也指出国家监察客体有六类,并详细论述了监察对象的具体情况,还提出一些特殊人员需要加以特殊监督。朱熠博认同法律明确的监察对象,但他认为其监察人员不够全面,还需要把军事机关人员纳入其中,而且还提出要把我国中小学公立教师也列入其中,要确保我国监察对象没有被遗漏。
第三,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架构的研究。焦洪昌认为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可以设置为三大部门,一为综合监察部,负责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二为预防腐败部,要进行腐败预防的工作;三为审计部,要监督公职人员的全部资产。张东方认为应该要设置六个内部单位,设立监督部门,察看公职人员的工作;设立调查部门,负责对监察对象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设立审查部门,要对违纪人员做出惩罚;另外还应当设立腐败预防部门。王保民认为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目前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们不能只是对腐败分子作出强制性处罚,要减少我国的腐败案件应该要进行预防腐败教育和廉政教育,不仅要治标还应该加强我国反腐倡廉相关的制度建设,可以借鉴我国香港治理腐败的具体处理方法,还可以参看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廉政建设比如新加坡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从根源进行治理,创造整个社会清风廉政的政治生态。
第四,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的研究。通过阅读国内学者的期刊文献学术发现,学者对于监察委员会职能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秦前红,石泽华依照试点监察委员会的运行则指出应具有刑事侦查。韩旭从调查职能出发对收集证据材料提出进入诉讼程序后怎样运用的问题。周长军对于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模式提出确立为“三角结构”的构想。朱赟先重点论述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应具有侦查权以及如何进行组织架构进行论述,提出来如何制约侦查权的形式。左卫民和安琪强调论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能要依照法定的原则来运行,以免在实际工作出错。施鹏鹏明确了侦查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制约侦查权的体制机制,避免侦查权的滥用。田丰更加具体的指出侦查权的主体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使用某种行为,对于侦查权在使用过程中的运用提出来合理性构建。
第五,关于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研究。吴思奇认为留置措施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留置措施具体的实施意见。吴健雄介绍了我国在三省市试点中如何运用留置措施,针对国家政治中心留置措置的适用进行实例分析,要根据试点中的实际情况,在保护确保人权保障的原则下进行合法的留置。王晓认为要明确留置措施的具体运行情况以及留置对象是否允许律师的介入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论证。沈红卫,高峰对“留置”措施提出了鲜明的观点,要发挥好“留置”措施的最佳效能。郭华认为留置措施要严格的运行程序、要明确留置的地点、以及何时通知留职人员家属、律师何时介入、如何保障留职人员最本人的权益。马怀德则对留置措施的实施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提出在权力规范之内作出留置。
第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的研究。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的研究大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程序的研究。黄绍坤对监委会的职能进行解读,认为监委会是针对反腐败建立的机构,是我国独立的行政机关。陈辉认为监察委员会是不再是以前行政系统内部的机关单位,而是新型的国家监督机关。王柱国指出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何海鲸对监察委员会的人员进行了门栏设置,确保我国监察人员的组织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冉富强,耿鹏飞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具体构建了我国监委会的基本功能,要有保护人权功能、治理腐败功能等。姬亚平,吉亮亮在硕士论文中认为我国最高监委会应该有八个内设机构,对监察委的职能运行情况进行内外部监督。王保民,祁琦媛认为监委会的设立使我国实现了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的转变。陆娟娟在硕士论文《论对国家间委员会权力的监督》重点从四个方面论述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监督。其次,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能运行原则的研究。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运行原则是我国监察工作的理论指引,按照其制定的原则行使监察工作。李睿靓依照监察法细化了我国监委会的运行原则,提出了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循的包括独立监察、实事求是、从严教育等原则。唐杰则认为监委会的运行原应包括包括人权保障、独立行使等原则。监委会的实际运行必须要有一定的运行指引和制约机制,监委会要有独立行使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遵循人权保障和程序整的原则等其他基本原则。
除上代表性观点之外,国内学者还针对监察体制试点工作以及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并且学者也从不同层面对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研讨,还有学者针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大多数学者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研究也逐渐细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运行进行研究或者对于留置措施进行详细论证,其中有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值得去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的,201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最新修正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
[5]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