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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警察是执法者,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从基础、模式、道路三方面对警察执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哲学思考,警示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能更好地调和警察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以便国家意志的体现。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18-02
作者简介:张海军(1982-),男,四川人,硕士研究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研究方向:警察学基础理论。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存在。效果是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后果。从关系的范畴可以看出,效果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作用的过程,是作用体对被作用体间关系范畴。执法本身是按照有效的法律来作为或不作为,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形态。执法的法律效果是有效力的法律在依法行政之后对社会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则是社会对执法的结果所作出的反映,是社会对执法结果的所做的评价。警察是国家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者和践行者。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所有法的安排都是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本质上属于国家活动之一的警察执法便天然具有阶级属性。警察执法规范化本身归根结底是具有阶级属性的警察严格按照具有阶级属性的法律法规进行政权维护、社会管理的活动。因此,至始至终,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从根本上也带上了阶级的烙印。
在阶级社会,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意味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无产阶级社会是人民统治,是人民自我的统治,阶级斗争在人民的国度里得到消灭。社会主义法呈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全民权利也通过国家行政展现。警察依法规范化行政是人民意志的要求,是合乎人民的利益,是和社会大众价值标准相符的。因此,有且只有在阶级统一下,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内在统一,二者本质是无差别的。同时,事物是依托于特定形式的存在,是矛盾缓和规律下的统一体。由此可见,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以阶级属性为前提,源于特定的基础、承载于一定的模式,在缓和人民内部矛盾基础上的统一,并呈现出运动的“各种倾向”。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基础——辩证唯物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质的哲学理念,这些现实实质,被人们的感知和感觉而复制、记录、放映,人们依靠它的感觉产生并不经过人们的感受得以存在”①。世界起源来自物质,意识是物质世界的放映,在人的意识和物质的反映过程中,人“从直接感觉到想象存在,从想象存在到实际执行,便是了解真理、认知和辨别客观实质的原始路径”。世界是人的思维理性和物质的辩证世界。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实质基础——人权。国家、社会是人的集合体。在法的国度里是关涉人本身的思考。人权是关涉人之为人的思考,关涉人本身的诉求的满足,人的诉求归根结底是对物质世界的反应。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立场科学的揭示事物的本质,即物质。物质是对人的需求满足的存在。对人有满足感的东西,在马克思理论中,是关于价值的讨论,对人的需求具有满足感的物质存在的关系范畴即是价值,物质的价值存在即是利益。在人类社会中,所有的讨论都是以满足人的诉求的利益存在为根本,是所有上层建筑的本质所在。国家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的诉求的整合为基础。所以,警察执法本身是关涉人权的调整,关涉人的诉求的物质存在的调整。由此可见,执法社会效果本身也是一种物质特殊性的表现,其和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物质所具有的特殊性不一样。
二、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模式——人民民主
“所谓阶层,就像类似某部分大组织,这些组织在发展中即定性国家生产系统里处在位置又有区别,与物质资料之间联系(其联系大部分系法规内容制定完整好了)区别,其国家活动组织中引起成效也有差别,因此获准了属于自身控制部分物质财富办法与数量有所差别”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个角度上并不是必然的统一,其关键在于统治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阶级斗争使得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离而不相互统一,这是封建社会、资本社会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正是把阶级斗争统一到人民大众内部才得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这种内在统一仍需要以人民意志调和的媒介的存在才能达到,即人民民主——理性和利益在民主中内在统一。因为,作为“统治者”的人民和“被统治者”的人民是在民主下发挥创造理性,对物质分配作出反应,形成某种共识和认同,从而达到统治和被统治的统一,才能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和阶级关系相关外,还要一定的统一模式来达成统一。
近代的民主理论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种即民主主义倾向,参与民主、参加民主观点同属于这类,倡导公众项目有人民直至参加决策,这种即民主制原型;第二种即自由主义倾向,或者称为代议制民主理念,主导由通过选拔出来‘官员’然后划定区域范围而执行权益,‘代表’公民权益或者观点并且坚持‘法治’”③。第一种方式相对赞同普通人民等警务个体直接性加入警务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去达到警务个体的需要,完成警务活动的民主性。大部分学者都赞成它从下到上所体现的强大民主化的理性与经验。在共和取向民主下,警察执法和社会融为一体,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人民的意志和警察行为相互辩证中实现了统一。然而这种民主方式被限制主要因为近代政治共同体中不计其数的公民,随后许多学者们又称其仅符合小国少民的情况。后面的赞同精英观点即经过选拔发展优秀个体用其智慧、理智拟定了警务法规和政务,侧面达到和调节警务个体的权益。这体现了近代、当代主要形式,对精英们智慧理性开展大有裨益,从上至下指引着大量共同体稳步前进。然而,却遭反驳“精英民主针对个体自由限制,…社会政治活动中常常存在有不平等性…,…聚焦关注社会上层内容里民主性建设…。而故意省略去掉人民自身民主性加入能力与其相符合其指标培育”④。也即是认为警察执法可能代表着精英的意志体现,导致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错开。 这两种警务模式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不同警务模式即从下至上和从上至下。前一种具有体现微型民主化作用,主要适用于局部小范围区域,符合广大参与性权益需要;后一种具有体现宏观民主化作用,主要适用于全面大范围领域,符合整体大方向权益需求,拥有良好的指向性,可以体现相对高的理性。我们在讨论民主时,必须和国家的性质相联系。因此,在民主模式上,在警务活动过程中,完全可以兼用这两种模式的优点。社会参与警察执法依据的形成、参与警察执法的监督,把其意志、诉求体现在规范化中。从法本身实现人民的统治,从法的效果上实现人民的期许和诉求。因此,这种自下而上的警务模式,同样是实现了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国家活动内容里关键的一个方面即警务活动,需要掌控人类进展总体宗旨以及需求。源自人民、代表人民的精英们以理性的睿智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引导警务活动的大体方向而不偏离客观开展的引导,完成社会高效卓越前进,也体现了人们客观实践进行的方向(当然科学的理性本身同样要取得人民的认同)。
三、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道路——曲折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其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范畴。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意味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具有整体性。然而,它没有与马克思主义中哲学相关内容属性评判背道而驰。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阶级消灭之后,社会的矛盾体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关系的范畴,在关系的范畴之内定然有利益拨派方面问题,是生产问题体现现实反映。“物质生产联系整体组成了国家经济构建,就是法规和政务内关于上层建筑竖立起来并且局限性社会认识方式同它相符合的实际基础”⑤。为了缓解内部的矛盾,人民以民主的形式形成某种规则,这种社会意识的上升即为法本身。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全民逐渐增加财富、文明需要与陈旧落伍生产力中间激烈问题。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即是该矛盾的体现,而与该矛盾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是人民意识的体现,即是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本身。因此,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在对立的矛盾中的统一。
四、小结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法和社会的基础是关涉世界观的讨论。辩证唯物是揭示人类社会本质的科学理论,法和社会都是基于辩证唯物的命题。在这里,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而不具有任何色彩,完全是存在之为存在的解读。同时,二者的统一又必须有一定的模式作为载体,人类的理性发现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民主对实现二者统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阶级统一和民主对于二者统一来说是血与肉的关系。世界是历史的存在,是运动着的事物。法和社会在运动中呈现矛盾,使得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人的理性和民主的模式使得生产关系(法律)与生产力相适应,达到二者的统一。此中,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天然的矛盾属性,是人的认识能力和法的规范属性使然,这就需要以运动的眼光看待警察执法规范化,而不一味寻求规范化本身。
[注释]
①列宁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9.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4.
③[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④[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18-02
作者简介:张海军(1982-),男,四川人,硕士研究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研究方向:警察学基础理论。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存在。效果是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后果。从关系的范畴可以看出,效果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作用的过程,是作用体对被作用体间关系范畴。执法本身是按照有效的法律来作为或不作为,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形态。执法的法律效果是有效力的法律在依法行政之后对社会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则是社会对执法的结果所作出的反映,是社会对执法结果的所做的评价。警察是国家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者和践行者。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所有法的安排都是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本质上属于国家活动之一的警察执法便天然具有阶级属性。警察执法规范化本身归根结底是具有阶级属性的警察严格按照具有阶级属性的法律法规进行政权维护、社会管理的活动。因此,至始至终,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从根本上也带上了阶级的烙印。
在阶级社会,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意味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无产阶级社会是人民统治,是人民自我的统治,阶级斗争在人民的国度里得到消灭。社会主义法呈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全民权利也通过国家行政展现。警察依法规范化行政是人民意志的要求,是合乎人民的利益,是和社会大众价值标准相符的。因此,有且只有在阶级统一下,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内在统一,二者本质是无差别的。同时,事物是依托于特定形式的存在,是矛盾缓和规律下的统一体。由此可见,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以阶级属性为前提,源于特定的基础、承载于一定的模式,在缓和人民内部矛盾基础上的统一,并呈现出运动的“各种倾向”。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基础——辩证唯物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质的哲学理念,这些现实实质,被人们的感知和感觉而复制、记录、放映,人们依靠它的感觉产生并不经过人们的感受得以存在”①。世界起源来自物质,意识是物质世界的放映,在人的意识和物质的反映过程中,人“从直接感觉到想象存在,从想象存在到实际执行,便是了解真理、认知和辨别客观实质的原始路径”。世界是人的思维理性和物质的辩证世界。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实质基础——人权。国家、社会是人的集合体。在法的国度里是关涉人本身的思考。人权是关涉人之为人的思考,关涉人本身的诉求的满足,人的诉求归根结底是对物质世界的反应。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立场科学的揭示事物的本质,即物质。物质是对人的需求满足的存在。对人有满足感的东西,在马克思理论中,是关于价值的讨论,对人的需求具有满足感的物质存在的关系范畴即是价值,物质的价值存在即是利益。在人类社会中,所有的讨论都是以满足人的诉求的利益存在为根本,是所有上层建筑的本质所在。国家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的诉求的整合为基础。所以,警察执法本身是关涉人权的调整,关涉人的诉求的物质存在的调整。由此可见,执法社会效果本身也是一种物质特殊性的表现,其和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物质所具有的特殊性不一样。
二、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模式——人民民主
“所谓阶层,就像类似某部分大组织,这些组织在发展中即定性国家生产系统里处在位置又有区别,与物质资料之间联系(其联系大部分系法规内容制定完整好了)区别,其国家活动组织中引起成效也有差别,因此获准了属于自身控制部分物质财富办法与数量有所差别”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个角度上并不是必然的统一,其关键在于统治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阶级斗争使得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离而不相互统一,这是封建社会、资本社会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正是把阶级斗争统一到人民大众内部才得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这种内在统一仍需要以人民意志调和的媒介的存在才能达到,即人民民主——理性和利益在民主中内在统一。因为,作为“统治者”的人民和“被统治者”的人民是在民主下发挥创造理性,对物质分配作出反应,形成某种共识和认同,从而达到统治和被统治的统一,才能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和阶级关系相关外,还要一定的统一模式来达成统一。
近代的民主理论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种即民主主义倾向,参与民主、参加民主观点同属于这类,倡导公众项目有人民直至参加决策,这种即民主制原型;第二种即自由主义倾向,或者称为代议制民主理念,主导由通过选拔出来‘官员’然后划定区域范围而执行权益,‘代表’公民权益或者观点并且坚持‘法治’”③。第一种方式相对赞同普通人民等警务个体直接性加入警务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去达到警务个体的需要,完成警务活动的民主性。大部分学者都赞成它从下到上所体现的强大民主化的理性与经验。在共和取向民主下,警察执法和社会融为一体,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人民的意志和警察行为相互辩证中实现了统一。然而这种民主方式被限制主要因为近代政治共同体中不计其数的公民,随后许多学者们又称其仅符合小国少民的情况。后面的赞同精英观点即经过选拔发展优秀个体用其智慧、理智拟定了警务法规和政务,侧面达到和调节警务个体的权益。这体现了近代、当代主要形式,对精英们智慧理性开展大有裨益,从上至下指引着大量共同体稳步前进。然而,却遭反驳“精英民主针对个体自由限制,…社会政治活动中常常存在有不平等性…,…聚焦关注社会上层内容里民主性建设…。而故意省略去掉人民自身民主性加入能力与其相符合其指标培育”④。也即是认为警察执法可能代表着精英的意志体现,导致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错开。 这两种警务模式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不同警务模式即从下至上和从上至下。前一种具有体现微型民主化作用,主要适用于局部小范围区域,符合广大参与性权益需要;后一种具有体现宏观民主化作用,主要适用于全面大范围领域,符合整体大方向权益需求,拥有良好的指向性,可以体现相对高的理性。我们在讨论民主时,必须和国家的性质相联系。因此,在民主模式上,在警务活动过程中,完全可以兼用这两种模式的优点。社会参与警察执法依据的形成、参与警察执法的监督,把其意志、诉求体现在规范化中。从法本身实现人民的统治,从法的效果上实现人民的期许和诉求。因此,这种自下而上的警务模式,同样是实现了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国家活动内容里关键的一个方面即警务活动,需要掌控人类进展总体宗旨以及需求。源自人民、代表人民的精英们以理性的睿智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引导警务活动的大体方向而不偏离客观开展的引导,完成社会高效卓越前进,也体现了人们客观实践进行的方向(当然科学的理性本身同样要取得人民的认同)。
三、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道路——曲折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其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范畴。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意味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具有整体性。然而,它没有与马克思主义中哲学相关内容属性评判背道而驰。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阶级消灭之后,社会的矛盾体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关系的范畴,在关系的范畴之内定然有利益拨派方面问题,是生产问题体现现实反映。“物质生产联系整体组成了国家经济构建,就是法规和政务内关于上层建筑竖立起来并且局限性社会认识方式同它相符合的实际基础”⑤。为了缓解内部的矛盾,人民以民主的形式形成某种规则,这种社会意识的上升即为法本身。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全民逐渐增加财富、文明需要与陈旧落伍生产力中间激烈问题。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即是该矛盾的体现,而与该矛盾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是人民意识的体现,即是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本身。因此,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在对立的矛盾中的统一。
四、小结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法和社会的基础是关涉世界观的讨论。辩证唯物是揭示人类社会本质的科学理论,法和社会都是基于辩证唯物的命题。在这里,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而不具有任何色彩,完全是存在之为存在的解读。同时,二者的统一又必须有一定的模式作为载体,人类的理性发现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民主对实现二者统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阶级统一和民主对于二者统一来说是血与肉的关系。世界是历史的存在,是运动着的事物。法和社会在运动中呈现矛盾,使得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人的理性和民主的模式使得生产关系(法律)与生产力相适应,达到二者的统一。此中,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天然的矛盾属性,是人的认识能力和法的规范属性使然,这就需要以运动的眼光看待警察执法规范化,而不一味寻求规范化本身。
[注释]
①列宁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9.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4.
③[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④[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