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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集资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也对本地区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本文就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问题进行如下探索。
关键词:非法集资案件 资产处置 解决办法
从2011年开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长丰县境内就发生“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天一养殖公司”、“枭龙科技公司”、等5起非法集资案件,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1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2起,涉案金额高达到16亿元左右,对合肥市乃至安徽省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也给长丰县乃至全市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案件破了、判了,但案结事不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大量涉案资产还没有处置,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切身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处置涉案资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为此进行如下的探讨。
一、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难以处置的原因及法律困惑
(一)法律缺位。
目前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层面,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空白。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各地主要依据的是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这2个行政规定,可以简称为:行政处置程序。这2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泛泛地阐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操作模式,效果不是很好。
《工作机制》对于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发挥了作用,但在资产处置阶段,这种工作机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显现了很多不足。以“吴英案”为例,在公安机关查处时,法院尚未判决就对吴英的涉案资金进行了拍卖处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行政资产处置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确定法院终审判决吴英构成非法集资罪才能处置其涉案资产。在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行政机关就先行对案件定性,从而处置资产,与法律规定相悖。
上述模式的不足之处决定了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应当走规范化、专业化、司法化的道路。
(二)法律与行政规定错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五种解散情形,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解散事由出现后,经股东、债权人申请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在国务院的《通知》和《工作机制》中明确的处置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果断、协助配合。没有明确依据什么法律处置、依据什么程序处置,很是笼统,造成下面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非常困惑。
(三)法院失位。
法院判决的长丰五起非法集资案件,都明确判决所扣押、冻结、查封的资产由扣押、冻结、查封单位或者专案组处置,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处置。这样的判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职责相背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扣押、冻结、查封的权利,没有处置的权利,但法院却拥有上述全部权力;同时在侦查办案阶段,各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是一个将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的临时组织,不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这样的判决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涉案的证据材料和涉案财物一并移送,法院判决时应当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判决,但是非法集资案件办案部门移送起诉时,法院仅仅收取涉嫌犯罪部分材料,对涉案财物却不予受理,造成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无法处置,引起群众上访,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四)涉案财物、人员多位。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特点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表现在资产形式的多样化、涉案资产数额巨大、涉案债权人数目众多,影响面广,呈现出多形式、多地区、多行业和多领域发展趋势。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非法集资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更为隐蔽,已由过去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从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而且从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黄金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形式诱骗群众财产。
非法集资的上述复杂现象,因债权人、产业工人、银行、承包商、供应商等诉求不同、产生债务的时间、期限、利率不同,加上可变现的资产,僧多粥少,无法一一满足诉求,导致处置起来难度非常大。
二、应对之策
(一)补足法律缺位。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刑事和民事案件高度重叠的案件,因此必须要让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无缝对接,必须将《刑法》和《公司法》、《破产法》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紧密衔接起来。建议相关部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和操作流程。
(二)规范工作机制。对国务院的《通知》和《工作机制》进行细化,出台具体措施引导政府、法院、诉求人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通过政府埋单、总揽一切的形式解决社会问题,否则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后遗症,以免政府引火烧身。
(三)法院切实履职尽责。法律赋予法院是刑事、民事判决处置权力,把该自己的责任推卸给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这是一种不作为的选择性执法。如果政府或者其他部门不依法办事,容易引起债权人对其他部门执法的偏颇看法。比如吴英案件公安机关前期资产处置就是例子,该案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形式处置,社会质疑之声可能小点。
(四)长丰五起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建议。虽然目前我国存在法院牵头、政法委牵头、金融办牵头三种资产处置模式,长丰县政府经过研究和实地考察采取金融办牵头模式,但课题组认为最符合法律效果的模式还是法院牵头模式。原因如下:
1.法院牵头处置从法律层面具备合法性。非法集资案件刑事犯罪部分本身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相关涉案资产进行判决处置是法院一项工作要求,法院责无旁贷。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处置的财物才具备合法性,社会公众才会认可。
2.法院牵头处置具备工作的刚性。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涉案公司破产,然后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部分引导到民事清偿部分,具备了执法的刚性和合理性,社会上的争议也相应较小,带来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3.法院具备牵头的能力和条件。法院本职工作就是各种刑事、民事案件判决、执行、处置,属于社会救济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有专门的如刑庭、民庭等专门的办事机构,也有职业素养较高的法官队伍,具备了丰富的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因此无论从合法性、人力、物力来讲,法院都具备牵头处置的能力和条件。反观金融办牵头处置模式则相差较大,社会认可度也低。
法院牵头处置模式并不代表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的后续工作,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不配合了,其他職能部门仍然要全力参与,分担工作职责,配合法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关键词:非法集资案件 资产处置 解决办法
从2011年开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长丰县境内就发生“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天一养殖公司”、“枭龙科技公司”、等5起非法集资案件,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1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2起,涉案金额高达到16亿元左右,对合肥市乃至安徽省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也给长丰县乃至全市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案件破了、判了,但案结事不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大量涉案资产还没有处置,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切身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处置涉案资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为此进行如下的探讨。
一、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难以处置的原因及法律困惑
(一)法律缺位。
目前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层面,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空白。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各地主要依据的是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这2个行政规定,可以简称为:行政处置程序。这2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泛泛地阐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操作模式,效果不是很好。
《工作机制》对于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发挥了作用,但在资产处置阶段,这种工作机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显现了很多不足。以“吴英案”为例,在公安机关查处时,法院尚未判决就对吴英的涉案资金进行了拍卖处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行政资产处置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确定法院终审判决吴英构成非法集资罪才能处置其涉案资产。在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行政机关就先行对案件定性,从而处置资产,与法律规定相悖。
上述模式的不足之处决定了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应当走规范化、专业化、司法化的道路。
(二)法律与行政规定错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五种解散情形,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解散事由出现后,经股东、债权人申请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在国务院的《通知》和《工作机制》中明确的处置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果断、协助配合。没有明确依据什么法律处置、依据什么程序处置,很是笼统,造成下面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非常困惑。
(三)法院失位。
法院判决的长丰五起非法集资案件,都明确判决所扣押、冻结、查封的资产由扣押、冻结、查封单位或者专案组处置,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处置。这样的判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职责相背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扣押、冻结、查封的权利,没有处置的权利,但法院却拥有上述全部权力;同时在侦查办案阶段,各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是一个将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的临时组织,不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这样的判决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涉案的证据材料和涉案财物一并移送,法院判决时应当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判决,但是非法集资案件办案部门移送起诉时,法院仅仅收取涉嫌犯罪部分材料,对涉案财物却不予受理,造成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无法处置,引起群众上访,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四)涉案财物、人员多位。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特点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表现在资产形式的多样化、涉案资产数额巨大、涉案债权人数目众多,影响面广,呈现出多形式、多地区、多行业和多领域发展趋势。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非法集资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更为隐蔽,已由过去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从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而且从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投资理财、黄金期货交易、分时度假等形式诱骗群众财产。
非法集资的上述复杂现象,因债权人、产业工人、银行、承包商、供应商等诉求不同、产生债务的时间、期限、利率不同,加上可变现的资产,僧多粥少,无法一一满足诉求,导致处置起来难度非常大。
二、应对之策
(一)补足法律缺位。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刑事和民事案件高度重叠的案件,因此必须要让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无缝对接,必须将《刑法》和《公司法》、《破产法》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紧密衔接起来。建议相关部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和操作流程。
(二)规范工作机制。对国务院的《通知》和《工作机制》进行细化,出台具体措施引导政府、法院、诉求人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通过政府埋单、总揽一切的形式解决社会问题,否则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后遗症,以免政府引火烧身。
(三)法院切实履职尽责。法律赋予法院是刑事、民事判决处置权力,把该自己的责任推卸给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这是一种不作为的选择性执法。如果政府或者其他部门不依法办事,容易引起债权人对其他部门执法的偏颇看法。比如吴英案件公安机关前期资产处置就是例子,该案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形式处置,社会质疑之声可能小点。
(四)长丰五起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建议。虽然目前我国存在法院牵头、政法委牵头、金融办牵头三种资产处置模式,长丰县政府经过研究和实地考察采取金融办牵头模式,但课题组认为最符合法律效果的模式还是法院牵头模式。原因如下:
1.法院牵头处置从法律层面具备合法性。非法集资案件刑事犯罪部分本身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相关涉案资产进行判决处置是法院一项工作要求,法院责无旁贷。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处置的财物才具备合法性,社会公众才会认可。
2.法院牵头处置具备工作的刚性。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涉案公司破产,然后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部分引导到民事清偿部分,具备了执法的刚性和合理性,社会上的争议也相应较小,带来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3.法院具备牵头的能力和条件。法院本职工作就是各种刑事、民事案件判决、执行、处置,属于社会救济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有专门的如刑庭、民庭等专门的办事机构,也有职业素养较高的法官队伍,具备了丰富的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因此无论从合法性、人力、物力来讲,法院都具备牵头处置的能力和条件。反观金融办牵头处置模式则相差较大,社会认可度也低。
法院牵头处置模式并不代表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的后续工作,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不配合了,其他職能部门仍然要全力参与,分担工作职责,配合法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