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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将过去单一的“法定资本制”调整为“认缴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相结合的资本制度。但该资本制度的缺点是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应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