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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有关工伤的条例中曾指出:摘要:针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工伤的养老资金缴纳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自然也存在不同的解决对策。事实上,出现不同程度工伤人员是否应该缴纳养老资金与员工自身有很大联系,当然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也需要我们熟知。只有科学安排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成立。
关键词:工伤待遇;养老保险;衔接
一、社会发展过程中衔接制度的转变
通过对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了解看出,职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的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可以从以下几种模式分析:即工伤保险、退休以及混合等模式。在十九世纪中期拟定的方案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因工致伤、残等问题的解决对策。在它的规定中,在工作中受伤从而导致自己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根据相关的劳动保险规定定期付给员工抚恤金,这就是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如果已经满足退休条件,仍然只享有工伤残废抚恤金待遇。
有关职工工伤的相关条例中提出,由于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员工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现象相关单位要给予职工退休处理,并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其中要包含护理待遇。所以职工一至四级的工伤不再享有伤残待遇,直接改为退休待遇处理。
劳动部门相关制度制定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其中有一条是关于完全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满足退休需求后,应该享有相应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如果这一金额远远低于养老保险的规定金额,应该及时补足差额,确保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的经办单位还应该把养老保险基金中员工的缴纳费用划分到其工伤保险基金中。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但是遇到突发情况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应变,有差额的需要及时补齐。
而在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中提出,如果职工工伤一直保持到退休年龄,并顺利完成退休手续的办理,则停止职工的伤残补贴,直接改为退休后所享有的养老保险补贴,假如伤残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远远低于伤残的补贴资金,应该及时补齐差额,确保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创建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机制,即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融入工伤保险方式,但是这种保险模式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障机制,主要受到我国传统保障机制的影响。自从我国建国以来,员工的退休机制就不太完善,很难顾及到所有的劳动人员,加入没有工伤保险机制,将会导致大部分的工伤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自从104号文件落实以来,我国的相关退休机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工伤保险机制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针对工伤人员的退休保障方式创新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后来266号文件出现后,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险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怎样更好地完成二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改革创新。前者主要重视工伤员工的保障工作,后者则主要关注员工的养老金数额是否科学合理,尽量在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与工伤员工最大比例的保险金额。科学落实好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切实维护好工伤员工的自身合法权益。
二、当前两者关系所争议的重点内容
在对养老保险与职工工伤保险进行衔接时,通常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要采取混合模式,也就是养老金+工伤保险补差模式。但是其中并没有关于工伤员工养老保险资金的缴纳问题。在相关条例落实之后,针对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缴纳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其中的做法仍然是两派分明。
其中一种措施就是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这一制度主要在北京、浙江、贵州等地方得到了普遍推广。得到推广使用的原因主要是符合退休要求的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才能享受这一保险的福利,如果不按照要求缴纳养老资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未来养老行业的发展,达不到养老缴费年限的无法正常退休。另外,还有一种措施就是不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由于工伤导致工人伤残现象的,需要相关单位代为缴纳医疗保险金。当然,在法律上还能查到养老、医疗等都是正规的社会保险,需要单位代为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
不同的做法会带来不同的作用及后果。首先可能造成工伤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受损,如果进行科学的缴费,会造成工伤人员伤残补贴金额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生活质量;如果不落实缴费,那么工伤员工退休金的领取就会大幅度下降,直接关系着其退休时期的养老金额。其次还会造成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大大增加了相关管理工作的难度,还有可能影响工伤员工的正常生活。从表面上来看,仍然有一部分人不支持工伤员工缴纳养老费用的方式,但是,深入来看,还是缴纳养老金更加科学。
三、关于养老保险费缴费责任分析
第一,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关系着养老保险自身的科学性,同时还决定了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顾名思义,养老保险就是针对老年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工伤保险则是针对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给与的劳动补偿,也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从两种保险的作用来分析,工伤保险主要是确保劳动者未退休时的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险则是确保劳动者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对于符合退休需求的老年工伤职工,我们可以在保证其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差,在这一过程中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这是保障老年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根本。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代付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在不同地区是否有不同的规定呢?也就是说,不同地方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科学的法律效力呢?单位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从行政的角度来看,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个人行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其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一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就不能擅自做主,即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事情应该看做是不能。
第三,根据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之间的替代率来看,缴纳养老保险是一项必须做的基础工作。有一些人认为,伤残津贴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养老金的替代率,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伤残津贴大部分都低于养老保险的,如果再让工伤职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就显得多余了。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比较片面地,只能代表极少数人的想法。比方说,如果一个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前,这个职工的伤残津贴达到了他自身工资的74%,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职工的养老金有可能远远高于原来的伤残津贴。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金的缴纳与领取依据的是缴纳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与金额多少,假如缴纳金额多且时间较长,那么最后获得的养老就会相对较高。但是伤残津贴的额度主要是依据受伤前一年的时间内平均月缴费金额决定的,如果在受伤前的一年时间内缴费金额较少,就会导致受伤后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养老金。在这个层面上讲,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缴纳养老金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
最后,把缴纳职责归咎与缴纳人本身,从根本上减少了伤残津贴的缴纳准则。结合相关的规定得知,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低级到高级分别为75%、80%、85%、90%。让工伤职工本人上缴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降低7%的标准。但是这样仍然会影响工伤职工的自身利益,因此工伤职工保险基金的成立能够有效缓解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栾居沪,张秀丽.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的设想[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01).
[2]潘翌嘉,向春华.一至四级工伤待遇与养老保险的衔接[J].中国社会保障,2014(03).
[3]刘薇.我国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问题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0(21).
关键词:工伤待遇;养老保险;衔接
一、社会发展过程中衔接制度的转变
通过对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了解看出,职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的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衔接可以从以下几种模式分析:即工伤保险、退休以及混合等模式。在十九世纪中期拟定的方案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因工致伤、残等问题的解决对策。在它的规定中,在工作中受伤从而导致自己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该根据相关的劳动保险规定定期付给员工抚恤金,这就是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如果已经满足退休条件,仍然只享有工伤残废抚恤金待遇。
有关职工工伤的相关条例中提出,由于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员工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现象相关单位要给予职工退休处理,并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其中要包含护理待遇。所以职工一至四级的工伤不再享有伤残待遇,直接改为退休待遇处理。
劳动部门相关制度制定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其中有一条是关于完全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满足退休需求后,应该享有相应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如果这一金额远远低于养老保险的规定金额,应该及时补足差额,确保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的经办单位还应该把养老保险基金中员工的缴纳费用划分到其工伤保险基金中。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但是遇到突发情况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应变,有差额的需要及时补齐。
而在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中提出,如果职工工伤一直保持到退休年龄,并顺利完成退休手续的办理,则停止职工的伤残补贴,直接改为退休后所享有的养老保险补贴,假如伤残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远远低于伤残的补贴资金,应该及时补齐差额,确保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创建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机制,即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融入工伤保险方式,但是这种保险模式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障机制,主要受到我国传统保障机制的影响。自从我国建国以来,员工的退休机制就不太完善,很难顾及到所有的劳动人员,加入没有工伤保险机制,将会导致大部分的工伤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自从104号文件落实以来,我国的相关退休机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工伤保险机制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针对工伤人员的退休保障方式创新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后来266号文件出现后,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保险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怎样更好地完成二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改革创新。前者主要重视工伤员工的保障工作,后者则主要关注员工的养老金数额是否科学合理,尽量在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与工伤员工最大比例的保险金额。科学落实好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切实维护好工伤员工的自身合法权益。
二、当前两者关系所争议的重点内容
在对养老保险与职工工伤保险进行衔接时,通常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要采取混合模式,也就是养老金+工伤保险补差模式。但是其中并没有关于工伤员工养老保险资金的缴纳问题。在相关条例落实之后,针对不同程度的工伤员工的养老保险资金缴纳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其中的做法仍然是两派分明。
其中一种措施就是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这一制度主要在北京、浙江、贵州等地方得到了普遍推广。得到推广使用的原因主要是符合退休要求的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才能享受这一保险的福利,如果不按照要求缴纳养老资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未来养老行业的发展,达不到养老缴费年限的无法正常退休。另外,还有一种措施就是不需要工伤员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由于工伤导致工人伤残现象的,需要相关单位代为缴纳医疗保险金。当然,在法律上还能查到养老、医疗等都是正规的社会保险,需要单位代为缴纳相关的养老保险金。
不同的做法会带来不同的作用及后果。首先可能造成工伤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受损,如果进行科学的缴费,会造成工伤人员伤残补贴金额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生活质量;如果不落实缴费,那么工伤员工退休金的领取就会大幅度下降,直接关系着其退休时期的养老金额。其次还会造成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大大增加了相关管理工作的难度,还有可能影响工伤员工的正常生活。从表面上来看,仍然有一部分人不支持工伤员工缴纳养老费用的方式,但是,深入来看,还是缴纳养老金更加科学。
三、关于养老保险费缴费责任分析
第一,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关系着养老保险自身的科学性,同时还决定了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顾名思义,养老保险就是针对老年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工伤保险则是针对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给与的劳动补偿,也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从两种保险的作用来分析,工伤保险主要是确保劳动者未退休时的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险则是确保劳动者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对于符合退休需求的老年工伤职工,我们可以在保证其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差,在这一过程中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这是保障老年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根本。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代付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在不同地区是否有不同的规定呢?也就是说,不同地方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科学的法律效力呢?单位是否应该为工伤职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从行政的角度来看,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个人行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其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一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就不能擅自做主,即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事情应该看做是不能。
第三,根据养老金与伤残津贴之间的替代率来看,缴纳养老保险是一项必须做的基础工作。有一些人认为,伤残津贴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养老金的替代率,不同程度工伤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伤残津贴大部分都低于养老保险的,如果再让工伤职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就显得多余了。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比较片面地,只能代表极少数人的想法。比方说,如果一个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前,这个职工的伤残津贴达到了他自身工资的74%,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职工的养老金有可能远远高于原来的伤残津贴。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金的缴纳与领取依据的是缴纳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与金额多少,假如缴纳金额多且时间较长,那么最后获得的养老就会相对较高。但是伤残津贴的额度主要是依据受伤前一年的时间内平均月缴费金额决定的,如果在受伤前的一年时间内缴费金额较少,就会导致受伤后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养老金。在这个层面上讲,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缴纳养老金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
最后,把缴纳职责归咎与缴纳人本身,从根本上减少了伤残津贴的缴纳准则。结合相关的规定得知,不同程度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低级到高级分别为75%、80%、85%、90%。让工伤职工本人上缴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降低7%的标准。但是这样仍然会影响工伤职工的自身利益,因此工伤职工保险基金的成立能够有效缓解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栾居沪,张秀丽.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的设想[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01).
[2]潘翌嘉,向春华.一至四级工伤待遇与养老保险的衔接[J].中国社会保障,2014(03).
[3]刘薇.我国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问题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