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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手纹痕迹检验和特殊痕迹检验是痕迹检验的重要内容,其在整个司法实践及检验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清代的手纹痕迹检验和特殊痕迹检验,对于当代的痕迹检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手纹痕迹 特殊痕迹 检验
作者简介:岳磊,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民警,助理工程师;高耀磊,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助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14-02
一、清代司法中的手纹痕迹检验
(一)手纹的概念、特点
刑事科学技术中的手纹是指人的手掌面的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伤疤及脱皮等花纹,全称“手皮肤花纹”。手纹包括指纹、指节纹和掌纹。其中,手指头的花纹称指纹,手指的第二、第三指节花纹称指节纹,手掌的花纹称掌纹。传统的叫法,把这些花纹统称“指纹”。手纹具有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触物留痕和认定个人的特点,是刑事技术应用手纹的科学依据。
据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六千年前的陶瓷上已发现有指纹印迹。利用指纹(手印)的史实,周代就有,距现在约有两千七百多年的历史。当时大多数用于民间契约的签署、划押(花押),表示保持契约双方的信用。
《周礼》卷十五记载:“同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诉”。
汉代郑康成注释《周礼》曰:“质剂谓两书一礼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
唐代贾公颜注疏曰:“郑云若今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划指劵,与古质剂同业。”
唐以后的史料,对指纹应用的描述则更多也更具体了。如元末明初施耐庵描写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小说《水浒传》中曾两次写到指纹的划押:第八回“林教頭刺配沧州”中,林冲立其休书落款处“押个花字,打个手摸”;第二十六回“供人头武二郎设祭”中,武二郎叫潘金莲和王婆二人在他们的供状中“点指画字”。
在明清时代成书的《警世通言》和《红楼梦》等古典名著中,都有关于在审诉案件时,应用指纹、手印的记述。
(二)清代司法中的手纹痕迹检验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用捺手印的方法作为识别个人身份的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契约、具结等各种文书上,然而,由于当时物证技术不发达,遗留在现场的许多指纹没有科学方法可以显现、提取。即使是文书上已有的指纹或手印,因为检验设备及检验方法的欠缺,导致许多司法官对指纹或手印,在认定个人身份上使用的比对方法过于简单、粗糙,仅仅是停留于手指的长短、大小及粗细等物理层面。例如,《徐公谳词》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徐士林在福建汀漳道任道台时,漳州人廖绍告妻兄刘临将妻刘氏骗卖给叶胜为妻。刘临指称廖绍请张待代写休妻之书,且文书上有廖绍捺下的手印。而廖绍否认该手印为他亲身所捺。徐士林在查办该案时,就让廖绍的手与休妻书上的手印一比对,发现廖绍手大,而休妻书上的手印小,从而认定休妻文书上的手印不是廖绍所留,进而认定文书系刘临伪造。 从本案看出,司法官没有进一步去分析指纹的外部特征,仅仅是对手印的轮廓大小进行了比较。
从清代律例及相关的诉讼档案来看,清代对指纹已有初步认识和简单的运用。首先,依据手指上乳突纹线的形状对指纹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将其分为箕型、斗型及无名型(类似于今天所指的混杂型);这与今天对指纹的四大分类(弓形纹、箕形纹、斗型纹和混杂型)相比,其分类也相对较为科学。例如,顺天府宝坻县官庄民人于兴全之妻于马氏因与朱英通奸,被于兴全用刀砍伤并投井身死一案中,宝坻县衙门将人犯于兴全、朱英申解至上司衙门审转时,将两人年貌特征及指纹特征开列如下,以便沿途收管衙门查验人犯身份所用:
计申解:
人犯于兴全:锁铐镣,坚固灌铅、赭衣裤。现年三十三岁,身中面黄、无须;左手四指斗,余指俱箕;右手四指、五指斗,余指箕。
人犯朱英:锁铐镣,坚固灌铅、赭衣裤。现年三十三岁,身中面微麻,鼻右有痣一点,微须,左手四指斗,余指俱箕;右手同。
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
又如,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宝坻县衙门的一份申解人犯的文书:
计申解:
盐匪陈连仲即陈泳达,锁铐镣、红衣裤,现年二十七岁,身中面麻、无须,左手五指俱箕;右手大、四、五指斗,余指俱箕。
温祥,三十八岁,身中面黑、无须,左手五指箕,余指俱斗;右手中指箕,余指俱斗。
张士林,二十九岁, 身中面黄、无须,左手大、五指箕,余指俱斗;右手五指俱斗。
卷一宗、详稿一本,图说一纸、通缉册一本、批一张。
一 申
道宪喻
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宝抵县印)十五日 刑房赵岱 承 行
正 堂 戴
其次,在指纹的运用方面,由于清代司法官没有办法从命、盗之类重案现场提取凶犯的手印,因而司法官在通辑凶犯时也无法运用手印去查找相关人员。例如,《大清律例》规定通辑犯人时可供查缉的内容是:“脱逃要犯,务将该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开明,行文通辑。” 《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命盗重犯及遣军流徒,并发回原籍收管人犯,均于批解长文内详载原犯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以备沿途查核。” 可以看出,作为“证据之王”的指纹并没有作为通缉时识别凶犯身份的依据。指纹的运用也仅仅限于抓获凶犯之后,依凶犯的手指直接的辨明类型,记载于申解文书上,供押解人犯沿途衙门识别人犯身份所用。
二、清代司法中的特殊痕迹检验
特殊痕迹检验是痕迹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整体分离痕迹检验、玻璃破碎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开破锁痕迹检验、纺织物品痕迹检验、牙齿和唇纹痕迹检验、牲畜蹄痕迹检验、兽类毛的检验等。
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清代特殊痕迹检验主要为车辆痕迹检验、牲畜蹄痕迹检验以及牙齿痕迹检验。 (一)车辆、牲畜蹄痕迹检验
1.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的概念:车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和交通肇事现场上车辆所遗留的车辆轮胎以及其他部位留下形象痕迹和各种分离物的总称。
牲畜蹄迹是指牲畜行走时,蹄底作用于地面形成的痕迹。
2.清代的车辆、牲畜蹄痕迹检验:清代的车辆主要是畜力车,故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迹多出现并遗留在同一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更是这样,本文因此将这两种特殊痕迹检验放在一起论述。
清代也有相当的资料介绍这两种特殊痕迹检验,并且伴随有伤情的检验,如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中所述:“碾压死,车碾并畜触踏死者,肉色微黄,两手舒展,口、鼻、眼、耳内,或有血出。”
又如潘杓灿撰写的《未信编》中记载:
车轮痕长,驴足痕小,马足痕大,牛角触者痕透碎,凡着处,皮不破损,亦赤肿,着在致命之处,则死。
压死之尸,舌出,眼突,睛、耳、口、鼻有血,两手微握,遍身瘀伤处皆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亦肿或筋骨折损。若死后压者,即筋骨折亦无前状也。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潘杓灿已区分出车轮痕与“驴足痕”、“马足痕”、“牛角触者痕”等牲畜蹄痕迹,并以区分“压死之尸”与“死后压者”。
此外,黄六鸿还根据牲畜蹄痕来判明贼寇逃跑方向,“去路有蹄痕哨道,亦易跟追,宜速遣马步捕快,会同营哨飞骑追擒。”
(二)牙齿痕迹检验
牙齿是人和动物咀嚼食物的器官,由坚固的骨组织和釉质构成,是人体中最硬的组织,能耐受强烈的化学腐蚀和剧烈的物理作用。牙齿的主要功能是咀嚼食物,此外,对于发音、谈话及协调颜面发育也有很重要的作用,有时还能起到攻击、自卫和破坏某种物体的作用。
牙齿痕迹又称牙印,是指牙齿对客体行使咬合功能时,在客体上形成的痕迹。 牙齿痕迹检验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鉴别和区分牙齿的形态、种类和遗留在侵害客体上的咬痕。如果牙齿来源于食肉、食草或杂食的哺乳动物,经验丰富的齿科学家能够根据牙齿的形态和咬痕将动物进行分类,并且能肯定地鉴别出是人齿还是动物齿。
咬痕是通过牙齿或结合部分口腔所 形成的痕迹。咬痕一般存留在肉体上、食品上和少量的各种其他材料上。
清代的司法官吏们对动物的咬痕也有一定的研究,如潘杓灿撰写的《未信编》中记载有“虎咬死”和“〈虫兀〉蝮、疯狗伤死”的具体症状:
被虎伤死者,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握拳,发散乱,粪出,伤处有舌舐齿咬痕。
或云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肩背,月终咬臀腿,猫之咬鼠同然也。
附医救法
虎伤者,服水化沙糖,并以糖涂伤处或真麻油亦□,又以生姜汁洗,以自矾末敷之,仍饮汁以解其毒。
〈虫兀〉蝮伤死者,伤处微有齿损黑痕,四边青肿,有黄水流出。若毒气灌溢四肢,则身体肿,面黑。
人为猘犬所伤死者,伤处必有痕迹,腹胀硬,小便挺出。其毒发之时,如感冒风寒之状,畏风特甚,作犬声每欲啮人及衣物,小腹坠胀,小便难。犬毒最厉,人受其咬,则毒气入腹,顿孕□犬,攻胀而毙。初咬犹可救药,毒既发,则犬形巳成,不治。【伤处虽未破,但现青紫,即巳中毒,宜急治之。】
上述材料描述了被虎、〈虫兀〉蝮、猘犬伤死,不同伤痕的不同情形,但言老虎“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肩背,月终咬臀腿,猫之咬鼠同然也。”未免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注释:
刘少聪、耿庆杰.手印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16.
[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济南:齐鲁书社.2001.46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摄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 28-3-164-019 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摄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 28-2-97-202 号.
[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刑律——捕亡之一,“应捕人追捕罪人”条附例三.
[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 .
黄群.特殊痕迹检验技术.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65,191,145,174.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卷之十六 ,刑名部六,人命下·验各种死伤下 ·碾压死.
[清]潘杓灿撰.未信编.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第四卷,刑名下·碾压死.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卷之十七,刑名部七,賊盗上·失事.
罗亚平.痕迹检验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12.
[清]潘杓灿撰.未信编.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第四卷,刑名下·虎咬死,官箴书集成本.
关键词 手纹痕迹 特殊痕迹 检验
作者简介:岳磊,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民警,助理工程师;高耀磊,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助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14-02
一、清代司法中的手纹痕迹检验
(一)手纹的概念、特点
刑事科学技术中的手纹是指人的手掌面的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伤疤及脱皮等花纹,全称“手皮肤花纹”。手纹包括指纹、指节纹和掌纹。其中,手指头的花纹称指纹,手指的第二、第三指节花纹称指节纹,手掌的花纹称掌纹。传统的叫法,把这些花纹统称“指纹”。手纹具有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触物留痕和认定个人的特点,是刑事技术应用手纹的科学依据。
据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六千年前的陶瓷上已发现有指纹印迹。利用指纹(手印)的史实,周代就有,距现在约有两千七百多年的历史。当时大多数用于民间契约的签署、划押(花押),表示保持契约双方的信用。
《周礼》卷十五记载:“同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诉”。
汉代郑康成注释《周礼》曰:“质剂谓两书一礼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
唐代贾公颜注疏曰:“郑云若今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划指劵,与古质剂同业。”
唐以后的史料,对指纹应用的描述则更多也更具体了。如元末明初施耐庵描写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小说《水浒传》中曾两次写到指纹的划押:第八回“林教頭刺配沧州”中,林冲立其休书落款处“押个花字,打个手摸”;第二十六回“供人头武二郎设祭”中,武二郎叫潘金莲和王婆二人在他们的供状中“点指画字”。
在明清时代成书的《警世通言》和《红楼梦》等古典名著中,都有关于在审诉案件时,应用指纹、手印的记述。
(二)清代司法中的手纹痕迹检验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用捺手印的方法作为识别个人身份的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契约、具结等各种文书上,然而,由于当时物证技术不发达,遗留在现场的许多指纹没有科学方法可以显现、提取。即使是文书上已有的指纹或手印,因为检验设备及检验方法的欠缺,导致许多司法官对指纹或手印,在认定个人身份上使用的比对方法过于简单、粗糙,仅仅是停留于手指的长短、大小及粗细等物理层面。例如,《徐公谳词》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徐士林在福建汀漳道任道台时,漳州人廖绍告妻兄刘临将妻刘氏骗卖给叶胜为妻。刘临指称廖绍请张待代写休妻之书,且文书上有廖绍捺下的手印。而廖绍否认该手印为他亲身所捺。徐士林在查办该案时,就让廖绍的手与休妻书上的手印一比对,发现廖绍手大,而休妻书上的手印小,从而认定休妻文书上的手印不是廖绍所留,进而认定文书系刘临伪造。 从本案看出,司法官没有进一步去分析指纹的外部特征,仅仅是对手印的轮廓大小进行了比较。
从清代律例及相关的诉讼档案来看,清代对指纹已有初步认识和简单的运用。首先,依据手指上乳突纹线的形状对指纹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将其分为箕型、斗型及无名型(类似于今天所指的混杂型);这与今天对指纹的四大分类(弓形纹、箕形纹、斗型纹和混杂型)相比,其分类也相对较为科学。例如,顺天府宝坻县官庄民人于兴全之妻于马氏因与朱英通奸,被于兴全用刀砍伤并投井身死一案中,宝坻县衙门将人犯于兴全、朱英申解至上司衙门审转时,将两人年貌特征及指纹特征开列如下,以便沿途收管衙门查验人犯身份所用:
计申解:
人犯于兴全:锁铐镣,坚固灌铅、赭衣裤。现年三十三岁,身中面黄、无须;左手四指斗,余指俱箕;右手四指、五指斗,余指箕。
人犯朱英:锁铐镣,坚固灌铅、赭衣裤。现年三十三岁,身中面微麻,鼻右有痣一点,微须,左手四指斗,余指俱箕;右手同。
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
又如,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宝坻县衙门的一份申解人犯的文书:
计申解:
盐匪陈连仲即陈泳达,锁铐镣、红衣裤,现年二十七岁,身中面麻、无须,左手五指俱箕;右手大、四、五指斗,余指俱箕。
温祥,三十八岁,身中面黑、无须,左手五指箕,余指俱斗;右手中指箕,余指俱斗。
张士林,二十九岁, 身中面黄、无须,左手大、五指箕,余指俱斗;右手五指俱斗。
卷一宗、详稿一本,图说一纸、通缉册一本、批一张。
一 申
道宪喻
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宝抵县印)十五日 刑房赵岱 承 行
正 堂 戴
其次,在指纹的运用方面,由于清代司法官没有办法从命、盗之类重案现场提取凶犯的手印,因而司法官在通辑凶犯时也无法运用手印去查找相关人员。例如,《大清律例》规定通辑犯人时可供查缉的内容是:“脱逃要犯,务将该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开明,行文通辑。” 《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命盗重犯及遣军流徒,并发回原籍收管人犯,均于批解长文内详载原犯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以备沿途查核。” 可以看出,作为“证据之王”的指纹并没有作为通缉时识别凶犯身份的依据。指纹的运用也仅仅限于抓获凶犯之后,依凶犯的手指直接的辨明类型,记载于申解文书上,供押解人犯沿途衙门识别人犯身份所用。
二、清代司法中的特殊痕迹检验
特殊痕迹检验是痕迹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整体分离痕迹检验、玻璃破碎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开破锁痕迹检验、纺织物品痕迹检验、牙齿和唇纹痕迹检验、牲畜蹄痕迹检验、兽类毛的检验等。
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清代特殊痕迹检验主要为车辆痕迹检验、牲畜蹄痕迹检验以及牙齿痕迹检验。 (一)车辆、牲畜蹄痕迹检验
1.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的概念:车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和交通肇事现场上车辆所遗留的车辆轮胎以及其他部位留下形象痕迹和各种分离物的总称。
牲畜蹄迹是指牲畜行走时,蹄底作用于地面形成的痕迹。
2.清代的车辆、牲畜蹄痕迹检验:清代的车辆主要是畜力车,故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迹多出现并遗留在同一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更是这样,本文因此将这两种特殊痕迹检验放在一起论述。
清代也有相当的资料介绍这两种特殊痕迹检验,并且伴随有伤情的检验,如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中所述:“碾压死,车碾并畜触踏死者,肉色微黄,两手舒展,口、鼻、眼、耳内,或有血出。”
又如潘杓灿撰写的《未信编》中记载:
车轮痕长,驴足痕小,马足痕大,牛角触者痕透碎,凡着处,皮不破损,亦赤肿,着在致命之处,则死。
压死之尸,舌出,眼突,睛、耳、口、鼻有血,两手微握,遍身瘀伤处皆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亦肿或筋骨折损。若死后压者,即筋骨折亦无前状也。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潘杓灿已区分出车轮痕与“驴足痕”、“马足痕”、“牛角触者痕”等牲畜蹄痕迹,并以区分“压死之尸”与“死后压者”。
此外,黄六鸿还根据牲畜蹄痕来判明贼寇逃跑方向,“去路有蹄痕哨道,亦易跟追,宜速遣马步捕快,会同营哨飞骑追擒。”
(二)牙齿痕迹检验
牙齿是人和动物咀嚼食物的器官,由坚固的骨组织和釉质构成,是人体中最硬的组织,能耐受强烈的化学腐蚀和剧烈的物理作用。牙齿的主要功能是咀嚼食物,此外,对于发音、谈话及协调颜面发育也有很重要的作用,有时还能起到攻击、自卫和破坏某种物体的作用。
牙齿痕迹又称牙印,是指牙齿对客体行使咬合功能时,在客体上形成的痕迹。 牙齿痕迹检验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鉴别和区分牙齿的形态、种类和遗留在侵害客体上的咬痕。如果牙齿来源于食肉、食草或杂食的哺乳动物,经验丰富的齿科学家能够根据牙齿的形态和咬痕将动物进行分类,并且能肯定地鉴别出是人齿还是动物齿。
咬痕是通过牙齿或结合部分口腔所 形成的痕迹。咬痕一般存留在肉体上、食品上和少量的各种其他材料上。
清代的司法官吏们对动物的咬痕也有一定的研究,如潘杓灿撰写的《未信编》中记载有“虎咬死”和“〈虫兀〉蝮、疯狗伤死”的具体症状:
被虎伤死者,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握拳,发散乱,粪出,伤处有舌舐齿咬痕。
或云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肩背,月终咬臀腿,猫之咬鼠同然也。
附医救法
虎伤者,服水化沙糖,并以糖涂伤处或真麻油亦□,又以生姜汁洗,以自矾末敷之,仍饮汁以解其毒。
〈虫兀〉蝮伤死者,伤处微有齿损黑痕,四边青肿,有黄水流出。若毒气灌溢四肢,则身体肿,面黑。
人为猘犬所伤死者,伤处必有痕迹,腹胀硬,小便挺出。其毒发之时,如感冒风寒之状,畏风特甚,作犬声每欲啮人及衣物,小腹坠胀,小便难。犬毒最厉,人受其咬,则毒气入腹,顿孕□犬,攻胀而毙。初咬犹可救药,毒既发,则犬形巳成,不治。【伤处虽未破,但现青紫,即巳中毒,宜急治之。】
上述材料描述了被虎、〈虫兀〉蝮、猘犬伤死,不同伤痕的不同情形,但言老虎“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肩背,月终咬臀腿,猫之咬鼠同然也。”未免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注释:
刘少聪、耿庆杰.手印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16.
[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济南:齐鲁书社.2001.46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摄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 28-3-164-019 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摄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 28-2-97-202 号.
[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刑律——捕亡之一,“应捕人追捕罪人”条附例三.
[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 .
黄群.特殊痕迹检验技术.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65,191,145,174.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卷之十六 ,刑名部六,人命下·验各种死伤下 ·碾压死.
[清]潘杓灿撰.未信编.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第四卷,刑名下·碾压死.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卷之十七,刑名部七,賊盗上·失事.
罗亚平.痕迹检验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12.
[清]潘杓灿撰.未信编.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第四卷,刑名下·虎咬死,官箴书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