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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