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六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为把人们的思想从神学的中解放出来,对中世纪的神学统治发起了猛烈的冲击。经过近四个世纪的启蒙,资产阶级终于发动了革命,夺取了国家政权。把中世纪法律推向了近代。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典革新,与人的观念的意识变化,与国家政权的更换,互为因果,这是民众的自觉,更是社会的进步。
而在我们这个封建历史悠久的国家中,统治者皆认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①司马迁这一观点,成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共识。这种法律价值观在我国流行了二千多年,直至二十世纪初,它仍被封建统治者视之为国宝。1907年,在清王朝已宣布立宪的情况下,张之洞代表封建地主强调:“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②。这是当时把握国家政权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普遍观念。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虽然强调要用法律保护人的权利,但在这个问题上,也默认了法律的工具论。
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重视:①他的这一论点出现在于保皇派论战文章中,是批驳“中国人富人服从权势之性质,而非富于服从法律之性质”这一保皇派论点后得出的结论。这充分说明,尽管康梁也重视法律,但是,他们最终也未完全摆脱传统法观念的束缚。②指出“体”、“用”即法律和政权两者的不可分离性。法不为法,国无以存。“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失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小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多数人,日在惶恐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③。他充分认识到法律关系到国家存亡。
在护法战争中,他进一步推行法治体用论,作为发动护法战争的理论依据。他强调:“共和国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国于天地,必有余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举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诣在此。”这是他发动护法战争的原因。
民主革命家孙中山,他的思想始终以现代科学为依据。在同保皇派辩论中指出:“二十世纪初期脍炙人口的严复的《天演论》,有赫胥黎之书应译为进化乃合,译为天演则不合;以进化一学,有天然进化、人事进化之别也。进化到今天的世界之学,有天然科学、社会科学两类。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但它居重要地位。“物质里头有机器,人事里头又何尝没有机器呢?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人事就是社会。社会不能没有法律这种机器。特别是现代社会,由于自然进化,人类进化法律必须是科学的现代机器。“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二十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他指出了封建法制与现代西方法制的区别,指出现代法律因其“障人权”之功用,即能保障人民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孙中山是言行一致的革命实干主义者,他在理论上重视法律的治体作用,实践中也极为重视这一治体。1908年,河口起义前后,他在新加坡接到王宠惠的欧洲来书,请求帮助投考某国国际法学研究学院的用款。他立即给王氏筹措了一千五百元钱,汇往伦敦。面对别人的反对情绪,他解释说:“王君法学习渊博,且为吾党健者,吾党此时助其成功,即为将来革命政府建立之预备”。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尚在襁褓中,他反复强调:“今日最重要之事,以改良法律为第一也。”当确定南京政府人选时,因伍廷芳多任清对外使节,南北和谈期间又是和谈代表,所以很多人认为由他担任外务部长最合适。孙中山却认为:“外人皆以伍博士为外交人才,而吾人视其律学更优于外交。伍博士曾编新律,今将改采之。余意伍博士此职实为内阁最要地位……盖修订法律为第一要举,必有良美之法律(制)而后外务部始有所成就也。”在孙先生的积极努力下,伍廷芳执掌了司法大权。
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不仅在理论上重视法律的治体作用,实践中也极为重视这一治体。正是在他的积极努力推动下,中国近代民主法律思想才得以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史记
2 张文裹公全集
3 孙中山全集
而在我们这个封建历史悠久的国家中,统治者皆认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①司马迁这一观点,成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共识。这种法律价值观在我国流行了二千多年,直至二十世纪初,它仍被封建统治者视之为国宝。1907年,在清王朝已宣布立宪的情况下,张之洞代表封建地主强调:“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②。这是当时把握国家政权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普遍观念。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虽然强调要用法律保护人的权利,但在这个问题上,也默认了法律的工具论。
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重视:①他的这一论点出现在于保皇派论战文章中,是批驳“中国人富人服从权势之性质,而非富于服从法律之性质”这一保皇派论点后得出的结论。这充分说明,尽管康梁也重视法律,但是,他们最终也未完全摆脱传统法观念的束缚。②指出“体”、“用”即法律和政权两者的不可分离性。法不为法,国无以存。“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失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小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多数人,日在惶恐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③。他充分认识到法律关系到国家存亡。
在护法战争中,他进一步推行法治体用论,作为发动护法战争的理论依据。他强调:“共和国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国于天地,必有余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举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诣在此。”这是他发动护法战争的原因。
民主革命家孙中山,他的思想始终以现代科学为依据。在同保皇派辩论中指出:“二十世纪初期脍炙人口的严复的《天演论》,有赫胥黎之书应译为进化乃合,译为天演则不合;以进化一学,有天然进化、人事进化之别也。进化到今天的世界之学,有天然科学、社会科学两类。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但它居重要地位。“物质里头有机器,人事里头又何尝没有机器呢?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人事就是社会。社会不能没有法律这种机器。特别是现代社会,由于自然进化,人类进化法律必须是科学的现代机器。“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二十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他指出了封建法制与现代西方法制的区别,指出现代法律因其“障人权”之功用,即能保障人民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孙中山是言行一致的革命实干主义者,他在理论上重视法律的治体作用,实践中也极为重视这一治体。1908年,河口起义前后,他在新加坡接到王宠惠的欧洲来书,请求帮助投考某国国际法学研究学院的用款。他立即给王氏筹措了一千五百元钱,汇往伦敦。面对别人的反对情绪,他解释说:“王君法学习渊博,且为吾党健者,吾党此时助其成功,即为将来革命政府建立之预备”。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尚在襁褓中,他反复强调:“今日最重要之事,以改良法律为第一也。”当确定南京政府人选时,因伍廷芳多任清对外使节,南北和谈期间又是和谈代表,所以很多人认为由他担任外务部长最合适。孙中山却认为:“外人皆以伍博士为外交人才,而吾人视其律学更优于外交。伍博士曾编新律,今将改采之。余意伍博士此职实为内阁最要地位……盖修订法律为第一要举,必有良美之法律(制)而后外务部始有所成就也。”在孙先生的积极努力下,伍廷芳执掌了司法大权。
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不仅在理论上重视法律的治体作用,实践中也极为重视这一治体。正是在他的积极努力推动下,中国近代民主法律思想才得以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史记
2 张文裹公全集
3 孙中山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