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著作权侵权呈现出多样化、不确定的特点,审判活动中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来支撑,这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而专家证人制度开始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专家证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三、专家证人在我国的规定和应用
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详细规定,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专家证人规定较少。2013年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规定让专家证人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事实上,专家证人也已开始活跃于庭审活动中。而且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著作权案件中出现专家证人的例子,在几米诉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傅蟾盛一案中,台湾知识产权法学者谢铭洋教授将原被告作品中表现故事情节的重要事件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罗列,以客观的科学量化方式分析梳理出完全不同、实质不同和较为接近的三类共计十项事件,经过比较,两部作品较为接近的事件包括三项:“雨中在纸条上互留电话,纸条字迹被雨淋湿模糊,无法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在此基础上,谢铭洋教授进而提出:“作品保护范围与创作程度、表达方式所受限制的大小有密切关系。通常创作程度愈高的表达,受保护的范围愈大,他人要成立抄袭或侵害,并不需要非常高之近似性。反之,创作程度较低的表达,受保护的范围就愈窄,他人必须具备较高的近似性才会构成抄袭或侵害。”涉案作品作为写实类作品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应当施以较高的要求。经过比对,两部作品十项重要事件次序与角色互动关系中只有三项具有实质相似,两者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被认为其整体故事具有实质相似。法院二审判决原则上亦采纳上述见解,作为被告作品不构成抄袭的判定理由。
四、专家证人在著作权侵权中的重要性
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1)专家证人制度能帮助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弥补在著作权侵权中各类技术性问题等方面的知识不足。有利于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对于法官来说,很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用到的知识往往超出了他们所学的法学领域,需要运用大量专业知识,甚至逾越了法官的能力范围,导致法官无法在证据认定上做出专业、理性的判断。而专家证人提供的知识恰恰能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为法官在已有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适用法律,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了科学依据。而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专家证人能帮助他们提供询问的角度、发现鉴定结论的漏洞,从而在诉讼活动中掌握主动权,为维护自身权益添加重要砝码。
(2)家证人制度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由于专家证人制度对抗性强,透明度高,专家证人对著作权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较为权威的进行说明以及专家证人之间的相互对质、辩论以及专家证人对鉴定人的询问、质证,都可以帮助法官对事实、证据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使其能从专业问题的困扰中摆脱出来,得以专注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方面能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能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力量的均衡,保护其诉权的实现,这对于法院、当事人,对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都会有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专家证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三、专家证人在我国的规定和应用
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详细规定,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专家证人规定较少。2013年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规定让专家证人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事实上,专家证人也已开始活跃于庭审活动中。而且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著作权案件中出现专家证人的例子,在几米诉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傅蟾盛一案中,台湾知识产权法学者谢铭洋教授将原被告作品中表现故事情节的重要事件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罗列,以客观的科学量化方式分析梳理出完全不同、实质不同和较为接近的三类共计十项事件,经过比较,两部作品较为接近的事件包括三项:“雨中在纸条上互留电话,纸条字迹被雨淋湿模糊,无法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在此基础上,谢铭洋教授进而提出:“作品保护范围与创作程度、表达方式所受限制的大小有密切关系。通常创作程度愈高的表达,受保护的范围愈大,他人要成立抄袭或侵害,并不需要非常高之近似性。反之,创作程度较低的表达,受保护的范围就愈窄,他人必须具备较高的近似性才会构成抄袭或侵害。”涉案作品作为写实类作品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应当施以较高的要求。经过比对,两部作品十项重要事件次序与角色互动关系中只有三项具有实质相似,两者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被认为其整体故事具有实质相似。法院二审判决原则上亦采纳上述见解,作为被告作品不构成抄袭的判定理由。
四、专家证人在著作权侵权中的重要性
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1)专家证人制度能帮助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弥补在著作权侵权中各类技术性问题等方面的知识不足。有利于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对于法官来说,很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用到的知识往往超出了他们所学的法学领域,需要运用大量专业知识,甚至逾越了法官的能力范围,导致法官无法在证据认定上做出专业、理性的判断。而专家证人提供的知识恰恰能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为法官在已有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适用法律,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了科学依据。而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专家证人能帮助他们提供询问的角度、发现鉴定结论的漏洞,从而在诉讼活动中掌握主动权,为维护自身权益添加重要砝码。
(2)家证人制度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由于专家证人制度对抗性强,透明度高,专家证人对著作权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较为权威的进行说明以及专家证人之间的相互对质、辩论以及专家证人对鉴定人的询问、质证,都可以帮助法官对事实、证据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使其能从专业问题的困扰中摆脱出来,得以专注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方面能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能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力量的均衡,保护其诉权的实现,这对于法院、当事人,对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都会有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