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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完不成别想拿底薪”——你要说“不”
“不发给你工资怪不着别人,谁让你没有完成任务呢。”这是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常说的一句话。在用人单位这一“响当当”的理由面前,许多劳动者退让了。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具体分配方式,但企业的“自主”是有法律限度的,企业在行使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都有权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企业的做法出了“圈儿”,劳动者就应该挺起胸要说法。
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做业务推销。在劳动合同中,公司给王先生定了营销基数,按规定,超额完成任务,王先生可按约定比例提成;仅完成基本任务,只发200元底薪;不能完成基本任务,不发底薪。王先生工作了3个月,一直没有完成营销基数,公司停发了他的底薪。王先生没有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把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就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王先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司给王先生加发了25%的经济补偿金。
“逼你辞职企图不付经济补偿金”——你要说“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逼你走”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被动和主动关系是可以转换的。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要给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王先生被公司聘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他的月工资是3000元,可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给他1500元工资。王先生忍无可忍,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庭上,那家公司一再强调,王先生属于主动辞职,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工资被克扣,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的。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向王先生补付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想干活先交钱担保”——你要说“不”
许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为部门主任。公司向许先生收取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两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许先生要求公司退还这笔钱,公司则强调这笔钱是技术转让担保金,拒不退还。许先生没有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就把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许先生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了这笔钱,但也着实经历了一番艰辛。
近年来,一些公司收取抵押金更隐蔽了,除了要求劳动者交担保金外,有的每月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甚至要求劳动者用实物抵押,变相收取抵押金。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此,你同样有权利说“不”。(北京 刘玉民)
“不发给你工资怪不着别人,谁让你没有完成任务呢。”这是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常说的一句话。在用人单位这一“响当当”的理由面前,许多劳动者退让了。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具体分配方式,但企业的“自主”是有法律限度的,企业在行使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都有权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企业的做法出了“圈儿”,劳动者就应该挺起胸要说法。
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做业务推销。在劳动合同中,公司给王先生定了营销基数,按规定,超额完成任务,王先生可按约定比例提成;仅完成基本任务,只发200元底薪;不能完成基本任务,不发底薪。王先生工作了3个月,一直没有完成营销基数,公司停发了他的底薪。王先生没有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把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就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王先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司给王先生加发了25%的经济补偿金。
“逼你辞职企图不付经济补偿金”——你要说“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逼你走”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被动和主动关系是可以转换的。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要给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王先生被公司聘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他的月工资是3000元,可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给他1500元工资。王先生忍无可忍,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庭上,那家公司一再强调,王先生属于主动辞职,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工资被克扣,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的。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向王先生补付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想干活先交钱担保”——你要说“不”
许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为部门主任。公司向许先生收取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两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许先生要求公司退还这笔钱,公司则强调这笔钱是技术转让担保金,拒不退还。许先生没有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就把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许先生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了这笔钱,但也着实经历了一番艰辛。
近年来,一些公司收取抵押金更隐蔽了,除了要求劳动者交担保金外,有的每月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甚至要求劳动者用实物抵押,变相收取抵押金。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此,你同样有权利说“不”。(北京 刘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