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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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释》中“订立”一词包含四种语义,分别为作为单方行为的订立行为、行政协议订立纠纷、合意订立过程和行政协议的成立.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订立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被界定为行政法律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因订立行为产生的纠纷和因行政协议本身产生的纠纷共同构成行政协议订立纠纷.在行政过程的视角下,行政协议的合意订立过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法上有关成立地点、成立时间的规定可适用于行政协议的成立.行政协议订立的行政性面向主要体现于对订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协议性面向主要体现于合意订立过程,需溯源至民事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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