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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并育有一子,却发现是无效婚姻。离奇的遭遇让李英(化名)的生活陷入僵局。
李英与丈夫的婚姻触礁于丈夫的一段婚外恋,当李英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她吃惊地得知:因为她是丈夫的表妹,他们16年的婚姻竟是无效婚姻。
如今李英只有一个想法——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
8月17日下午,乌市水磨沟区妇联来了一名30多岁的女子,她就是李英。这是2005年12月13日,在自己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李英又一次奔波申诉。
身材娇小、面容憔悴的李英流着泪讲述了她不堪回首的往事。
2005年6月28日一大早,一个面目清秀的年轻女子出现在我面前,我注意到她挺着大肚子,那女子平静地告诉我,她是我丈夫马军(化名)的情人,已经怀了马军的骨肉。
听了她的话,我的双腿打颤,脑子一片空白,那女子啥时离开的,我竟然毫无察觉。
马军回来后,面对我的质问,他默认了这段婚外恋。我觉得自己的世界彻底坍塌了。我想到了离婚。
2005年7月,我向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尽管我瞒着儿子,但是14岁的儿子已经非常懂事,眼看着儿子变得越来越沉默,学习成绩也越来越差,我心如刀绞,但又别无选择。
2005年12月13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我与马军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原因是我和马军是堂兄妹的关系,我们两个是近亲结婚,是法律不允许的。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怎么可能呢?我们结婚16年了呀,孩子都这么大了啊。
说起来,丈夫马军是我姑妈的儿子,我第一次见到马军是在1989年3月。那时我19岁,因为家里孩子多,我没有读完小学就帮着家里看商店了。1989年3月,姑妈和表哥马军来到我在宁夏西吉县的家提亲。我见比我大4岁的表哥马军仪表堂堂,父母又答应了这门“亲上加亲”的婚事,也就答应了。
1989年12月,姑妈把我带到了新疆乌鲁木齐。
1990年2月21日,我和马军在乌市六道湾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前,姑妈和姑父再三强调,不让我说马军是我堂哥。登记结婚时,我才知道马军已经离过婚,考虑到马军一家对我很好,我也没有在乎,就糊里糊涂地把结婚证领上了。结婚后,我们感情很好,他在外边建筑工地上包工程,我在一家纺织厂上班,我还经营着一个小商店,每个月我们两人的收入加起来有2000多元。1998年盖房子的时候,我把小商店卖的1万多元全用来建房子了。那时候我们的钱都是放在一起的,从不分彼此,盖房时我俩一共花了8万多元。
这么多年过去了,怎么我们的婚姻就成无效婚姻了呢?我不愿意相信这一切是真的,可这一切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和儿子会被马军一家赶出家门。
2006年2月27日,儿子说快开学了,要我陪他去买学习用品。当孩子背着新书包和我说说笑笑地回到家时,我拿出钥匙却开不开门,我愣住了。儿子按了门铃,大声喊着:“爸爸!开门!”我看到丈夫、公婆都站在了窗户前,丈夫对儿子挥着手喊:“这不是你家,赶快走!”
2006年2月28日,我问朋友借钱把儿子送到了宁夏老家上学。
从2月27日被丈夫换锁赶出家门后,我只回过两次家,都是为了拿换季的衣服。但第二次我回家拿衣服时,却一件衣服也没有拿上,衣服都被丈夫给扔了。
我现在就是想要回属于我的财产,比如我们的房子是自建房,里面也有我的一份,2005年7月11日房子却被马军转到了他父亲名下,他就是怕我分割财产才这样做的。
记者从李英的邻居、她所在的居委会以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证实了李英所说的事情。
据了解,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李英一直在不停地申诉。
2006年7月18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下达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水区法院经过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李英与马军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李英主张马军和他父亲财产侵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李英的起诉是正确的。
李英所在的德裕社区居委会在2006年8月2日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李英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
8月21日,记者按照2005年民事起诉状上的联系方式拨打了马军和他父亲的电话。手机停机,固定电话已经变成了公用电话。随后,记者和李英一起来到了她位于乌市六道湾的曾经的家。李英站得远远的,她说,她不愿意见马军他们。
案件焦点
焦点1:孩子该怎么办?
李英回忆说,2005年12月,法院判决她的婚姻无效后,她一直忍着没哭,但当儿子问她“妈妈,爷爷和爸爸不要我们了吗?我是私生子吗?”时,她再也忍不住泪水了。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婚姻虽然被宣布无效,但子女和父母的法定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作为父亲仍然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将孩子撵出家门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焦点2:发证机关是否有责任?
对于李英的无效婚姻,颁发结婚证的机构是否负有相应责任?
据了解,当初李英和马军之所以能够领上结婚证,是因为他们在领证过程中否认了两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且没有相关证件能够证明两人的亲戚关系才领上结婚证的,唐元林律师说:“在上世纪90年代,结婚登记要有双方单位的证明,发证机关只是对他们的证件、身份进行一个形式上的检验,如果他们有意隐瞒他们的亲属关系,发证机关很难从他们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材料上发现他们的亲属关系。另外,要让发证机关对每位结婚登记的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是不现实的。我认为,他们和发证机关的关系不大。”
焦点3:无效婚姻终结后,财产如何分割?
新疆四维律师事物务所的唐元林律师分析说,:李英与马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也许有读者认为他们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还有了孩子,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其实他们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事实婚姻中,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只是缺少了相关的法律要件——结婚证。而李英与马某他们是堂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他们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仍属于无效婚姻。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在财产分割、夫妻相互抚养、离婚过错赔偿等方面都是不同的。李英现在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相关问题。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认为,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还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无效婚姻的司法解释,虽然婚姻被宣布无效了,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然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有权主张自己应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无效婚姻的司法解释,虽然婚姻被宣告无效了,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然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
李英与丈夫的婚姻触礁于丈夫的一段婚外恋,当李英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她吃惊地得知:因为她是丈夫的表妹,他们16年的婚姻竟是无效婚姻。
如今李英只有一个想法——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
8月17日下午,乌市水磨沟区妇联来了一名30多岁的女子,她就是李英。这是2005年12月13日,在自己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李英又一次奔波申诉。
身材娇小、面容憔悴的李英流着泪讲述了她不堪回首的往事。
2005年6月28日一大早,一个面目清秀的年轻女子出现在我面前,我注意到她挺着大肚子,那女子平静地告诉我,她是我丈夫马军(化名)的情人,已经怀了马军的骨肉。
听了她的话,我的双腿打颤,脑子一片空白,那女子啥时离开的,我竟然毫无察觉。
马军回来后,面对我的质问,他默认了这段婚外恋。我觉得自己的世界彻底坍塌了。我想到了离婚。
2005年7月,我向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尽管我瞒着儿子,但是14岁的儿子已经非常懂事,眼看着儿子变得越来越沉默,学习成绩也越来越差,我心如刀绞,但又别无选择。
2005年12月13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我与马军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原因是我和马军是堂兄妹的关系,我们两个是近亲结婚,是法律不允许的。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怎么可能呢?我们结婚16年了呀,孩子都这么大了啊。
说起来,丈夫马军是我姑妈的儿子,我第一次见到马军是在1989年3月。那时我19岁,因为家里孩子多,我没有读完小学就帮着家里看商店了。1989年3月,姑妈和表哥马军来到我在宁夏西吉县的家提亲。我见比我大4岁的表哥马军仪表堂堂,父母又答应了这门“亲上加亲”的婚事,也就答应了。
1989年12月,姑妈把我带到了新疆乌鲁木齐。
1990年2月21日,我和马军在乌市六道湾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前,姑妈和姑父再三强调,不让我说马军是我堂哥。登记结婚时,我才知道马军已经离过婚,考虑到马军一家对我很好,我也没有在乎,就糊里糊涂地把结婚证领上了。结婚后,我们感情很好,他在外边建筑工地上包工程,我在一家纺织厂上班,我还经营着一个小商店,每个月我们两人的收入加起来有2000多元。1998年盖房子的时候,我把小商店卖的1万多元全用来建房子了。那时候我们的钱都是放在一起的,从不分彼此,盖房时我俩一共花了8万多元。
这么多年过去了,怎么我们的婚姻就成无效婚姻了呢?我不愿意相信这一切是真的,可这一切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和儿子会被马军一家赶出家门。
2006年2月27日,儿子说快开学了,要我陪他去买学习用品。当孩子背着新书包和我说说笑笑地回到家时,我拿出钥匙却开不开门,我愣住了。儿子按了门铃,大声喊着:“爸爸!开门!”我看到丈夫、公婆都站在了窗户前,丈夫对儿子挥着手喊:“这不是你家,赶快走!”
2006年2月28日,我问朋友借钱把儿子送到了宁夏老家上学。
从2月27日被丈夫换锁赶出家门后,我只回过两次家,都是为了拿换季的衣服。但第二次我回家拿衣服时,却一件衣服也没有拿上,衣服都被丈夫给扔了。
我现在就是想要回属于我的财产,比如我们的房子是自建房,里面也有我的一份,2005年7月11日房子却被马军转到了他父亲名下,他就是怕我分割财产才这样做的。
记者从李英的邻居、她所在的居委会以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证实了李英所说的事情。
据了解,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李英一直在不停地申诉。
2006年7月18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下达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水区法院经过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李英与马军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李英主张马军和他父亲财产侵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李英的起诉是正确的。
李英所在的德裕社区居委会在2006年8月2日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李英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
8月21日,记者按照2005年民事起诉状上的联系方式拨打了马军和他父亲的电话。手机停机,固定电话已经变成了公用电话。随后,记者和李英一起来到了她位于乌市六道湾的曾经的家。李英站得远远的,她说,她不愿意见马军他们。
案件焦点
焦点1:孩子该怎么办?
李英回忆说,2005年12月,法院判决她的婚姻无效后,她一直忍着没哭,但当儿子问她“妈妈,爷爷和爸爸不要我们了吗?我是私生子吗?”时,她再也忍不住泪水了。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婚姻虽然被宣布无效,但子女和父母的法定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作为父亲仍然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将孩子撵出家门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焦点2:发证机关是否有责任?
对于李英的无效婚姻,颁发结婚证的机构是否负有相应责任?
据了解,当初李英和马军之所以能够领上结婚证,是因为他们在领证过程中否认了两人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且没有相关证件能够证明两人的亲戚关系才领上结婚证的,唐元林律师说:“在上世纪90年代,结婚登记要有双方单位的证明,发证机关只是对他们的证件、身份进行一个形式上的检验,如果他们有意隐瞒他们的亲属关系,发证机关很难从他们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材料上发现他们的亲属关系。另外,要让发证机关对每位结婚登记的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是不现实的。我认为,他们和发证机关的关系不大。”
焦点3:无效婚姻终结后,财产如何分割?
新疆四维律师事物务所的唐元林律师分析说,:李英与马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也许有读者认为他们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还有了孩子,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其实他们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事实婚姻中,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只是缺少了相关的法律要件——结婚证。而李英与马某他们是堂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他们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仍属于无效婚姻。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离婚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在财产分割、夫妻相互抚养、离婚过错赔偿等方面都是不同的。李英现在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相关问题。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认为,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还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无效婚姻的司法解释,虽然婚姻被宣布无效了,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然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有权主张自己应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无效婚姻的司法解释,虽然婚姻被宣告无效了,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然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