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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他人,怎么防范风险?
生活中,我们在很多地方要使用身份证,有时难免要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他人办理有关事务,如何正确使用身份证?以下几点需注意
1、提供给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对身份证使用范围有签注,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写上如“本身份证影印件已经本人确认并授权,办理××事项使用,再复印或超授权范围使用均无效。”
2、授权时间一定要签在身份证有效的时间范围内,且不要遮住身份证字号及姓名。用蓝色或红色签字笔签署。
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请求可支持吗?
王某于2006年10月向朋友李某借款1万元。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今年3月,李向王提出还款时,要王支付这几年的利息,王不同意支付利息,请问,王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据此,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即使其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如果李某先前向王催要过该笔借款,王未予归还的,则按《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定,王应自李某催要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的利率计息。
设立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我公司是有营业执照的,现想在另外一个地方(同城市不同区)开设一个分公司,确切的说是一个分点而已。这种情况我们还需要另外办证吗?
《公司法》中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如果是在同一城市不同区设联络分点,没有实质经营(收款),不是主要办事机构,不用设置分公司,到当地工商局备案即可。
别人冒充我公司谈成的业务款我可以收吗?
我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章等都有注册、3年前有一个朋友从厂里出来后自己做事,借用过我们的电话和公司名称(仅局限于他的客户发传真时发到我处,然后他自己来取,收款时让我帮他盖下章)。后来两人间产生矛盾,已有3年时间不曾联系。其间从一些供应商那得知他依旧用我们的名字采购物品,后经解释供应商已要求此人更换名称。今年3月份,有一家客户一再通知我们去收款,经查后我们与对方没有业务往来,要求客户查清楚。大约一星期后,客户来电核对名称后确认是我公司的,于是我前去查看,客户的送货单上盖的果真是我们的公章(很明显,我的公章被人私刻了),于是在没有回单的情况下,经客户同意,我在原送货单上加盖财务章后收取了该款(我的目的是逼那个冒充我们公司的人来找我,然后确认他冒充我公司的事)。一个月后,客户公司打电话给我们,说我们收错款了,那笔款是另外一家的。于是我要求他传相关单据,结果对方传过来的单据上是盖有我们公章的那份,从单据上看,是没有问题的,送货单盖的我们公章,说明这货是我们公司送的,收据的章同货单章是一致的,没什么问题。可客户说,我不管章是谁的,你没送货就收了款就要退,还说要去报案。
像这种情况我收款违法吗?
双方没有合同或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收款行为作为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公司或给实际发生业务的人,否则你将构成不当得利。公司被口用及公章被私刻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股东出资证明该由公司法人签发还是由公司来签发?
股东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对于出资证明,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如果是公司成立以前的,则证明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要求在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有人假冒我厂商标生产机器并且以极低的价格销售,请问找什么部门解决?
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请其依法查处(提供自己已注册的商标证书复印件,然后让工商去查处,封货)。如涉嫌犯罪可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
国外买家违约不能支付货款的货物是否可以转卖?
由于金融风暴,最近总发生国外买家在购买的货物抵港或者还在运输途中时,即发生财务危机或者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此时,出口商可以采取退运、转卖等措施,以减小自己的损失。
但当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是买方定制,商品附着有买方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卖方是否能够采取将产品转卖他人的措施呢?
这也是可以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的相关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内履行支付义务:如果买方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履行不能,则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卖方宣布合同无效后,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减小损失的权利。
有朋友一定会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卖买方定制的产品,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转卖买方商标的产品,是否会遭受商标侵权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八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但同时得提醒大家的是,在处理转卖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公约处理情形过程的规定。并且在外贸买卖合同中,最好对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和管辖进行约定。
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甲方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要看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其次,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法律赋予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出租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是有条件的,那就是:(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2)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3)承租人在被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可否解除租赁合同?答案是:一般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催告与否就并不能作为法定(约定)解约的前置程序和条件了。反之,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必要的催告则应该作为解约的前置条件,催告可采用书面形式催告。特别情况,如果房东违约在先,则另当别论。
什么是财产保全?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这样的清算合理吗?
我做了个小柜台做手机生意,投了6万左右,后来朋友投入10万入股。因为他不懂业务,也很少管事,所以当时签了个协议,按五五分成,各占一半股份。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家庭开支原因,双方都有在合伙的款项中有预支的情况。春节时,在朋友的老家一起投资了个小店面做手机生意,但后来因为朋友老婆要回老家生孩子,朋友就提出散伙。但在清算方面出现一些分歧。朋友提出:老家手机店归他(店里的资产加上他手上的现金一共41158元),我原来的店归我(店里资产加上我手上现金一共48905元)。前期双方共计投资16万,亏损69937元,双方平摊亏损34968元。朋友的算法是用投入资金减去所得和各自负担的亏损,这样我还要给他23873元。请问他的这种算法是否合理?
清理完债权、债务并清缴税款等费用后对剩余财产或未弥补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分担即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总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至于实际操作上如何做到公平、合理,就看各自权衡了。按照你们所签定五五分成的协议来看,这种清算也算是合理的。因为你们是朋友关系,有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提出来协商,妥善解决,不要因为钱丢了朋友。
生活中,我们在很多地方要使用身份证,有时难免要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他人办理有关事务,如何正确使用身份证?以下几点需注意
1、提供给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对身份证使用范围有签注,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写上如“本身份证影印件已经本人确认并授权,办理××事项使用,再复印或超授权范围使用均无效。”
2、授权时间一定要签在身份证有效的时间范围内,且不要遮住身份证字号及姓名。用蓝色或红色签字笔签署。
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请求可支持吗?
王某于2006年10月向朋友李某借款1万元。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今年3月,李向王提出还款时,要王支付这几年的利息,王不同意支付利息,请问,王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据此,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即使其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如果李某先前向王催要过该笔借款,王未予归还的,则按《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定,王应自李某催要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的利率计息。
设立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我公司是有营业执照的,现想在另外一个地方(同城市不同区)开设一个分公司,确切的说是一个分点而已。这种情况我们还需要另外办证吗?
《公司法》中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如果是在同一城市不同区设联络分点,没有实质经营(收款),不是主要办事机构,不用设置分公司,到当地工商局备案即可。
别人冒充我公司谈成的业务款我可以收吗?
我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章等都有注册、3年前有一个朋友从厂里出来后自己做事,借用过我们的电话和公司名称(仅局限于他的客户发传真时发到我处,然后他自己来取,收款时让我帮他盖下章)。后来两人间产生矛盾,已有3年时间不曾联系。其间从一些供应商那得知他依旧用我们的名字采购物品,后经解释供应商已要求此人更换名称。今年3月份,有一家客户一再通知我们去收款,经查后我们与对方没有业务往来,要求客户查清楚。大约一星期后,客户来电核对名称后确认是我公司的,于是我前去查看,客户的送货单上盖的果真是我们的公章(很明显,我的公章被人私刻了),于是在没有回单的情况下,经客户同意,我在原送货单上加盖财务章后收取了该款(我的目的是逼那个冒充我们公司的人来找我,然后确认他冒充我公司的事)。一个月后,客户公司打电话给我们,说我们收错款了,那笔款是另外一家的。于是我要求他传相关单据,结果对方传过来的单据上是盖有我们公章的那份,从单据上看,是没有问题的,送货单盖的我们公章,说明这货是我们公司送的,收据的章同货单章是一致的,没什么问题。可客户说,我不管章是谁的,你没送货就收了款就要退,还说要去报案。
像这种情况我收款违法吗?
双方没有合同或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收款行为作为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公司或给实际发生业务的人,否则你将构成不当得利。公司被口用及公章被私刻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股东出资证明该由公司法人签发还是由公司来签发?
股东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对于出资证明,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如果是公司成立以前的,则证明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要求在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有人假冒我厂商标生产机器并且以极低的价格销售,请问找什么部门解决?
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请其依法查处(提供自己已注册的商标证书复印件,然后让工商去查处,封货)。如涉嫌犯罪可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
国外买家违约不能支付货款的货物是否可以转卖?
由于金融风暴,最近总发生国外买家在购买的货物抵港或者还在运输途中时,即发生财务危机或者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此时,出口商可以采取退运、转卖等措施,以减小自己的损失。
但当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是买方定制,商品附着有买方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卖方是否能够采取将产品转卖他人的措施呢?
这也是可以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的相关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内履行支付义务:如果买方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履行不能,则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卖方宣布合同无效后,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减小损失的权利。
有朋友一定会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卖买方定制的产品,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转卖买方商标的产品,是否会遭受商标侵权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八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但同时得提醒大家的是,在处理转卖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公约处理情形过程的规定。并且在外贸买卖合同中,最好对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和管辖进行约定。
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甲方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要看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其次,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法律赋予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出租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是有条件的,那就是:(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2)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3)承租人在被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可否解除租赁合同?答案是:一般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催告与否就并不能作为法定(约定)解约的前置程序和条件了。反之,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必要的催告则应该作为解约的前置条件,催告可采用书面形式催告。特别情况,如果房东违约在先,则另当别论。
什么是财产保全?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这样的清算合理吗?
我做了个小柜台做手机生意,投了6万左右,后来朋友投入10万入股。因为他不懂业务,也很少管事,所以当时签了个协议,按五五分成,各占一半股份。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家庭开支原因,双方都有在合伙的款项中有预支的情况。春节时,在朋友的老家一起投资了个小店面做手机生意,但后来因为朋友老婆要回老家生孩子,朋友就提出散伙。但在清算方面出现一些分歧。朋友提出:老家手机店归他(店里的资产加上他手上的现金一共41158元),我原来的店归我(店里资产加上我手上现金一共48905元)。前期双方共计投资16万,亏损69937元,双方平摊亏损34968元。朋友的算法是用投入资金减去所得和各自负担的亏损,这样我还要给他23873元。请问他的这种算法是否合理?
清理完债权、债务并清缴税款等费用后对剩余财产或未弥补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分担即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总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至于实际操作上如何做到公平、合理,就看各自权衡了。按照你们所签定五五分成的协议来看,这种清算也算是合理的。因为你们是朋友关系,有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提出来协商,妥善解决,不要因为钱丢了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