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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承认了国内独立保函的合法地位。独立保函的高度独立性及其“先付款,后诉讼”的模式受到商事交易主体的喜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函为担保人付款设立前提以及保函中同时包含“独立性条款”和“连带责任条款”这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保函独立性的问题仍然面临困境。我们需要通过细化独立性认定标准、构建担保责任推定规则以及探寻当事人真意表示等途径来解决当前困境,使独立保函在商事交往中占领更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