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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遗嘱库”作为一项公益项目已经正式运营,为广大老年朋友订立遗嘱提供了帮助。“中华遗嘱库”的出现,亦对公证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公证行业应借鉴高科技手段完善订立程序,积极应对中华遗嘱库的冲击,实现遗嘱公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中华遗嘱库;遗嘱公证;特点
2013年3月21日,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全国第一个遗嘱登记中心正式挂牌运行。作为中国首个民营关注遗嘱的项目,中华遗嘱库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类型。这五种遗嘱的效力有所不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通过“中华遗嘱库”这种形式订立的遗嘱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中华遗嘱库”的中立性、公益性、便捷性,无疑会在不久的将来对遗嘱公证产生强有力的冲击。为应对冲击,就要对“中华遗嘱库”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充分研究“中华遗嘱库”存在的优点和缺点,实现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更高效力性,从而发挥遗嘱公证的自身优势,实现遗嘱公证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华遗嘱库”的特点
“中华遗嘱库”特点鲜明,它不仅适应了群众的需要,在提高群众的遗嘱订立意识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1)公益性。中华遗嘱库目前声称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均为免费。中华遗嘱库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迅速吸引了群众的广泛关注,扩大了广大中老年朋友对订立遗嘱的认识和了解。
(2)中立性。中华遗嘱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和遗嘱人并无利害关系。中华遗嘱库采用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3)便捷性。中华遗嘱库对于有订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可以在该网站上申请进行预约登记,通过网站信息了解到相应的办理流程。中华遗嘱库起草了14个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大部分内容,基本可以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在程序上为老年人书写遗嘱提供了便利。
在具有显著特点的同时,中华遗嘱库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
(1)缺乏安全性和稳定性。中华遗嘱库刚刚成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将遗嘱存放于中华遗嘱库内,主办方能否有充足的空间和地点及专业性的人员对遗嘱人的遗嘱进行保管,能否有充足的安全措施保障遗嘱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遗嘱不被丢失或损坏,能否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持续存在,这都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2)存在年龄性、地域性限制。目前遗嘱库仅仅针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订立遗嘱提供帮助,尚无法为其他年龄段、区域的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在订立遗嘱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更广泛的遗嘱需求暂时无法通过中华遗嘱库得到满足。
(3)缺乏法律、法规、政策支撑。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华遗嘱库的相关运行进行直接规范和管理。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从法律上也并没有直接赋予其相较于自书遗嘱更高的效力,与公证遗嘱的效力更是无法相提并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后,自己私下又写了一份遗嘱,根据现有的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效力高于之前订立的遗嘱。从而,通过遗嘱库订立的遗嘱并不能为解决最终的遗产继承问题带来更为直接而准确的定案依据,仍需要继承人或者审判部门对遗嘱人自己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核。
二、遗嘱公证的特点
通过综合分析中华遗嘱库的优缺点:
1.遗嘱公证具有公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这一点上,公证机构和中华遗嘱库的公益性质是相同的。虽然公证费极少,公证机构对家庭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的情况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减免公证费,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设置。
2.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3.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
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要经过申请、初审、受理、打印遗嘱、制作笔录、录像、审核、质检、出证、归档等多重环节,确保遗嘱人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证遗嘱的保管更加严格、安全和保密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嘱公证的卷宗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遗嘱卷宗同时也是保密的卷宗,除遗嘱当事人或者法院以外的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调阅,承办的公证人员也有为遗嘱人进行保密的义务。
三、遗嘱公证如何应对机遇和挑战
遗嘱公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事项,如何学习和借鉴“中华遗嘱库”的优点,如何应对“中华遗嘱库”产生的机遇和挑战,是全体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1.加大遗嘱公证的宣传力度
中华遗嘱库成立之初就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成立了专门的网站,不但引起了老年人的热烈追捧,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相比而言,公证遗嘱的宣传力度较小。对公证界来说,可以借着“中华遗嘱库”成立的东风,在社会关注“遗嘱订立”事件的同时,大力宣传公证遗嘱,达到提高群众认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双重效果。
2.加大遗嘱公证的公益性
依照现行的公证收费标准,遗嘱公证在公证的业务当中只占微小的部分,收取的费用较低,减免遗嘱公证费用对公证机构的运营影响很小。下一步,公证机构可以依托法律援助,将遗嘱公证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扩大遗嘱公证的公益性。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免费办理。
3.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完善公证遗嘱订立的程序
公证遗嘱虽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订立程序,但还不能完全跟上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在程序的完善方面,公证遗嘱的订立可以借鉴中华遗嘱库如采用更不易损毁的专用纸、指纹扫描等多种手段,积极采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影像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实现永久性保存。在完善服务方面,提供网络网址远程预约登记业务等便捷的形式,方便群众办理公证遗嘱。
4.搭建公证遗嘱库,实现国家层面的公证遗嘱登记信息联网查询
目前,山东省公证办证系统虽然实现了全省联网,但依然无法查询到当事人在本省公证机构之外的遗嘱办理情况。司法部目前已斥巨资搭建了全国联网的公证遗嘱库及公证遗嘱平台,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建处以来的遗嘱公证信息已经采集完毕,中国公证遗嘱联网查询平台有望在2015年初完成网络化建设并实现全国以公证处为层面的遗嘱信息联网查询。届时,可完全确保公证员及申请遗嘱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在办理遗嘱继承过程中,以立遗嘱人订立的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作为办理继承公证的依据。
关键词:中华遗嘱库;遗嘱公证;特点
2013年3月21日,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全国第一个遗嘱登记中心正式挂牌运行。作为中国首个民营关注遗嘱的项目,中华遗嘱库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类型。这五种遗嘱的效力有所不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通过“中华遗嘱库”这种形式订立的遗嘱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中华遗嘱库”的中立性、公益性、便捷性,无疑会在不久的将来对遗嘱公证产生强有力的冲击。为应对冲击,就要对“中华遗嘱库”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充分研究“中华遗嘱库”存在的优点和缺点,实现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更高效力性,从而发挥遗嘱公证的自身优势,实现遗嘱公证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华遗嘱库”的特点
“中华遗嘱库”特点鲜明,它不仅适应了群众的需要,在提高群众的遗嘱订立意识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1)公益性。中华遗嘱库目前声称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均为免费。中华遗嘱库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迅速吸引了群众的广泛关注,扩大了广大中老年朋友对订立遗嘱的认识和了解。
(2)中立性。中华遗嘱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和遗嘱人并无利害关系。中华遗嘱库采用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3)便捷性。中华遗嘱库对于有订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可以在该网站上申请进行预约登记,通过网站信息了解到相应的办理流程。中华遗嘱库起草了14个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大部分内容,基本可以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在程序上为老年人书写遗嘱提供了便利。
在具有显著特点的同时,中华遗嘱库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
(1)缺乏安全性和稳定性。中华遗嘱库刚刚成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将遗嘱存放于中华遗嘱库内,主办方能否有充足的空间和地点及专业性的人员对遗嘱人的遗嘱进行保管,能否有充足的安全措施保障遗嘱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遗嘱不被丢失或损坏,能否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持续存在,这都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2)存在年龄性、地域性限制。目前遗嘱库仅仅针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订立遗嘱提供帮助,尚无法为其他年龄段、区域的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在订立遗嘱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更广泛的遗嘱需求暂时无法通过中华遗嘱库得到满足。
(3)缺乏法律、法规、政策支撑。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华遗嘱库的相关运行进行直接规范和管理。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从法律上也并没有直接赋予其相较于自书遗嘱更高的效力,与公证遗嘱的效力更是无法相提并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后,自己私下又写了一份遗嘱,根据现有的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人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效力高于之前订立的遗嘱。从而,通过遗嘱库订立的遗嘱并不能为解决最终的遗产继承问题带来更为直接而准确的定案依据,仍需要继承人或者审判部门对遗嘱人自己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核。
二、遗嘱公证的特点
通过综合分析中华遗嘱库的优缺点:
1.遗嘱公证具有公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这一点上,公证机构和中华遗嘱库的公益性质是相同的。虽然公证费极少,公证机构对家庭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的情况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减免公证费,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人性化设置。
2.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3.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
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要经过申请、初审、受理、打印遗嘱、制作笔录、录像、审核、质检、出证、归档等多重环节,确保遗嘱人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证遗嘱的保管更加严格、安全和保密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嘱公证的卷宗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遗嘱卷宗同时也是保密的卷宗,除遗嘱当事人或者法院以外的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调阅,承办的公证人员也有为遗嘱人进行保密的义务。
三、遗嘱公证如何应对机遇和挑战
遗嘱公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事项,如何学习和借鉴“中华遗嘱库”的优点,如何应对“中华遗嘱库”产生的机遇和挑战,是全体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1.加大遗嘱公证的宣传力度
中华遗嘱库成立之初就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成立了专门的网站,不但引起了老年人的热烈追捧,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相比而言,公证遗嘱的宣传力度较小。对公证界来说,可以借着“中华遗嘱库”成立的东风,在社会关注“遗嘱订立”事件的同时,大力宣传公证遗嘱,达到提高群众认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双重效果。
2.加大遗嘱公证的公益性
依照现行的公证收费标准,遗嘱公证在公证的业务当中只占微小的部分,收取的费用较低,减免遗嘱公证费用对公证机构的运营影响很小。下一步,公证机构可以依托法律援助,将遗嘱公证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扩大遗嘱公证的公益性。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免费办理。
3.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完善公证遗嘱订立的程序
公证遗嘱虽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订立程序,但还不能完全跟上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在程序的完善方面,公证遗嘱的订立可以借鉴中华遗嘱库如采用更不易损毁的专用纸、指纹扫描等多种手段,积极采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影像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实现永久性保存。在完善服务方面,提供网络网址远程预约登记业务等便捷的形式,方便群众办理公证遗嘱。
4.搭建公证遗嘱库,实现国家层面的公证遗嘱登记信息联网查询
目前,山东省公证办证系统虽然实现了全省联网,但依然无法查询到当事人在本省公证机构之外的遗嘱办理情况。司法部目前已斥巨资搭建了全国联网的公证遗嘱库及公证遗嘱平台,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建处以来的遗嘱公证信息已经采集完毕,中国公证遗嘱联网查询平台有望在2015年初完成网络化建设并实现全国以公证处为层面的遗嘱信息联网查询。届时,可完全确保公证员及申请遗嘱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在办理遗嘱继承过程中,以立遗嘱人订立的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作为办理继承公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