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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是一门研究不同于研究者所在社会的他者的文化的学科。人类学特别强调“他者的文化”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内在规律提醒我们应当重视“他者的文化”;另一方面是考察“他者的文化”有助于我们从自我认识的刻板印象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加深刻的认识自我。法人类学,顾名思义就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是采用人类学的研究视角对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与考察的一门学科。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是法人类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本著作,他通过新的视角和新的方法,开创了法人类学研究的新纪元。马林诺夫斯基对于法人类学最重要的贡献,是他所首倡的田野调查的方法以及他在书中所表露出的对他者文化的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这两项宝贵的财富对当今法人类学及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田野调查——重新认识原始社会的法律系统
马林诺夫斯基在本书的导论中提出“……由于这些学者的研究不得不依赖于早期业余人种学者的资料,致使这项研究严重受阻,因为在那时还没有掌握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目的和知识,以及受过现代田野调查训练的专家存在。在原始法律这门抽象而又复杂的学科中,总的来说业余的观察是毫无用处的。”在这里,马林诺夫斯基发出的是对法人类学前期研究的质疑,因为他认为前期研究缺乏科学的方法。同时他又提出了一种期待,期待自己的新方法——田野调查,能够为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作出贡献。而后来的发展也证明,这样一种具有开拓性质的方法,确实为法人类学的发展、甚至是社会学、人类学及其他众多社会科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马林诺夫斯基通过田野调查,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观察得来的资料。马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新的观点,同时对法人类学前期研究的观点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在法人类学领域里,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存在着以下几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共识”:(1)“原始人不仅被塑造成守法公民的模范,而且是顺应着他本能冲动的自然倾向,遵从着其部落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戒律,已成为一条公理”(2)“原始人——资深的人类学家们当今所作的判断——对传统和习俗深怀敬意,并且自觉地遵从着它们的命令。通过‘精神的惰性’,加之对公众舆论或超自然惩罚的恐惧,或再经由即使不是‘群体本能’,也是一种‘随处可见的群体情感’,他‘奴隶般’、‘不知不觉地’、‘自然地’服从着部落的规则和戒律。”(3)“和我们的成文法相比,原始人更愿意服从习俗惯例这类不成文法,或者确切的地说,他们自发地服从于不成文法。”法律人类学的前期研究基本上都表达了同一个观点——原始社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原始人对于“习俗”的遵从是自觉默认和本能的。而马氏显然不赞同这些观点,并予以了鲜明的批驳。首先,马氏认为将任何强制性约束视为理所当然而予以接受,是与人性背道而驰的,这就对原始人自觉遵循“习俗”提出了质疑。第二, 马氏指出,仅靠“情感”不能使禁令和责任具有约束力。最后,马氏明确提出了原始社会存在着法律系统的观点——“在每一种人类文化中都存在着重压在每个公民身上,要求他们作出重大的自我牺牲的法律、禁忌和义务,人们是基于道德、情感或注重事实的理性,而不是出于任何‘自发性’来遵守它们的。”
法人类学前期研究得出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一方面是由于研究方法不科学,另一方面就是“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在作祟。而马林诺夫斯基的另一大重要的贡献,就是对“文化中心主义”进行了批判。
二、他者文化的意义——对文化中心主义的驳斥
马林诺夫斯基提出,“我主张人类学法学领域中最大的需要是建立更多的理论,特别是在与原始人实际的交往中形成的理论。”不难发现,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法人类学的知识是需要在实地调查中形成的,实际上就是提倡实地的田野调查,反对“书斋里的玄想”;另外,“特别是在与原始人的交往中形成的原理”实质上是对将西方法学的观念用于对原始社会的法律形态分析的一种驳斥,同时也是对“他者的文化”的重要意义的一种肯定。
人类学者认识到这种“他者的文化”的重要意义,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泰勒在他的旅行中对原始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这位近代人类学的鼻祖,却也不可避免的站在“自己的舞台”上,演绎了一段充满文化等级色彩的人类学。他将人类文化的进化史划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将世界不同民族安放在这条进化轴上,而欧洲的民族显然就处于这条轴的最前沿。这一心态在现在看来荒谬至极,但在当时,却在欧洲存在着普遍性,泰勒的理论,可以说是这种中心主义心态在人类学上的典型反映。也正是由于这种心态,在那个不宽容的世纪,上演了一段扼杀理性的历史——殖民战争。显然,殖民主义和中心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在近乎疯狂的中心主义的鼓动下,欧洲人总是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一切问题,认为那些“落后”的民族就理应走到和他们一样的文明社会中来,欧洲人打着开化所谓的落后民族的旗号,进行了残酷的殖民战争。
由此可见,马林诺夫斯基提出“他者的文化”的意义,是多么难能可贵,是对既有的学科思维的一种突破,更是对文化多样性、文化平等理念的倡导。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我们习惯于去寻找一个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的具体机构,我们同样在原始社会中寻找类似的机构,却无法发现任何相似的情况,于是我们就得出结论认为,原始人对所有法律的服从是因为他们具有服从法律的不为人所知的倾向;若以中央权威、法典、法庭和警察来界定法律强制力,我们必然会得出原始社会的法律不需要强制执行,它被人们自发地遵守着的结论。”从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传统的人类学者在对他者文化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导致研究者自然而然的从自身文化的角度去看待“他者的文化”,忽略了被研究的社会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地方知识体系,进而得出了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当今世界,这种“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在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这些国家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通过武力侵略、文化渗透、经济控制等方式,强力推行自己的文化价值,试图打造一个“又平又扁”的世界,一个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世界。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借用生物界“特化” 的理念来论证人类社会需要多样性。所谓“特化”,即在某一时段某一环境里的最适应群体,表面上看,“特化”的群体,可能最适应当时当地的环境,但“太适应太特化的结果,也可能走入演化的死胡同,一旦周遭的环境改变,过分特化的物种反而会因为无法改变而灭绝”,李亦园先生认为 “在某个角度上来看文化也同样地可能导致‘特化’现象,如果人类一直过分依赖某种特定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内容,最后也可能造成整个文化的僵化而丧失了演化上的优势。” 人类发展的道路告诉我们,单一的文化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属于文化范畴的法律也不应是单一的,法人类学的追求应着眼于“反思”,“以他为鉴”,寻找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可能——如何通过对非西方法系的考察,探寻多种法律体系的可能性。从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已经初步提出了一种“无国家”的法律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的思考,构建一种宏大的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律仅仅是这种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原始社会基于互惠基础的社会习俗,则完全可以“古为今用”,对于新时期社会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大有裨益。法人类学从原始社会汲取养分,反观当今社会中有什么积极因素可以成为“无国家”法律及社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任重而道远的。
正如李亦园先生所言“文化也必须讲求内容的多样性与发展的多元性,使文化的内容不断的能更新而保持活力,这样整个人类的种族有才前途。在这个层次上面,生物演化与文化演进的理念都是相通的,因此当代社会思潮强调‘多元性’意识,实在有其深层的理论基础。”从这一角度而言,马林诺夫斯基在当时认识到“他者的文化”的价值,更显其深刻、独到的理论洞察力。
(作者简介:柯仲甲(1990.6-),男,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一、田野调查——重新认识原始社会的法律系统
马林诺夫斯基在本书的导论中提出“……由于这些学者的研究不得不依赖于早期业余人种学者的资料,致使这项研究严重受阻,因为在那时还没有掌握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目的和知识,以及受过现代田野调查训练的专家存在。在原始法律这门抽象而又复杂的学科中,总的来说业余的观察是毫无用处的。”在这里,马林诺夫斯基发出的是对法人类学前期研究的质疑,因为他认为前期研究缺乏科学的方法。同时他又提出了一种期待,期待自己的新方法——田野调查,能够为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作出贡献。而后来的发展也证明,这样一种具有开拓性质的方法,确实为法人类学的发展、甚至是社会学、人类学及其他众多社会科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马林诺夫斯基通过田野调查,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观察得来的资料。马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新的观点,同时对法人类学前期研究的观点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在法人类学领域里,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存在着以下几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共识”:(1)“原始人不仅被塑造成守法公民的模范,而且是顺应着他本能冲动的自然倾向,遵从着其部落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戒律,已成为一条公理”(2)“原始人——资深的人类学家们当今所作的判断——对传统和习俗深怀敬意,并且自觉地遵从着它们的命令。通过‘精神的惰性’,加之对公众舆论或超自然惩罚的恐惧,或再经由即使不是‘群体本能’,也是一种‘随处可见的群体情感’,他‘奴隶般’、‘不知不觉地’、‘自然地’服从着部落的规则和戒律。”(3)“和我们的成文法相比,原始人更愿意服从习俗惯例这类不成文法,或者确切的地说,他们自发地服从于不成文法。”法律人类学的前期研究基本上都表达了同一个观点——原始社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原始人对于“习俗”的遵从是自觉默认和本能的。而马氏显然不赞同这些观点,并予以了鲜明的批驳。首先,马氏认为将任何强制性约束视为理所当然而予以接受,是与人性背道而驰的,这就对原始人自觉遵循“习俗”提出了质疑。第二, 马氏指出,仅靠“情感”不能使禁令和责任具有约束力。最后,马氏明确提出了原始社会存在着法律系统的观点——“在每一种人类文化中都存在着重压在每个公民身上,要求他们作出重大的自我牺牲的法律、禁忌和义务,人们是基于道德、情感或注重事实的理性,而不是出于任何‘自发性’来遵守它们的。”
法人类学前期研究得出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一方面是由于研究方法不科学,另一方面就是“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在作祟。而马林诺夫斯基的另一大重要的贡献,就是对“文化中心主义”进行了批判。
二、他者文化的意义——对文化中心主义的驳斥
马林诺夫斯基提出,“我主张人类学法学领域中最大的需要是建立更多的理论,特别是在与原始人实际的交往中形成的理论。”不难发现,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法人类学的知识是需要在实地调查中形成的,实际上就是提倡实地的田野调查,反对“书斋里的玄想”;另外,“特别是在与原始人的交往中形成的原理”实质上是对将西方法学的观念用于对原始社会的法律形态分析的一种驳斥,同时也是对“他者的文化”的重要意义的一种肯定。
人类学者认识到这种“他者的文化”的重要意义,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泰勒在他的旅行中对原始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这位近代人类学的鼻祖,却也不可避免的站在“自己的舞台”上,演绎了一段充满文化等级色彩的人类学。他将人类文化的进化史划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将世界不同民族安放在这条进化轴上,而欧洲的民族显然就处于这条轴的最前沿。这一心态在现在看来荒谬至极,但在当时,却在欧洲存在着普遍性,泰勒的理论,可以说是这种中心主义心态在人类学上的典型反映。也正是由于这种心态,在那个不宽容的世纪,上演了一段扼杀理性的历史——殖民战争。显然,殖民主义和中心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在近乎疯狂的中心主义的鼓动下,欧洲人总是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一切问题,认为那些“落后”的民族就理应走到和他们一样的文明社会中来,欧洲人打着开化所谓的落后民族的旗号,进行了残酷的殖民战争。
由此可见,马林诺夫斯基提出“他者的文化”的意义,是多么难能可贵,是对既有的学科思维的一种突破,更是对文化多样性、文化平等理念的倡导。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我们习惯于去寻找一个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的具体机构,我们同样在原始社会中寻找类似的机构,却无法发现任何相似的情况,于是我们就得出结论认为,原始人对所有法律的服从是因为他们具有服从法律的不为人所知的倾向;若以中央权威、法典、法庭和警察来界定法律强制力,我们必然会得出原始社会的法律不需要强制执行,它被人们自发地遵守着的结论。”从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传统的人类学者在对他者文化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导致研究者自然而然的从自身文化的角度去看待“他者的文化”,忽略了被研究的社会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地方知识体系,进而得出了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当今世界,这种“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在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这些国家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通过武力侵略、文化渗透、经济控制等方式,强力推行自己的文化价值,试图打造一个“又平又扁”的世界,一个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世界。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借用生物界“特化” 的理念来论证人类社会需要多样性。所谓“特化”,即在某一时段某一环境里的最适应群体,表面上看,“特化”的群体,可能最适应当时当地的环境,但“太适应太特化的结果,也可能走入演化的死胡同,一旦周遭的环境改变,过分特化的物种反而会因为无法改变而灭绝”,李亦园先生认为 “在某个角度上来看文化也同样地可能导致‘特化’现象,如果人类一直过分依赖某种特定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内容,最后也可能造成整个文化的僵化而丧失了演化上的优势。” 人类发展的道路告诉我们,单一的文化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属于文化范畴的法律也不应是单一的,法人类学的追求应着眼于“反思”,“以他为鉴”,寻找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可能——如何通过对非西方法系的考察,探寻多种法律体系的可能性。从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已经初步提出了一种“无国家”的法律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的思考,构建一种宏大的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律仅仅是这种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原始社会基于互惠基础的社会习俗,则完全可以“古为今用”,对于新时期社会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大有裨益。法人类学从原始社会汲取养分,反观当今社会中有什么积极因素可以成为“无国家”法律及社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任重而道远的。
正如李亦园先生所言“文化也必须讲求内容的多样性与发展的多元性,使文化的内容不断的能更新而保持活力,这样整个人类的种族有才前途。在这个层次上面,生物演化与文化演进的理念都是相通的,因此当代社会思潮强调‘多元性’意识,实在有其深层的理论基础。”从这一角度而言,马林诺夫斯基在当时认识到“他者的文化”的价值,更显其深刻、独到的理论洞察力。
(作者简介:柯仲甲(1990.6-),男,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方向为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