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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唐某原系被申请人某单位清洁工,双方于1998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未再续签。2008年3月,申请人因身体患病经医院诊治为"高血压、心脏病",院方建议其从事轻体力劳动,但单位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申请人遂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并附医院诊治证明书,单位同意其辞职请求。2008年7月14日,申请人唐某要求被申请人某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